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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相关程序问题的答复意见,详情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
相关程序问题的答复意见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
你局《关于提请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的请示》(闽市监法〔2019〕4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和《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同属部门规章,具有同等效力,且均现行有效。目前,市场监管总局正在抓紧制定统一的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规定,在新的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规定正式实施之前,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继续适用《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提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详见市场监管法规读本 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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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止:《反价格垄断规定》《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 总局令第17号|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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