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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自信 静水流深 蓄势而发

Begin:为了加强水质安全,切实保障城乡人民群众饮用优质安全放心的自来水。蒲城县水务有限公司通过开展检测人员技术培训等有效措施,不断加大水质监管力度,提升水质检测能力,确保了我县范围内的水质安全。

我公司针对供水季节性的变化,对出厂水实行24小时不间断在线监测,根据在线监测的数据,适时调整加氯及消毒剂的投加量。

入秋以来,水质检测中心采用滴定法、离子电极法和分光光度法等方法,加大了对全系统23个采样点和罕井矿务局汇通处、魏矿社区和南桥社区等3处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检测频次,由每日8项常规检测增加到不定期24项检测分析,扩大了检测范围,增加了检测项目,确保了全县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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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蒲城公司下大力气,从三方面全力保障饮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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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水源保护

定期对袁家坡和魏家等5个水源地进行排查,对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违规排放和倾倒垃圾行为进行治理,加大水源地巡查力度,有效保障了水源地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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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加氯消毒程序

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分别在黄家水厂和万兴水厂设立加氯消毒设施,每日坚持对出厂水进行加氯消毒,保证了出厂水符合饮用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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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水质检测力度

通过改造化验室,增加检测设备,坚持每日8项常规指标的检测,陕西地矿地质大队每季度对我县水源水、出厂水进行23项水质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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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公司每年委托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水源水、出厂水进行106项水质全分析检测,保证了从水源地到水龙头的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供稿
陈丹(城区供水管理站)
学习园地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
第三章 水源与水质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协调全省用水计划,建设公共备用水源。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供水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有计划的开发新水源,建设公共备用水源,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监督管理,依照《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城镇公共供水系统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自备水源工程取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期关闭已建的自备水源工程。实行集中供水的乡村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逐步关闭自备水源。
公共供水系统不能满足用水户需要,确需使用自备水源或者建设自备水源工程取水的,须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供水单位的意见。自备水源工程供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七条 城乡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单位应当设置水净化消毒设施和水质检验室,配备水质检验人员,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水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
供水单位应当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用户终端水等进行水质检测,每月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者每半年应当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水质进行检测,保障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测网络,加强对城乡供水水质的日常监测,切实保证供水水质安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测工作,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第四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条 城镇公共供水设施,以总水表结算的,总水表及总水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归供水单位所有,总水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归用水户所有;以户表结算的,总阀门及总阀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归供水单位所有,总阀门至户表的供水设施,归用水户共有,户表和户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归用水户所有。
乡村集中供水设施,户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归投资者所有;户表和户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归用水户所有。
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管理者负责管理维修。用水户共有的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可以委托供水单位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维护制度,定期巡查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未经供水单位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乡村集中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乡村集中供水管道连接。
自建供水设施需要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乡村集中供水管道连接的,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经供水单位同意,并对自建供水设施检验合格后,方可连接。
第二十三条 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
(三)打桩、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供水设施的活动。
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涉及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查明建设范围内的公共供水设施情况,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商定安全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或者终止运行城镇公共供水、乡村集中供水设施。需要改装、迁移、拆除或者终止运行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报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用于结算的水表。
结算水表属用水户的,发生损毁、停行、逆行、滞行时,用水户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维修。
第二十七条 公共消防用水设施由公安消防机构监督和使用;单位内部的消防用水设施由单位维修和管理,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检查。
消防用水设施专门用于扑救火灾,因特殊情况需要用于其他事项的,须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和供水单位同意。
有水垢的水才是好水?央视报道水垢的真相!◆来源:高质量生活家、CCTV-1、CCTV-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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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来源:CCT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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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提供
杨荣、冯夏影、齐隆军
编辑:任 欢 初审:党文津
审核:张瑞强 审定:付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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