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6号)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该公告第一款规定:“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市税务机关确定。”从公开信息看目前有8个地市(沧州市征求意见)已经明确: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比率,并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见下表)。
序号
地市名称
比率
1
唐山市
7%
2
邢台市
5%
3
邯郸市
5%
4
衡水市
5%
5
秦皇岛
7%
6
廊坊市
8%
7
河北雄安新区
5%
8
沧州市(征求意见)
预计6%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
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第4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 2019年第 6 号)规定,现将唐山市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7%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
2019年8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对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规定,现将邢台市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
邯郸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第5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 2019年第6号)规定,现将邯郸市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
2019年9月16日

政策解读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9年8月21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9年第6号)规定“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市税务机关确定”。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在充分调查、听取建议、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邯郸市辖区内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确定按照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公告实施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
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第2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衡水市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住房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计算。
三、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
2019年9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
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9年6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现对秦皇岛市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照租金收入的7%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3日

政策解读一、出台的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6号),规定了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市税务机关确定。秦皇岛市税务局按照该公告要求,对秦皇岛市具体适用比例做出了明确。
二、主要内容
本《公告》就个人出租(转租)住房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比例进行了明确。
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照租金收入的7%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实施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
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对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现将廊坊市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照租金收入的8%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政策解读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就个人出租(转租)住房应纳税所得额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照租金收入的8%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公告实施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
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第3号
为了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对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6号),现将河北雄安新区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
2019年9月19日

政策解读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9年8月21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9年第6号)规定“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市税务机关确定”。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按照省局要求,在充分征求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为了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对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对在河北雄安新区范围内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从低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公告实施日期
本《公告》施行时间与省局6号公告规定一致,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6号)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该公告第一款规定:“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市税务机关确定。”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9年第6号公告中由市税务机关确定核定比例的规定,我局经调查研究,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9年9月30日前,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西路56号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所得税科收,并在信封上注明“个人出租住房意见”字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3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规定,现将沧州市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核定比例公告如下:
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6%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