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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彩遮盖帐幕|《利未记》、《民数记》和《申命记》中的限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阅读量:3888272 2019-10-28


前言
《出埃及记》和《民数记》中记载:“常是这样,云彩遮盖帐幕,夜间形状如火。云彩几时收上去,以色列人就几时起行,云彩在哪里停住,以色列人就在那里安营。”这云彩其实就是神的指令和他制定的律法,以色列人跟随摩西出埃及,其实是跟随云彩出埃及,跟随神出埃及。律法中的限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正是这片云彩的组成部分。
《圣经·旧约》五记,“创出利民申”,向来称为“法典”(The Torah),传说为摩西所作,又称“摩西五经”(Pentateuch)。木心先生谈《圣经》,说摩西必是极伟大的人。米开朗琪罗雕摩西,头上有角,杰出到非人。后来直到二十世纪初,对《旧约》的解说才得到改变,“摩西五经”被认为是许多宗教衍变改革的结果,即许多教士相继编定的。《利未记》、《民数记》和《申命记》三记记载的就是摩西带领以色列人出埃及,过红海,在西奈旷野生活这一时期的故事、神的指令和他制定的律法。其中,“摩西十诫”还被认为是犹太教的诞生标志。
米开朗琪罗·摩西像
《利未记》(Leviticus)是《圣经》第三卷,又称祭司法典,大多数的祭祀规范都在该卷,下文述及的祭祀规范是排除了祭司的职责(职权)性规范之后,对民众的义务性规范。《民数记》(Numbers)是《圣经》第四卷,这一卷中有许多以点数、户口调查为内容的故事,法律性质不如其他几卷。《申命记》(Deuteronomy)是《圣经》第五卷,申命的意思就是“重申法律”,此卷的法律性质在《旧约》中可以说是最强的。
《申命记》结构
本文将会汇总《利未记》、《民数记》和《申命记》中的限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由祭祀、民事性规范、刑事性规范三个大的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祭祀)又分为有关各种祭祀和节期的规范、许愿和还愿的规范、有关洁净的规范、耶和华的地位、有关食物的规范、有关外族人的规范、有关衣服的规范;第二部分(民事性规范)又分为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和有关继承的规范;第三部分(刑事性规范)又分为“杀人”、“强奸”、“卖淫”、“贩卖人口”。
第一部分 祭祀
1.有关各种祭祀和节期的规范
首先来谈这三记中面向神的义务性规范,这就意味着三记中由耶和华借摩西之口向特定的人群课加的职权职责性义务被排除,如祭司和长老和职责和职权。下面规范又大致可以分为:对各种类祭祀、节期的规范、有关燃灯的规范、有关吹号的规范、有关偶像崇拜的规范、有关许愿的规范、有关洁净的规范和有关外地人在其中的规范。下面逐一述之。
(1)各种祭祀
《利未记》中规定了5种祭祀:燔祭【利1:3-16】、素祭【利2:1-14】、平安祭【利3:1-17】、赎罪祭【利4:1-32】、赎愆祭【利5:1-17】.各种祭祀名目下还对供物和祭祀的程序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但这些规范大多体现为限制性规范而鲜少有禁止性规范,即要求百姓为一定积极的义务,常以“就要”、“应当”的话语呈现。
以上有关各种祭祀的限制性规范大致都符合:“若(某一条件),就当向耶和华为(某种祭祀)。”
比如规定:“如果在耶和华所吩咐不可行的甚么事上、误犯了一件.就当为他所犯的罪、把没有残疾的公牛犊、献给耶和华为赎罪祭。”【利4:2-3】
另外,《利未记》在这些祭祀的名目下还进一步课加了关于供物的限制性规范,同样,这些有关供物的规范也具有相似性,它们大致符合:“若(献某一种祭),就当用(各自对供物的要求)。”比如“人献供物为平安祭、若是从牛群中献、无论是公的、是母的、必用没有残疾的献在耶和华面前。”【利3:1】
“燔祭”
(2)节期
《利未记》和《民数记》都有关于祭祀节期的规范。比如《民数记》中就规定:“你要吩咐以色列人说、献给我的供物、就是献给我作馨香火祭的食物、你们要按日期献给我。”【民28:2】。祭祀按照节期来分又可以分为:每天例常的祭【民28:2-8】、安息日献的祭【民28:9-10】、月初献的祭【民28:11-15】、逾越节(除酵节)献的祭【民28:16-25】【利23:5-14】、五旬节(七七节)献的祭【利23:15-22】【民28:26-31】、新年献的祭【民29:1-6】【利23:23-25】、赎罪日献的祭【民29:7-32】【利23:26-32】、住棚节献的祭【民29:12-40】【利23:33-34】,一共8种类型。
以上有关祭祀节期的限制性规范大致都符合这样的构成:“若(某一节期),就当向耶和华献(某一种类)祭。”比如:“每月朔、你们要将两只公牛犊、一只公绵羊、七只没有残疾一岁的公羊羔、献给耶和华为燔祭。”【民28:11】
另外,在这些节期祭祀之下还进一步课加了限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这一部分的限制性规范大多仍然是有关供物的,供物的来源、种类、数量和对供物的加工程序都有规定,仍以如下的方式呈现:“若献(某一种类)祭,就要(供物的来源、种类、数量)/(加工程序)”。比如,“又要将公牛犊十三只、公绵羊两只、一岁的公羊羔十四只、都要没有残疾的、用火献给耶和华为馨香的燔祭。”【民29:13】
这一部分的禁止性规范大多是禁止人们在节期期间为一定的行为,构成如下:“若(节期),不得(为一定的行为)”。比如:“要将火祭献给耶和华七日.第七日是圣会、甚么劳碌的工都不可作。”【利23:8】
(3)安息年和禧年
安息年是每七年末的最后一年,即第七年【利23:1】,禧年是第七个安息年,即第四十九年【利25:8】。关于安息年的的限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大多与土地的休耕、头生的牲畜作为供物的献祭、赎房地产、给仆人的福祉有关。还有一些民事规范涉及到借贷、房地产等财产关系,这些规范将在后文中进行介绍。
在安息年和禧年,耶和华赋予了百姓许多在其他时间没有的权利,比如:“人若卖城内的住宅、卖了以后、一年之内可以赎回.在一整年、必有赎回的权柄。”【利25:29】这时期的限制性规范较少,这些规范基本都在进行时间安排,比如:“这禧年、你们各人要归自己的地业。”【利25:13】。当然,也有一些其他的义务,它们都是一些具体的事务安排:让原来的奴婢自由,把头生的牛羊献给耶和华,把地上出产的食物给奴婢、雇工和寄居的外人还有牲畜、走兽。比如“地在安息年所出的、要给你和你的仆人、婢女、雇工人、并寄居的外人当食物。这年的土产也要给你的牲畜和你地上的走兽当食物。”【利25:6-7】。禧年时,限制性规范有:要求借贷给穷人,赎回自己的弟兄。
禁止性规范大致体现为:“若(安息年或禧年),不可(为一定的行为)。”在安息年,不可种地,不可修理葡萄园,不可摘葡萄,这些禁止性规范都是为了让属于耶和华的土地安息。禧年时,除了安息年的禁止性规范要在禧年继续遵守之外,禧年还规定了买卖不可亏负、不可向债务人多要。
(4)吹号
有关吹号的规范基本都是限制性规范,即“若吹(次数、音量)号,就要(到你那里/起行)”和“若(某个时间),要吹(音量)。”比如,“二次吹出大声的时候、南边安的营都要起行、他们将起行必吹出大声。”【民10:5】,“在你们快乐的日子和节期、并月朔、献燔祭和平安祭、也要吹号。”【民10:10】
(5)燃灯
关于燃灯的是限制性规范,“要吩咐以色列人,把那为点灯捣出来的清橄榄油拿来给你,使灯常常点着。”【利24:2】
2.许愿和还愿
(1)许愿(还愿)
“你晓谕以色列人说、人还特许的愿、被许的人要按你所估的价值归给耶和华。”【利27:2】这一条言说的限制性规范是“若人还特许的愿,就要归给耶和华一定的价值。(由摩西估定)”
·禁止性规范:“人若向耶和华许愿、或起誓、要约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话行。”【民30:2】即禁止食言。
(2)许愿离俗
“无论男女许了特别的愿、就是拿细耳人的愿〔拿细耳就是归主的意思,下同〕、要离俗归耶和华.”【民6:2】在一切许愿离俗的日子都要遵守以下的限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即“若许愿离俗,就要/就不能(为一定的行为。)”
·禁止性规范:若许愿离俗,他就要远离清酒、浓酒、也不可喝酒作的醋、葡萄汁、不可吃鲜葡萄和干葡萄。不可吃葡萄树上结的核或者皮所做的物。不可用剃头刀剃头。不可挨近死尸。
“他的父母、或是弟兄、姐妹、死了的时候、他不可因他们使自己不洁净、因为那离俗归 神的凭据是在他头上。”【民6:7】
·限制性规范:“若在他旁边忽然有人死了、以致沾染了他离俗的头、他要在第七日、得洁净的时候剃头。”【民6:9】还要在第八日带上要求的去会幕门口请祭司做规定的祭祀。
3.洁净
(1)产妇
产妇只要生小孩就会不洁净,不洁净的天数会因为小孩的性别不同。“若有妇人怀孕生男孩、他就不洁净七天”【利12:2】“若生女孩、就不洁净两个七天”【利12:5】
·禁止性规范:“若怀孕生(男/女)孩,就不洁净,要家居(三十三天/六十六天),不可摸圣物、也不可进入圣所。” 【利12:3-4】
·限制性规范:“若产妇洁净的日子满了,就要去向耶和华献祭赎罪。”【利12:8】
(2)皮肤病(大麻风)
·限制性规范:“若皮肤有了异常或病,就要到祭司面前让祭司查看。”(使祭司按一定的标准断定是否洁净)【利13:1-45】
“若人得了皮肤病,就要把他的衣服在火中烧掉。”【利13:47-59】
“若人的皮肤病痊愈使人得以洁净,就要去请祭司为一定的祭祀。”【利14:1-31】
(3)漏症(以及梦遗、女性在经期和非经期的阴道出血)
·限制性规范:“若患漏症,人就不洁净,要与其他以色列人隔绝。”【利15:2-32】
“若漏症痊愈,人就要连续七天洗澡洗衣,还要在第八天请祭司主持向耶和华的赎罪祭。”【利15:13】
4.食物
有关食物的规范与保持洁净有很大的关系,可以吃的食物不导致人的不洁净,规定不能吃的食物,人吃了就会不洁净。所以有关食物的规范都是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
“因此我对以色列人说、你们都不可吃血、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也不可吃血。”【利17:12】
“凡蹄分两瓣、倒嚼的走兽、你们都可以吃。但那倒嚼、或分蹄之中不可吃的、乃是骆驼、因为倒嚼不分蹄、就与你们不洁净。”【利11:3-4】
5.耶和华的地位
(1)不可制作、拜偶像
作为《圣经》中单一主神的耶和华是至高无上的,“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申5:7】。神的形象禁止普通百姓想象。不但不能雕刻神的形象,也不能雕刻任何人的形象。
·禁止性规范:
“你们不可作甚么虚无的神像、不可立雕刻的偶像、或是柱像、也不可在你们的地上安甚么錾成的石像、向他跪拜、因为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利26:1】
“你们要谨慎、免得忘记耶和华你们神与你们所立的约、为自己雕刻偶像、就是耶和华你 神所禁止你作的偶像”【申4:23】
“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甚么形像、彷彿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申5:8】
“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他”【申5:9】
·限制性规范:
“在那里你们必事奉人手所造的神、就是用木石造成、不能看、不能听、不能吃、不能闻的神。”【申4:28】
(2)必须遵守耶和华的话
·禁止性规范:
“遵守耶和华的话和律法所吩咐你们的话、你们不可加添、也不可删减、好叫你们遵守我所吩咐的、就是耶和华你们神的命令。”【申4:2】
 “耶和华你神所要交给你的一切人民、你要将他们除灭、你眼不可顾惜他们.你也不可事奉他们的神、因这必成为你的网罗。”【申7:16】
(3)不可妄称神的名
·禁止性规范:
“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神的名、因为妄称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申5:!1】
6.与以色列人同居的外人
与以色列人同居的外人都要跟以色列人一样守耶和华说的话和他制定的律法,但外人不能接近会幕。
·限制性规范:
“若有外人与以色列人同居,就要守一样的条例、典章。”【民15:14-16】
比如:“以色列中的本地人、和寄居在他们中间的外人、若误行了甚么事、必归一样的条例。” 【民15:29】 
·禁止性规范:
“他们要与你联合、也要看守会幕、办理帐幕一切的事.只是外人不可挨近你们。”【民18:4】
7.衣服
·限制性规范:“你吩咐以色列人、叫他们世世代代在衣服边上作繸子、又在底边的繸子上、钉一根蓝细带子。”【申15:38】
第二部分 民事性规范
《利未记》、《民数记》和《申命记》中除了面向“耶和华你的神”的神与人的关系的规范之外,还记载了大量的具有民事性的规范。如今,以我国的民法为例,民法包括了一总则和六分编,几乎覆盖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循着这个轨迹,我们可以去寻找《旧约》中类似的民事规范。用类型化的方法,《旧约》中的民事法律规范也可以被分为总则,婚姻家庭,继承,财产等类型,但由于《旧约》民事性规范分散、模糊的特点,各个类型都有交叉,故以下分类可能有不准确之处。
“摩西十诫”
一、基本原则
虽然《旧约》中的民事规范并未确实地构成体系,但经过筛选和总结,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它们和当今世界的民法一样,秉持着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等原则去处理民事主体间的关系,像“公平”这样的基本原则被律法肯定。当然,由于希伯来人对父权的肯定,律法中的规范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甚至发生倾斜。
·(职责性规范):“你们施行审判、不可行不义.在尺、秤、升、斗上、也是如此。要用公道天平、公道法码、公道升斗、公道秤.”【利19:35-36】
虽然以上这条律法的规范主体是长老和祭司,要求他们以“公正”的原则进行审判,但同时也说明,在审判尚未发生的时候,律法要求人们用“公道天平、砝码、升斗和秤”、坚持“公平”的原则,这样人们才能避免一次民事审判,这条律法才真正证明了其作为规范的效力。
二、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
《利未记》、《民数记》和《申命记》三记中均有对婚姻和家庭的规范,其中《申命记》的规范最多也最成体系,《利未记》、《民数记》在公序良俗、道德伦理的层面进行了规定,《申命记》对具体的结婚、离婚、复婚进行了规定,还涉及到了婚姻关系在家族内的特别规定、婚姻关系中的一方死亡、通奸行为的处理等规范。
1.有关婚姻的规范
(1)结婚
《旧约》对男子的结婚对象做出了规定,这些律法多为禁止性规范,限制了男子的结婚对象。一般来说,男子不能与儿媳、嫂子、弟媳、继女、舅母、婶母、伯母、姑妈等近亲结婚。同时,男子也不能与外族人结婚,这主要是基于维护耶和华作为希伯来人唯一主神的地位考虑,防止与外族人通婚可能带来的信仰危机,也考虑到财产的外流危机。但可能是由于实践中难以避免民族间的通婚,《申命记》中也规定了与外族人通婚的例外。
·禁止性规范:
“不可与他们结亲、不可将你的女儿嫁他们的儿子、也不可叫你的儿子娶他们的女儿.”【申7:3】(外族人)
“人若娶他的姐妹,无论是异母同父的,还是异父同母的,彼此见了下体,这是可耻的事,他们必在本民的眼前被剪除。”【利20:17】(近亲)
“人若娶妻,并娶其母,便是大恶,要把这三人用火焚烧,使你们中间免去大恶。”【利20:14】(近亲)
例外:
·限制性规范:“若在被掳的人中见有美貌的女子、恋慕他要娶他为妻,就可以领他到你家里去、他便要剃头发、修指甲、脱去被掳时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里哀哭父母一个整月、然后可以与他同房.你作他的丈夫、他作你的妻子。 ”【申21:11-13】
特别的,《旧约》对承业女子的结婚做出了规定,要求其嫁与同宗派的男子,以防止财产外流。
·限制性规范:“凡在以色列支派中得了产业的女子、必作同宗支派人的妻、好叫以色列人、各自承受他祖宗的产业。”【民36:8】
(2)离婚和复婚
由于《旧约》强调极端的父权,离婚实际上约等于男方单方的形成性行为,与女子个人的意愿几乎无关。但是《旧约》也对这种支配性的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而且离婚与女子的贞洁紧密联系在一起。
①    可以休妻但不能将妻卖为奴婢
·禁止性规范:“后来你若不喜悦他、就要由他随意出去、决不可为钱卖他、也不可当婢女待他、因为你玷污了他。 ”【申21:14】
②    有关女子贞洁和行淫导致的离婚
这又分为两种情况,其一,若男子认为女子不贞洁,但女子的父母可以拿出女子贞洁的证据,男子就永不可休女子【申22:13-20】;其二, 若男子与处女行淫被抓,男子就要娶女子,终身不能休。【申22:28-29】
从《申命记》中关于性行为与婚姻的关系来看,《旧约》对男子强奸女子的禁止性规范排除了处女的适用,也就是说只有已婚的女子被强奸时,男子才会因强奸受到刑罚处罚,男子如果强奸未婚处女却并不适用有关强奸的禁止性规范。我们发现,《旧约》对已婚妇女的保护实际上是对希伯来人“家庭”的保护,更实质来说是对父权的保护,家长制的保护。
·禁止性规范和限制性规范:
并要罚他一百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为他将丑名加在以色列的一个处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终身不可休他。【申22:19】
“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他与他行淫、被人看见、 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他玷污了这女子、就要娶他为妻、终身不可休他。 ”【申22:28-29】
“打发他去的前夫、不可在妇人玷污之后再娶他为妻、因为这是耶和华所憎恶的.不可使耶和华你神所赐为业之地被玷污了。”【申24:4】
2.有关家庭的规范
首先,《旧约》中的规范处处都在强调父权,所以男子在家庭中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权利的分配基本向男子倾斜,女子被课以更多有形和无形的义务;其次,《旧约》强调“家”的意义,围绕着“家”这个经验主体展开了许多规范,比如兄弟之间的义务,夫妻之间的义务,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义务。
(1)   兄弟之间的义务:不可恨;应互相帮助;不可取利;弟兄卖身、卖地应将其赎回。
·禁止性规范:“不可心里恨你的弟兄.总要指摘你的邻舍、免得因他担罪。”【利19:17】
“不可向他取利、也不可向他多要.只要敬畏你的神、使你的弟兄与你同住. 你借钱给他、不可向他取利.借粮给他、也不可向他多要。”【利25:36-37】
“你的弟兄若在你那里渐渐穷乏、将自己卖给你、不可叫他像奴仆服事你。”【利25:39】
·限制性规范:“你的弟兄若渐渐穷乏、卖了几分地业、他至近的亲属、就要来把弟兄所卖的赎回。”【利25:25】
“你的弟兄在你那里若渐渐贫穷、手中缺乏、你就要帮补他、使他与你同住、像外人和寄居的一样。”【利25:35】
“你若看见弟兄的牛、或驴、跌倒在路上、不可佯为不见、总要帮助他拉起来。”【申22:4】“住在你那里的外人、或是寄居的、若渐渐富足、你的弟兄却渐渐穷乏、将自己卖给那外人、或是寄居的、或是外人的宗族、卖了以后、可以将他赎回.无论是他的弟兄、或伯叔、伯叔的儿子、本家的近支、都可以赎他.他自己若渐渐富足、也可以自赎。”【利25:47-49】
另外,《申命记》还规定了弟兄死了要娶他的妻子的义务。,而且这一条规范十分完整,有“如果…那么…否则”的结构,规定了违反的后果。
“A.弟兄同居、若死了一个没有儿子、B.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他丈夫的兄弟当尽弟兄的本分娶他为妻、与他同房。妇人生的长子必归死兄的名下、免得他的名在以色列中涂抹了。C.那人若不愿意娶他哥哥的妻、他哥哥的妻就要到城门长老那里说、我丈夫的兄弟不肯在以色列中兴起他哥哥的名字、不给我尽弟兄的本分。本城的长老就要召那人来问他、他若执意说、我不愿意娶他.他哥哥的妻就要当着长老到那人的跟前、脱了他的鞋、吐唾沫在他脸上、说、凡不为哥哥建立家室的、都要这样待他。在以色列中、他的名必称为脱鞋之家。”【申25:5-10】
(2)   夫妻之间的义务:不可奸淫
《旧约》的律法要求妻子对丈夫绝对的顺从,所以“奸淫”的犯罪主体也一般是女子。《利未记》中有大篇幅对“不可淫乱”的规定。淫乱涉及两个主体,两个主体背后可能还分别有一个家庭,出于对家的保护和对淫乱行为带来的社会问题的考虑,通奸、淫乱是被绝对禁止的。
《利未记》中规定了“不可露下体”的情形(“露下体”被视为淫乱之事,所以直到今日,如果同学们在夏天去教堂,女生会被要求用黑纱缠上下半身。),对象包括:骨肉之亲、母亲、继母、姐妹、孙女、外孙女、继姐妹、姑母、儿媳妇、叔伯之妻、弟兄之妻、妻子的姐妹,以上是具有家庭伦理关系的对象【利18:3-18,均为禁止性规范】。这些对象被禁止与男子发生性行为主要是基于对父亲的尊重的考虑,维护“家”的意义。
另外,还包括其他的对象:邻居的妻子、男人、兽。【利18:20-23,均为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不可奸淫。”【申5:18】(“摩西十诫”第七条)
(3)   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义务
一方面,“摩西十诫”第五条明确要求子女要孝敬父母;另一方面,也向父母课加了管教子女的义务。
·限制性规范:“当照耶和华你神所吩咐的、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并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申5:16】(“摩西十诫”第五条)
“人若有顽梗悖逆的儿子、不听从父母的话、他们虽惩治他、他仍不听从。父母就要抓住他、将他带到本地的城门、本城的长老那里。对长老说、我们这儿子顽梗悖逆、不听从我们的话、是贪食好酒的人。本城的众人就要用石头将他打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以色列众人都要听见害怕。”【申21:18-21】
3.有关继承的规范
(1)有关长子继承的规范
    古犹太社会要求家庭的绝大多数家产由长子继承,还对父亲剥夺长子的地位做出了限制。
·禁止性规范:
 “人若有二妻、一为所爱、一为所恶、所爱的所恶的、都给他生了儿子、但长子是所恶之妻生的.到了把产业分给儿子承受的时候、不可将所爱之妻生的儿子立为长子、在所恶之妻生的儿子以上、却要认所恶之妻生的儿子为长子、将产业多加一分给他、因这儿子是他力量强壮的时候生的、长子的名分本当归他。”【申21:15-17】
(2)   其他继承方式的规范:长子→儿子→女儿→弟兄→父亲的弟兄→最近的亲属
 “人若死了没有儿子、就要把他的产业归给他的女儿。他若没有女儿、就要把他的产业给他的弟兄。 他若没有弟兄、就要把他的产业给他父亲的弟兄。 他父亲若没有弟兄、就要把他的产业给他族中最近的亲属、他便要得为业.” 【民27:8-11】
三、有关财产的规范
财产又可以分为物权、债权,当然也可以往下再细分,但由于《圣经》并非一部结构完整清晰的法典,笔者只能基于对条文实质的理解判断做出大致的分类。
1.  有关物权的规范
“摩西十诫”第十条规定:“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也不可贪图人的房屋、田地、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 【申5:21】
(1)   有关土地和房屋的规范
土地和房屋是归耶和华的,人们只享有使用权。而且土地的地界是划定好的,不可自行挪动【申14:14】.以及,在禧年时还必须要赎回土地,还要各归自己的产业【利25:10】,这实际上是在防止土地兼并和财富集中,尽量维护人们在耶和华面前的平等地位。
·禁止性规范:
“地不可永卖、因为地是我的、你们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在你们所得为业的全地、也要准人将地赎回。”【利25:23-24】
 “只是他们各城郊野之地、不可卖、因为是他们永远的产业。” 【申25:34】
《利未记》中对房屋的赎回也进行了规定:处在城野的房屋随时都可以被赎回,但到了禧年还没被赎回的,就应该无偿地归还给原主。处在城里的房屋,转让后一年内可以被赎回,一年后就是“绝卖”,禧年时也不能赎回。
·禁止性规范:
“若在一整年之内不赎回、这城内的房屋、就定准永归买主世世代代为业.在禧年也不得出买主的手。”【利25:30】
(2)   有关其他财产的规范
其他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奴仆、牲畜、农作物都是人们的私有财产,但耶和华在这些财产上课加了另外的义务,即交税。出产的作物都要交十分之一给神才能受到神的保护【申14:22】,这个制度一直发展,最终成为了基督教的“什一税”。
(3)   有关抵押权的规范
《申命记》中出现了关于抵押权的规定,这些规定大多有关于抵押物,而且这些规范着重保护了穷人、寡妇的财产。
·禁止性规范:“你借给邻舍不拘是甚么、不可进他家拿他的当头.”【申24:10】
“他若是穷人、你不可留他的当头过夜。”【申24:12】
“你不可向寄居的和孤儿、屈枉正直、也不可拿寡妇的衣裳作当头。”【申24:17】
·限制性规范:“要站在外面、等那向你借贷的人把当头拿出来、交给你。”【申24:11】
(4)   有关遗失物的规范
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向失主返还,如果在拾得遗失物的基础上还说谎起誓就还要另外加上五分之一,一同交还给失主,还要进行祭祀来赎罪。
·限制性规范:“或是在捡了遗失的物上行了诡诈、说谎起誓、在这一切的事上犯了甚么罪。他既犯了罪、有了过犯、就要归还他所抢夺的、或是因欺压所得的、或是人交付他的、或是人遗失他所捡的物、或是他因甚么物起了假誓、就要如数归还、另外加上五分之一、在查出他有罪的日子、要交还本主。”【利6:3-5】
2.  有关债权的规范
在这一部分要谈的“债权”局限于契约,在《利未记》、《民数记》和《申命记》中已经出现了多种不同的契约类型,包括买卖契约、雇佣契约、借贷契约等,关于这些契约的规定也常常与其他的规定,如节期、家庭等等规范相关。
(1)   买卖契约
·限制性规范:“若有人犯罪、干犯耶和华、在邻舍交付他的物上、或是在交易上、行了诡诈、或是抢夺人的财物、或是欺压邻舍、或是他因甚么物起了假誓、就要如数归还、另外加上五分之一、在查出他有罪的日子、要交还本主。”【利6:2、6:5】
·禁止性规范:你若卖甚么给邻舍、或是从邻舍的手中买甚么、彼此不可亏负。【利25:14】
(2)   借贷契约
《利未记》、《民数记》和《申命记》没有对借贷契约的专门规定,但在对社会生活其他方面的规定中侧面提及了借贷契约。在第一部分对“祭祀”的阐述中已经述及“安息年”,安息年时要实行债务豁免,债务豁免的对象是本帮人,外邦人的债务可以进行追讨。
·限制性规范:“豁免的定例乃是这样.凡债主要把所借给邻舍的豁免了、不可向邻舍和弟兄追讨、因为耶和华的豁免年已经宣告了。若借给外邦人、你可以向他追讨、但借给你弟兄、无论是甚么、你要松手豁免了。”【申15:2-3】
(3)   雇佣契约
《申命记》中规定要在当日付给劳工报酬,这主要是考虑到劳工大多处于弱势地位,生活穷苦,延迟给付报酬给劳工带来了风险,当天支付可以保护劳工的利益。
·禁止性规范:“困苦穷乏的雇工、无论是你的弟兄、或是在你城里寄居的、你不可欺负他。要当日给他工价、不可等到日落、因为他穷苦、把心放在工价上、恐怕他因你求告耶和华、罪便归你了。 ”【申24:14-15】
第三部分 刑事性规范
《旧约》中还规定了一部分的刑事性规范,但受限于宗教性(耶和华独断的定罪标准),在汇总的过程中遇到了宗教、律法、伦理道德混杂在一起而难分彼此的情况,尤其刑事性规范,耶和华有时候会说:“不可…”,仅凭神的这句话很难判断是否真的类似于我们今天所说的“构成犯罪”。另外,由于刑事法的罪名多样,难以一一概括,所以笔者把目光投向较为集中的“杀人”和于民事婚姻家庭紧密相关的“强奸”。
1.  “杀人”
“摩西十诫”中直言:“不可杀人。”【申5:17】在《民数记》中有关于“故意杀人”的规定,汇总如下:
(1)   以杀人用的器物规定的规范
“若用可以打死人的铁器/石头/木器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杀人的、故杀人的必被治死。”【民35:16-18】
(2)与“怨恨“相关的杀人有关的规范
第一种情况是因为怨恨杀人的。
“人若因怨恨把人推倒、或是埋伏往人身上扔物、以致于死、或是因仇恨用手打人、以致于死、那打人的、必被治死。他是故杀人的、报血仇的一遇见就杀他。”【民35:20-21】
    第二种情况是没有怨恨而杀人的,无意害人也与其没有仇,会众就要按典章在打死人的人和报血仇的人之间审判,做出裁决。【民35:22-24】
(3)与报血仇有关的规范
《旧约》并不完全排斥杀人,报血仇的杀人是被允许甚至被鼓励的,某种意义上是限制性规范。“你眼不可顾惜、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申19:21】
·限制性规范:“报血仇的、必亲自杀那故杀人的、一遇见就杀他。”【民35:19】
(4)与误杀有关的规范
在不是报血仇的杀人的前提下,《旧约》为其他不特定的第三人课加了帮助杀人者归入逃城(在逃城中,杀人者安全,免于被报血仇者杀害。)和逃脱报血仇人之手的义务。但如果杀人者出了逃城,报血仇者就可以免责地杀掉他。【民35:25-28】
(5)其他相关规范
·禁止性规范:“不可因子杀父、也不可因父杀子.凡被杀的都为本身的罪。“【申24:16】
2.“强奸”
“强奸”与前文在民事婚姻部分已经述及的“行淫”相关,但由于父权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在夫妻关系之外的性行为若被发现,受到处罚和舆论贬低的多是女子,这就让“强奸”在《圣经》中的分量变轻了。同时,下面这条规定“强奸“的规范也排除了处女的适用(前已述及)。
·禁止性规范:“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强与他行淫、只要将那男子治死。”【申22:25】
3.“卖淫“
·禁止性规范:“以色列的女子中不可有妓女、以色列的男子中不可有娈童。”【申23:17】
4.“贩卖人口”
·禁止性规范:“若遇见人拐带以色列中的一个弟兄、当奴才待他、或是卖了他、那拐带人的、就必治死.这样、便将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申24:7】
后记
整个西方法律传统都受到基督教的影响,一些最基础的价值也与基督教教义紧密相连。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谈到:“可以说现代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正是间离在基督教所创造的各种价值理念和规范层面上的。”尽管从思想上来看,《旧约》还不具有足够的法律性,而充满了宗教性;从形式上看也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典;内容也混杂着历史、宗教教义、道德伦理、律法多个元素,但其具有普遍的规范价值。
如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政教分离的政策,以世俗的眼光来看,《圣经》的确不能被称为一部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但是《圣经》中的那些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对于犹太民族而言,如那片笼罩在帐幕上的云彩指引着他们前进。而在今天,当《圣经》中古老又新鲜的规范融入了现代法治,它们仍然如笼罩在帐幕上的那片云彩,规范着人间。

文案 | 李沁怡
编辑 | 李童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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