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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姚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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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法时空》微信公众号公益律师
李洪云
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房产物业专业律师
刘玉庚

10月18日,北京市顺义法院审理了一起 “停放车辆遭破坏,起诉物业索赔偿”案件。



庭审现场监控画面
(来源:顺义法院)
2019年5月,在小区内停车期间,刘女士的车辆于11日、13日、15日连续遭受破坏,导致全车油漆面被划伤、右前大灯损坏,修车费达31548元。

还没完
刘女士的委屈不只这些
第一时间与物业沟通?不理睬
将物业告上法庭?物业:一分钱都不赔
想找破坏者?监控坏了
导致现在还未破案

庭审现场监控画面
(来源:顺义法院)
物业的理由:
刘女士的损失与物业之间
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庭审现场监控画面
(来源:顺义法院)
1、车辆又不是我们破坏的,车钥匙也不在我们手上,车辆受损也未必是在停车位上发生的,我们不能为第三人“背锅”!刘女士也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2、我们与刘女士之间仅仅是物业服务关系和车位租赁关系,停车费每个月才200元,保管车辆不是我们的事!
3、没有法律规定物业必须安装监控,况且我们每天都有人巡视小区!
物业的这些理由听起来振振有辞
但其实都是用于这类案件的
“辩解模板”
尽管案件如何判决仍然未知,我们也不能够对其进行揣测、评价,但是这些“辩解模板”中的漏洞应当引起业主们的注意。
停车位的监控必须时刻开启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在住宅区和停车场区域,物业公司应当安有公共安全信息图像管理系统。
为什么物业公司一定要安装电子摄像头?因为一旦业主财产受到侵害,电子摄像头便能发挥它的监控与取证作用,是公安机关破案的关键环节。

(图片来源于网络)
此案正是由于电子摄像头的损坏,至今未找到“真凶”。这增加了办案难度,不利于刘女士追回损失,而物业公司的责任比例也少不了。
奉劝物业公司,“没有金刚钻,就别揽瓷器活”,“不能提供餐具,就别开饭店”,同理,对物业公司来说,没有电子摄像头,就别管理停车场。
200元/月并非租赁费
如果物业公司是在与业主共有的土地上(即地面停车位)收取停车费,这其实就是管理费,而非租赁费。如果物业公司在租赁的土地上(即开发商所有的地下停车场)收取停车费,这一费用就包括了租赁费与管理费。
在此案中,刘女士的车位是地面停车位,这一块土地实际上并不属于物业,而属于业主已经支付过的公摊面积。那么,物业公司凭什么把它租给刘女士?
停车场不是物业的,也不是开发商的,而属于全体业主。所以“租赁之说”是无稽之谈。因此200元/月的费用只是管理费。物业公司用“只是租赁”的说法否认自己的责任,不能成立。
破坏者没找到,物业也有责
物业公司有包括公共安全管理义务在内的一系列管理义务。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时,如果物业公司不能提供监控录像,物业是存在管理过错的。
摄像头如果损坏,物业有维修义务,刘女士的车辆被连续破坏三次,摄像头均未捕捉到图像,自然没有尽到义务。
因此,即使破坏者仍未找到,仍未破案,物业公司也应当承担管理方面的赔偿责任。
此外,业主拥有选择权,即在未找到破坏者之前,如果业主认为物业公司的服务管理存在问题,是可以将其诉至法院的。
虽未破案
物业公司却难逃赔偿责任
根据以往情况
责任比例可能是多少?

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房产物业专业律师 刘玉庚
物业公司没有对处于显著位置的摄像头进行维护管理,导致刘女士的车辆连续三次被损坏,在有证据的情况下,往往会承担30%左右的责任。
物业公司别觉得冤枉,停车期间车辆被划,物业公司要背的“锅”可不是第三方的“锅”,而是自己给自己制造的“锅”。实际上,保护好业主的权利,就是在维护自身的利益。
责编:姚博
编辑:杨博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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