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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在庆阳看到这14个人请马上举报!

阅读量:3619395 2019-10-21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甘1022执悬41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魏辉平与董富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董富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魏辉平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董富城,男,汉族,1994年5月6日出生,环县洪德镇马塬村董塬队人,农民,现租住环县东台路。身份证号:6228221994050625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董富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董富城实施拘留的,给予1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董富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225元。
举报电话:0934-4421276、18109347178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甘1022执悬41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孙军军与都金瑞、刘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都金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孙军军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都金瑞,男,1978年3月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大户塬村缪塬队人,农民,住环县恒泰花园A区2栋一单元。身份证号:6228221978030125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都金瑞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都金瑞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都金瑞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32031.46元。
举报电话:0934-4421276、18109347178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甘1022执悬41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怀与樊小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樊小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张怀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樊小冬,男,汉族,1991年11月19日出生,环县洪德镇马塬行政村樊塬队人,农民,住环县环城镇周巷子。身份证号:62282219911119253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樊小冬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樊小冬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樊小冬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2415元。
举报电话:0934-4421276、18109347178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甘1022执悬41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陈玉锋与韩世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世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陈玉锋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韩世银,男,汉族,1987年11月4日出生,环县耿湾乡韩老庄村钟河畔队人,农民,住环县环城镇东沟台众远二手车内。身份证号:6228221987110429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韩世银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韩世银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韩世银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995元。
举报电话:0934-4421276、18109347178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甘1022执悬42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俊山与李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永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李俊山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永平,男,汉族,1987年8月13日出生,环县山城乡八里铺村任洼子队人,农民,现租住环县恒泰花园B1号楼。身份证号:6228221987081333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永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永平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永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12910元。
举报电话:0934-4421276、18109347178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甘1022执悬42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俊仁与李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永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李俊仁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永平,男,汉族,1987年8月13日出生,环县山城乡八里铺村任洼子队人,农民,现租住环县恒泰花园B1号楼。身份证号:6228221987081333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永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永平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永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7330元。
举报电话:0934-4421276、18109347178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甘1022执悬42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金龙与刘建荣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建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张金龙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建荣,男,汉族,1988年2月2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山城乡王口子行政村杏掌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88022433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建荣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建荣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建荣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1875元。
举报电话:0934-4421276、18109347178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甘1022执悬42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孙军军与都金瑞、刘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媛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孙军军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媛媛,女,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居民,住环县恒泰花园A区2栋一单元。身份证号:62282719801124002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媛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媛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媛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32031.46元。
举报电话:0934-4421276、18109347178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甘1022执悬42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泰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鸿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鸿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环县泰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马鸿志,男,汉族,1985年6月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李塬村沟畎队人,农民,租住环县河对坡。身份证号:6228221985060425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马鸿志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马鸿志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马鸿志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9954.39元。
举报电话:0934-4421276、18109347178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甘1022执悬42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高明杰与米学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米学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高明杰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米学信,男,汉族,1973年7月1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张塬村米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30717255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米学信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米学信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米学信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6610元。
举报电话:0934-4421276、18109347178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甘1022执悬42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彩粉与沈满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满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张彩粉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沈满喜,男,汉族,1980年1月7日出生,环县环城镇十五里沟行政村都家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00107005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沈满喜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沈满喜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沈满喜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91815元。
举报电话:0934-4421276、18109347178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甘1022执悬42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天飞与沈满喜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满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刘天飞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沈满喜,男,汉族,1980年1月7日出生,环县环城镇十五里沟行政村都家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00107005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沈满喜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沈满喜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沈满喜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29727元。
举报电话:0934-4421276、18109347178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甘1022执悬42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程花花与徐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程花花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徐锟,男,汉族,1981年9月27日出生,环县耿湾乡人,农民,住许家掌行政村徐塬队01号。身份证号:6228221981092727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徐锟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徐锟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徐锟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1276、18109347178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甘1022执悬42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志武与许仲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仲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杨志武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许仲峰,男,汉族,1982年1月3日出生,环县耿湾乡万家湾村曹家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20103275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许仲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许仲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许仲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68553元。
举报电话:0934-4421276、18109347178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甘1022执悬43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闫巨让与环县永泰建司、杨忠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忠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闫巨让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忠庆,男,汉族,1967年8月1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红星村杨巷子队人,农民,住环城初中坡。身份证号:62282219670818003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忠庆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忠庆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忠庆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0382元。
举报电话:0934-4421276、18109347178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甘1022执悬43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宝国与杨忠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忠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刘宝国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忠庆,男,汉族,1967年8月1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红星村杨巷子队人,农民,住环城初中坡。身份证号:62282219670818003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忠庆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忠庆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忠庆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175元。
举报电话:0934-4421276、18109347178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甘1022执悬43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敬克义与环县永泰建筑安装公司、杨忠庆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忠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敬克义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忠庆,男,汉族,1967年8月1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红星村杨巷子队人,农民,住环城初中坡。身份证号:62282219670818003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忠庆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忠庆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忠庆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7101元。
举报电话:0934-4421276、18109347178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甘1022执悬43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赵改换与张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建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赵改换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建荣,男,汉族,1977年8月8日出生,环县甜水镇狼儿滩行政村黄渠队人,住环县水利局。身份证号:6228221977080835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建荣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建荣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建荣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7650元。
举报电话:0934-4421276、18109347178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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