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志勇,法医学硕士
法律+法医+保险 复合知识背景。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执业律师,法医司法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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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香港的“反修例”暴力游行示威,至今持续了将近4个月,其直接的导火索则是一起凶杀案。2018年2月,香港男子陈同佳与女友潘晓颖在台湾旅游,在台湾将女友杀害。凶手陈同佳返回香港后因涉嫌盗窃女友财物被捕,并向香港警方供述其在台的杀人抛尸案。
由于香港、台湾地区之间并无遣送协定(类似于“引渡协议”)香港警方只能控告陈同佳盗窃及处理赃物罪,无法将其引渡到台湾接受杀人案件的审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与20个国家和/或地区签有长期的逃犯移交协定,但香港现行的移交逃犯法律不适用于中国大陆、澳门和台湾地区。因此,今年4月香港特别行政区准备修改遣送条例,杜绝香港居民在香港地区之外犯罪而得不到法律审判的漏洞。所谓的修例,也就是香港立法会准备审议通过的《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所谓反修例,就是反对特区政府审议通过该条例。根据笔者查阅到的数据,自从香港回归以来,内地向香港移交逃犯248人,但香港至今尚未向内地移交过任何一名逃犯,香港显然已是犯罪分子逃避法律惩罚的天堂。
2019年4月,在台杀人的陈同佳承认4项俗称为“洗黑钱”的“处理犯罪得益罪”,被判处监禁29个月,经扣减刑期,陈同佳将于本月23日在香港刑满出狱。据网络媒体的新闻,陈同佳决定刑满出狱后到台湾自首,并请香港特区政府协助安排相关手续。获悉陈同佳愿意赴台接受审判的消息后,台湾地区的回应有两处比较引人注意:(1)陈同佳不符自首要件无法借由“自首”获得刑度的宽减,即使陈同佳真的赴台接受侦查审判,只能算是投案;(2)陈同佳在港已有预谋犯案,香港政府应当继续羁押侦查。
陈同佳从香港出狱后愿意赴台,台湾地区怎么就认为陈同佳不符自首要件?台湾地区刑法有关自首制度的规定,与我们大陆地区不同;在大陆符合自首条件的,在台湾地区就不一定能构成自首。台湾地区现行刑法第62条规定,“对于未发觉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减轻其刑”。台湾地区刑法中“未发觉”包含两种情形:(1)犯罪事实尚未被发觉;(2)虽有犯罪事实被发觉但尚不知何人为嫌疑人。陈同佳杀害女友的案件,经新闻媒体报道后广泛传播,台湾地区于2018年年底已对陈同佳发布通缉。因此,“有人被杀”以及“该人系被陈同佳所杀”都已被台湾地区悉数掌握,陈同佳赴台接受审判自然不符合台湾地区自首制度的规定,不能算是台湾地区刑法制度上的自首。相较于台湾地区对自首制度的严格规定,我们大陆地区对自首的规定更加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的均属于自首。
陈同佳在港已有预谋犯案,香港政府应当继续羁押侦查。此为台湾地区“法务部”的对外回应,就我们读者而言,要理解台湾地区“法务部”回应存在一定的困难。不过,仍可从法律层面、政治层面进行解释。台湾地区的刑法在2005年进行过修订,对于自首制度的规定,修订前后的一个差别就是自首对减刑的影响不同。2005年以前,台湾地区采取“自首必须减刑”的做法;2005年修订刑法以后,台湾地区对自首采取“可以减刑”的做法,对于真诚悔悟改过自新者给予减刑,对于“狡黠阴险”钻法律漏洞者则不予减刑。凶手在作案前如果进行过周密的计划,其在作案之前就计划好了作案之后马上投案自首的,就属于狡黠阴险钻法律漏洞者,不应当给予减刑。台湾地区“法务部”的回应,其含义就在于此,台湾地区是在向香港特区政府喊话,陈同佳暂时最好别来,香港警方应当进一步调查陈同佳,其在作案之前是否就曾计划好了作案之后就投案。
不过,从刑法层面来看,台湾地区法务部的回应缺乏法律的支持,陈同佳目前去台湾投案,根本就算不上是“自首”,根本就不能“享受”减刑的待遇,又何需再调查陈同佳自首是“真诚悔悟改过自新”,还是“已有预谋犯案”钻法律空子呢?其实,从政治层面来理解就比较简单了。香港的反修例游行示威,台湾地区的政客将此视作“一国两制”的失败并加以宣传利用。另外,目前正值台湾地区领导人的选举期间,候选人利用香港的反修例事件作为其拉台声势、引导选民的手段,尤其是民进党及其候选人。如果陈同佳未来真的前往台湾,台湾当局尤其是民进党当局如何处理陈同佳将成为一个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