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0月14日至10月20日监管机构发布了12部与证券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包括通知、公告等)。
发文部门
数量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
上海证券交易所
3
深圳证券交易所
3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
注:以上仅统计与证券行业相关法规,统计数量未剔除两部门以上联合发文
具体法规如下:
法规名称
日期/文号
发文部门
层级(性质)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9年10月18日 颁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2019年10月18日 颁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
2019年10月18日 颁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
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19年第三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市)
2019年10月18日 颁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
2019年10月18日 颁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及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
2019年10月18日 颁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及办法
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19年第三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市)
2019年10月18日 颁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19年修订)
2019年10月18日 颁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协议文本
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19年修订)
2019年10月18日 颁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协议文本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9年修订)
2019年10月18日 颁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业务办理指南
关于就《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9年10月16日 颁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通知
关于部分登记存管业务应用电子凭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年10月14日 颁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业务通知(与公告)
重点法规解读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18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主任蔡建春在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于18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要修改内容体现在取消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中的“净利润”指标、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等五方面。业内人士称,此举意味着上市公司重组政策迎来利好,特别是创业板重组上市“破冰”,将活跃重组并购市场,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具体而言,《重组办法》修改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取消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中的“净利润”指标。针对亏损、微利上市公司“保壳”“养壳”乱象,2016年修订《重组办法》时,证监会在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中设定了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多项指标。规则执行中,多方意见反映,以净利润指标衡量,一方面,亏损公司注入任何盈利资产均可能构成重组上市,不利于推动以市场化方式“挽救”公司、维护投资者权益。另一方面,微利公司注入规模相对不大、盈利能力较强的资产,也极易触及净利润指标,不利于公司提高质量。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一些公司经营困难、业绩下滑,更需要通过并购重组吐故纳新、提升质量。鉴于此,为强化监管法规“适应性”,发挥并购重组功能,本次修改删除了净利润指标,支持上市公司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加快质量提升速度。
二是进一步缩短“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期间。2016年证监会修改《重组办法》时,将按“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是否构成重组上市的期间从“无限期”缩减至60个月。考虑到累计期过长不利于引导收购人及其关联人控制公司后加快注入优质资产,本次修改统筹市场需求与证监会抑制“炒壳”、遏制监管套利的一贯要求,将累计期限减至36个月。
三是推进创业板重组上市改革。考虑创业板市场定位和防范二级市场炒作等因素,2013年11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禁止创业板公司实施重组上市。前述要求后被《重组办法》吸收并沿用至今。经过多年发展,创业板公司情况发生了分化,市场各方不断提出允许创业板公司重组上市的意见建议。经研究,为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服务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本次修改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其他资产不得在创业板重组上市。相关资产应符合《重组办法》规定的重组上市一般条件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是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为抑制投机和滥用融资便利,2016年《重组办法》取消了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为多渠道支持上市公司和置入资产改善现金流、发挥协同效应,重点引导社会资金向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科技企业集聚,本次修改结合当前市场环境,以及融资、减持监管体系日益完善的情况,取消前述限制。
五是加强重组业绩承诺监管。针对重组承诺履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加强监管,在《重组办法》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明确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作出业绩补偿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补偿义务。超期未履行或违反业绩补偿承诺的,可以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从监管谈话直至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此外,为实现并购重组监管规则有效衔接,本次修改明确:“中国证监会对科创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进一步降低成本,本次修改还一并简化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只需选择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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