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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同一审判长判案,打法官判1年,打民警判3个月

阅读量:3624792 2019-10-21




近期,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惠延军法官担任审判长审理了2起妨害公务案,其中一起殴打法官案(黄陵县法院:殴打法官判实刑一年),罪犯被判有期徒刑1年,而另一起殴打派出所民警的罪犯仅被判处拘役3个月。
吃瓜群众表示:不理解!不是说袭警是妨害公务罪的从重条款吗?那么打警察应该比打法官判得重啊?怎么就给落实反了?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陕0632刑初20号公诉机关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2016年7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黄陵县禁毒大队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8年4月18日解除强制隔离戒毒。2018年11月1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黄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6日因黄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后被释放;2019年1月4日被黄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5日被黄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被本院决定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黄陵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杨莉,黄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黄陵公诉刑诉(20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师成明、杜海涛出庭支持了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杨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其朋友李某乙酒后在黄陵县店头镇“亚亨宾馆”闹事。黄陵县公安局店头分局接到报警后组织民警张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出警。民警张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着制式警服开着警车到达现场后看见李某甲躺在地上,便将其扶到沙发上对其劝说,并询问其家人联系方式,李某甲不断辱骂、威胁民警,拒不配合民警工作,期间多次要扑打民警刘某某和杨某某,均被民警张某某拦住。后民警强行将李某甲带回店头分局进行醒酒,李某甲情绪激动,继续辱骂、威胁民警,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店头分局局长冯某某听到声音后下楼查问情况,并劝说李某甲,李某甲用手指着冯某某进行辱骂,扬言要把在场民警弄死,并让冯某某用手枪将自己打死。民警担心其有自伤行为,便对其进行约束性醒酒,在此过程中,李某甲趁民警阮某某不注意,用左拳在阮某某脸部和头部各打了一下,造成阮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以上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遂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虽无异议,但认为自己醉酒状态中发生的事情均已记不清了。当庭向法庭提交悔过书一份。辩护人杨莉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执行公务人员在执行程序中存在一定过错,系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导致被告人李某甲触犯刑法,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2、系酒后冲动作案,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依法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朋友李某乙酒后在黄陵县店头镇“亚亨宾馆”因住宿与他人发生冲突。黄陵县公安局店头分局接到报警后,组织民警张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出警。民警张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着制式警服,开制式警车到达现场,看见李某甲躺在地上,便将其扶到沙发上对其进行劝说,并询问其家人联系方式,李某甲不听劝说,并不断辱骂、威胁民警,拒不配合民警工作,期间多次扑打民警刘某某和杨某某,均被民警张某某拦住。后民警强行将李某甲带回店头分局进行醒酒,李某甲因此情绪激动,继续辱骂、威胁民警,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店头分局局长冯某某查问情况并继续劝说李某甲,李某甲用手指着冯某某进行辱骂,并扬言要把在场民警弄死,并让冯某某用手枪将自己打死。民警担心其有自伤行为,便对其进行约束性醒酒,在此过程中,李某甲趁民警阮某某不注意,用左拳在阮某某脸部和头部各打了一下,造成阮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证明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公安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8年11月15日18时许,黄陵县公安局接报警称,李某甲、李某乙喝酒后在黄陵县店头镇“亚亨酒店”闹事,李某甲对出警民警多次辱骂、威胁并殴打;于2018年11月16日对该案决定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明2018年11月15日19时许,黄陵县公安局店头分局民警将李某甲传唤至该局进行询问,并于2018年11月16日将李某甲妨害公务一案移交至店头刑警中队。(3)冯某某出具情况说明,证明2018年11月15日,其是店头派出所带班领导。当日18时许,该所接到“亚亨宾馆”北楼报警称,有人酒后滋事,民警张某某带领两名辅警刘某某、杨某某出警后将两名违法人员带回店头分局留置室进行约束性醒酒。期间,两名违法人员大吵大闹,其听到声音后立即下楼询问情况,违法人员李某甲趁机拉扯其的衣服,并将手伸进其腰间摸佩带的枪支,嘴里不停的说“你要有枪,我把你们一个个打死,然后自杀”,其担心李某甲有自残行为,立即组织民警对李某甲进行约束性醒酒,在醒酒过程中,李某甲用拳头在阮某某的脸部、头部分别打了一拳。(4)黄陵县店头中心卫生院诊断证明,证明阮某某被诊断为头、面部软组织挫伤,外伤性头痛。(5)黄陵县公安局书证一份,证明阮某某于2015年12月被聘用为应急处突队员,现系黄陵县公安局店头分局民警。(6)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李某甲多次被强制隔离戒毒。(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飞飞,于1978年12月28日出生。2.被害人阮某某的陈述,证明2018年11月15日,我和民警张某某、杨某某在店头派出所值班。当日18时07分接到店头镇中心街“亚亨宾馆”北楼前台服务员报警称有两名醉酒者闹事,随后值班民警张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着制式警服开着值班警车037前往现场处警,我在值班室守电话。过了一会,我听见办案区有人在大声辱骂,我就跑到办案区看了一下。发现两名男子(李某甲、李某乙)中的一名(李某甲)在办案区大声辱骂其他同事,同事一直劝说李某甲配合工作。局长冯某某从楼上下来询问情况,李某甲便指着所长乱骂,让局长拿枪把他弄死,并扬言要弄死我们其他几个民警。局长与其他民警一直对李某甲进行劝说,劝说无果后,民警对李某甲进行约束性醒酒。在约束的过程中,李某甲趁我不注意在我头部和脸部各打了一拳,并将我的眼镜打掉。3.证人证言(1)证人郭丹丹证言,证明我在店头镇“亚亨酒店”北楼前台上班。2018年11月15日18时许,李某甲与李某乙酒后在“亚亨宾馆”前台闹事,我就报警。警察来后将李某甲从地上扶起来,李某甲不听劝阻不断对警察谩骂。后警察将李某甲带走,李某乙出去后拿了一瓶矿泉水泼到我的脸上,还用手将电脑屏幕打倒在地上。(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8年11月15日下午,我、李飞飞、焦杨力和焦杨力的朋友在黄陵县店头镇新市场“大盘鸡”吃饭喝酒,饭后,焦杨力和他朋友走了,我和李飞飞去车站对面的“亚亨宾馆”登记住宿。因我和李飞飞没有带身份证,“亚亨宾馆”前台服务员不给我俩登记住宿,我便打电话叫人给我送身份证,转身看见李飞飞躺倒在地上。过了会,来了几个民警将李飞飞扶到沙发坐下,随后不知道什么原因,民警将李飞飞带走了。我和前台服务员吵了几句,争吵过程中好像用水泼在服务员身上,过了会,我也被民警带回派出所了。(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11月15日,接到报警电话后,我和民警张某某、杨某某着制式警服开警车037前往处警。到现场后,我看见李某乙正和前台服务员争吵,醉酒者李某甲躺在地上,我和张某某就把李某甲扶到沙发上。过了会,李某甲醒后问我是干啥的,我说我是派出所的民警,我让他联系家里人把他接回去,李某甲不听,并说“你算个啥东西,你个四眼今天试着把我动一下,看我把你弄死”,我没说话,李某甲便站起来往我跟前扑,张某某见状就挡住李某甲,后李某甲继续谩骂民警,也不配合工作,我便给所里民警岳某某、赵某某打电话,叫他俩过来帮忙先把李某甲带回所里醒酒。这时,李某甲还一直往我跟前扑,张某某一直挡着李某甲。岳某某和赵某某来后,我们几个强行将李某甲带到警车上拉回店头分局。到店头分局后,李某甲赖在车上不下来。民警多次劝说后李某甲才从车上下来到办案区。到办案区后,李某甲拒不配合我们工作继续乱骂、乱说。局长冯某某从楼上下来询问情况,李某甲就指着冯某某乱骂,让冯某某拿枪把他弄死,冯某某说等其酒醒后再说。当时阮某某、杨某某,还有几个同事在办案区看着李某甲,我到办公室公安网搜索李某甲的个人信息,后面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我是黄陵县公安局店头派出所民警。2018年11月15日18时许,接110指挥中心报警称,“亚亨北楼”有人喝酒闹事,我和民警张某某、刘某某佩戴单警装备开着值班警车037前往现场出警。到“亚亨宾馆”北楼后,我们看到李某乙和前台服务员郭丹丹在争吵,大厅空调边地上躺着醉酒的李某甲。我们向郭丹丹询问事情经过,郭丹丹说李某乙和李某甲半个小时前一起来登记住宿,但是没有身份证,其按照规定没有给李某乙和李某甲登记住宿,李某乙站在前台一直骂郭丹丹,李某甲不知道什么原因躺在地上。后张某某向李某乙表明店头派出所民警身份,并向李某乙解释没有身份证是无法登记住宿的,如果住宿可以到派出所核实身份后,派出所出具证明就可以登记住宿,李某乙根本不听,也不告知我们其家人联系方式。我们先将李某甲扶到沙发上,李某甲醒来后指着刘某某骂“你个四眼,你再把我动一下,你不想活了”,刘某某说我们是派出所的,你喝多了,不行让家里人把你接回去,李某甲不听,继续骂我和刘某某,威胁要弄死我俩全家之类的话,后李某甲站起来往刘某某身上扑,张某某赶紧挡在刘某某前面,挡住李某甲。李某甲说他是黄陵县李飞飞,要把我和刘某某弄死。刘某某看李某甲根本不配合工作,就打电话叫所里民警来帮忙,过了会,民警岳某某和赵某某来跟我们强行将李某甲带到警车上,拉回派出所。到派出所后,李某甲赖在车上不下来,民警劝说下,才下车到办案区,李某甲在办案区大声乱骂,局长冯某某听见后下楼问怎么回事,李某甲便开始骂冯某某,并扬言要弄死我们几个民警,威胁局长冯某某用枪把他弄死之类的话。在对李某甲进行约束性醒酒的过程中,李某甲用左拳头在民警阮某某的脸上头上猛击两拳。(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11月15日18时许,接到有人喝醉酒在“亚亨宾馆”闹事的报警电话,我和民警刘某某、杨某某开警车037前往处警,到现场后,看见李某乙正和前台服务员争吵,醉酒者李某甲躺在地上,前台服务员郭丹丹说这两个人没有身份证要住宿,我就给李某乙解释说没有身份证不能住宿,如果要住宿就到派出所出个证明就可以登记住宿了,李某乙根本不听我的解释,我们询问其家人电话,让其家人把李某乙接回去,他也不告诉我们,我们看李某乙喝多了,就先把躺在地上的李某甲扶到沙发上,刚把李某甲扶到沙发上李某甲就醒了,指着刘某某骂,“你个四眼,你再把我动一下,你不想活了”,刘某某就说我们是派出所的,你酒喝多了,不行让家里人把你接回去,李某甲根本不听,接着开始骂杨某某和刘某某,就说要弄死他们全家之类的话,我们看李某甲喝多了就站边里没有说话,李某甲站起来往刘某某跟前扑,嘴上还不听的骂,骂刘某某四眼,我看见他往刘某某跟前扑就站在刘某某前挡住李某甲,李某甲说他是黄陵李飞飞,要把杨某某和刘某某弄死,然后日娘骂老子的话就出来,骂杨某某和刘某某看他们两个能把他咋,要把他们两个碎皮弄死的话,刘某某看他拒不配合工作,就给所里民警打电话前来支援,期间,我就在一直挡着李某甲,李某甲也叫着我的名字骂我,过了会民警岳某某和赵某某来了,我们将李某甲强行带回所里,在我们强行将李某甲带离后,李某乙返回到宾馆用矿泉水瓶子打前台郭丹丹,还将宾馆电脑打落到地上。我们将李某甲、李某乙带回办案区醒酒,我们让李某甲下车,李某甲赖在车上不下来,还不停的辱骂我们,最后在我的劝说下从车上下来到办案区,到了办案区我们让他配合工作,李某甲拒不配和我们的工作,嘴里还是在那乱骂而且声音越来越大,因为我以前认识李某甲,我就到值班室守电话去了,后面具体发生的事情我不清楚。(6)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11月15日,我看见出勤民警带回来两个醉酒者,我就赶紧去办案区,醉酒者在一直骂我们民警,民警一直在劝说他们配合工作,配合醒酒,这两个人根本不配合,我们局长来了以后,一名醉酒者(李某甲)就指着我们局长胡乱叫骂,还说要把我们在场的民警弄死,我们在场的民警对其进行约束,就在约束的过程中,李某甲趁阮某某不注意,在阮某某头部还有脸部各打了一拳,把眼镜都打掉了。(7)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2018年11月15日晚上18点左右的时候,我听到院子里面大吵大闹,过了几分钟值班民警蔡某某叫我,说他们带回来醉汉让我帮忙,我到办案区后看到李某甲不配合工作,嘴里不停的辱骂现场民警,过了几分钟局长冯某某来到办案区,李某甲对着我们局长不停的骂。当时冯局长说等对方酒醒了后再说,我们约束李某甲醒酒,李某甲十分不配合民警工作,为防止李某甲发生意外,我们强制将李某甲按在凳子上,在按的过程中,李某甲突然挥拳打在民警阮某某面部,将阮某某的眼镜打掉在地,之后李某甲被约束在凳子上,不停的辱骂、威胁现场的民警。后我就回到了我的房子。(8)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11月15时许,岳某某接到刘某某电话,说“亚亨酒店”北楼大厅有两个醉汉闹事,其中一名醉汉和刘某某发生了争执,要岳某某前来支援,听到这个消息后,我就和岳某某驾驶陕J10**车前往现场,到现场后一名醉汉站在大厅指着刘某某大声的骂,并威胁刘某某说就是这个戴眼镜的小伙,弄死你之类的话,这名男子明显处于醉酒状态,当时刘某某一句话没有说,岳某某见状就上前抓住这名醉汉的胳膊,示意他坐下来说,还不停的劝说,让他不要骂刘某某了,接着这名醉汉就对岳某某说,你身体好咋了,放开咱俩打一架,看谁能打过谁。另一名醉汉一直站在跟前挡着我,和我说话,我一直没有理那个醉汉。醉汉还在一直不停的骂刘某某,谁和他说话,他就骂谁,在这种情况下,岳某某和当时在场的民警张某某、刘某某、我们四个人就一块抓住这名醉汉的两条胳膊,将其带上警车,带回派出所滞留室进行醒酒,到了派出所院子后,醉汉坐在警车上拒绝下车,说是他的鞋子掉了,要民警找他的鞋子给他穿上,他才下车,于是张某某就去宾馆将这名男子的鞋子找了回来,并给他穿上,大概在车上坐了二十多分钟,在张某某的劝说下,这名醉汉才从车上下来进到办案区里面,我就上楼了。(9)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2018年11月15日晚上18点左右的时候,我当时在楼上宿舍,听到单位院子大吵大闹,我就从楼上下来,看见单位值班室的岳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民警带回来两个醉汉,醉汉在院子里面大吵大闹,民警劝说将两人带至办案区,到了办案区之后,我们民警要求两人配合工作,其中一名叫李某甲的男子不配合我们工作,嘴里乱骂,当时我们局长冯某某从楼上下来看发生了什么事情,李某甲看到我们局长后,又对我们局长乱骂,冯局长说等人酒醒了后再说,我们当时约束李某甲醒酒,李某甲不配合民警工作,为防止李某甲酒后发生意外,我们对李某甲强行约束醒酒的过程中,李某甲突然挥拳打在民警阮某某面部,将阮某某的眼镜打掉在地上,当时我们在场的民警继续对其劝阻,李某甲极不配合民警劝说,仍对民警辱骂、威胁。(10)证人岳某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11月15日18时许,我在办案三组办公室和赵某某说话,出警民警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亚亨宾馆”北楼大厅有两个醉汉闹事,其中一名醉汉一直在辱骂刘某某,要我前来支援,听到这个消息后,我就和赵某某驾驶陕陕J10**前往现场,到达现场后,我看见一名醉汉站在大厅指着刘某某大声的骂,并威胁刘某某说就是这个戴眼镜的小伙,四眼弄死你之类的话,刘某某一句话没有说,我上前劝这名醉汉,示意他坐下来说,不要骂了,接着醉汉就对我说,你身体好咋了,放开咱俩打一架,看谁能打过谁。另一名醉汉一直站在赵某某跟前挡着赵某某,和赵某某说话。后来骂人的醉汉谁和他说话,他就骂谁,在这种情况下,我和当时在场的民警抓住这名醉汉的两条胳膊,将其带上警车,带回派出所滞留室进行醒酒,到了派出所院子后,醉汉坐在警车上拒绝下车,说是他的鞋子掉了,要民警找他的鞋子给他穿在脚上他才下车,在车上就不停的辱骂民警,说民警把他咋了,没有鞋他就不下车,于是张某某就去亚亨宾馆将这名醉汉的鞋子找了回来,并给他穿上,大概在车上坐了二十多分钟,在张某某的劝说下,这名醉汉才从警车上下来进到办案区里面。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证明2018年11月15日下午15时许,我和李某乙、焦杨立我们三个人在店头镇新市场“老狼大盘鸡”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我们三个人每人喝了一斤多白酒,喝完酒后我和李某乙两个人就从新市场走到店头镇“亚亨宾馆”北楼开房准备睡觉,从饭店出来我就啥都不知道了,到昨天晚上12点左右,我清醒的时候,自己在店头派出所询问室里面,到今天早上,店头派出所的民警让我看了昨天在“亚亨宾馆”的视频,我才知道自己喝多了在“亚亨宾馆”大厅的地上睡着了,再就没有让我看,后面发生的所有事情我现在都想不起来。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李某甲在“亚亨宾馆”醉酒闹事的现场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李某甲和辩护人杨莉认为检察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不具有真实性,合议庭评议认为,检察机关提供视频资料能够与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相印证,对其真实性及证明问题予以认定。其他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李某甲辩称,其系醉酒后无意识状态下,胡乱挥手中,误伤干警,其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李某甲的辩解,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李某甲虽在庭审中对其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进行了辩解,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一九年七月十五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惠延军
审 判 员  冯 霞
人民陪审员  谢建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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