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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厂老板违规走人,3年后新老板接手,期间的土地租金谁买单?

阅读量:3654687 2019-10-22



  最近 ,桃江县浮邱山乡西峰寺村张家坳组的村民特别闹心:他们把近百亩土地租给一个老板开发建碎石加工厂(湖南省桃江县金桥石业有限公司),2016年4月,该老板租赁期已到,停产走人了,因老板未按协议要求将土地复耕,原石厂留下的设备、废铁等物资作为抵押,一直留在原地。今年新的石厂老板,采取购买、征地的形式全面接手了石厂,村民们十分郁闷——

  “是益阳城市报吧?我是桃江县浮邱山乡西峰寺村的村民,以前,有一位老板租了我们的土地开发建碎石加工厂,石厂停产后,老板一直没露面,一些废旧设备作为抵押一直留在这里。今年,突然来了一个新老板接管原石厂,可这3年的土地租金该找谁呢?原老板销声匿迹,无法取得联系;新老板已征收了土地,不愿出之前的租金,我们真不知该怎么办,请你们媒体帮帮我们!”近日,桃江县浮邱山乡西峰寺村不少村民拨打本报热线电话,希望媒体帮他们维权。
求助:石厂原老板违约走人,村民希望处置废旧设备,以支付土地租金。
  10月15日上午,记者乘车来到桃江县浮邱山乡西峰寺村,在村民的引导下,找到了湖南省桃江县金桥石业有限公司。现场记者看到,这家碎石加工厂正在建设中,并未投产。旧矿区,许多设备已锈迹斑斑,铁架上缠满了藤蔓;新矿区,建起了厚厚的水泥挡土墙,立起了新的加工设备。
  “你看!我们跟原来石厂的老板签了协议,如果没有恢复耕地,原石厂设备将作为抵押留在这里,我们有权进行处置!”村民张又生拿出了一份由桃江县浮丘山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协议书》递给记者。


  据介绍,2001年4月份,原石厂老板与村民们签订了一份协议,租用村民部分土地建碎石加工厂,租金1150元/亩,租期15年(2001年4月5日至2016年4月4日)。张又生称,石厂开工后,经常拖欠租金,村民一方面担心以后拿不到租金,另一方面担心厂家租期满后甩手走人,对土地恢复耕种的承诺不能兑现,所以于2009年5月,由桃江县浮丘山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见证,村民代表文铁生、伍才保、李小毛、张又生与原湖南省桃江县金桥石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胡铁牛签定了这份协议。 
  协议规定:“土地租金自2009年开始,从原来的1150元/亩提高到1500元/亩;租期满后,湖南省桃江县金桥石业有限公司在停止生产时,将租用地里的水泥柱炸毁搬走,并保证填土层50厘米以上,否则湖南省桃江县金桥石业有限公司自愿以设备作抵押。”
  “协议上写得很清楚,原石厂停产后,必须负责把地里的水泥柱炸毁搬走,并保证填土层50厘米以上,他们至今没有兑现,我们村民按理完全可以处置原来的旧设备,以支付应得的土地租金。”张又生告诉记者,村民们考虑到原老板无法联系,一直保管着这些废旧设备,希望原老板回来处理。可最近,村民发现原石厂留下的一台挖机,被石厂新老板派人运走了。张先生表示:“我们村民的要求,按照协议,挖机必须收回,归村民处置;原石厂留下的铲车、废铁等东西,也应归我们村民自己处理。”
   “新的老板征用土地,但是土地上面的东西还是应归村民所有。否则,2016年-2019年的土地租金谁来支付?”谈起村民与石厂之间的争议,80多岁的文铁生老人显得特别激动,“石厂新老板做的很多事情很不合理!他征用我们的土地,可他既没有给我们签征地协议,也没有给我们看相关文件,我们晓都不晓得,就被迫征地了。还有今年7月,我们一口2亩多的集体鱼塘,他们趁村民深夜熟睡了,用挖机把水塘挖开,把水放干了。这口鱼塘是附近稻田灌溉的唯一水源。要征用鱼塘,也要征得村民同意吧?挖鱼塘如果合理合法,为何要选择深夜进行?”
解释:公司已经征用村民的土地,土地不需复耕,也就不存在违约。
  原石厂留下的废旧设备到底归所有?原石厂停产后,这3年的土地租金该归谁支付?石厂新老板为何选择深夜挖集体鱼塘?带着这些疑问,记者采访了湖南省桃江县金桥石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肖亚峰。
   听记者讲述完周边群众的要求和疑问,肖先生觉得很委屈。
  “我们在这里建厂真的很不容易!一些村民的土地、房子以前就征收了,我们又重新征一次;在群众地里安装电线杆,建设过程中挖了他们的树,我们都是按最高标准,进行补偿。”针对群众提出的要求和疑惑,肖先生一一做了解释。肖先生介绍,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用土地,只有政府有权征用土地。关于征地他们是按正常程序走的,不存在与群众之间发生利益冲突。肖先生称:“石厂(湖南省桃江县金桥石业有限公司)所征这块地2018年规划为建设用地,2019年正式揭牌,我们2018年就把征地款打给政府了。”
  至于村民提出的“原石厂留下的废旧设备应归村民处置”的问题,肖先生是这样解释的:一方面,原石厂已被公司全部买下,村民的土地公司已经征用,要继续建设生产,土地不需复耕,不存在违约,所以群众无权处置原石厂留下的废旧设备。肖先生承认:“村民所提到的那台旧挖机,因公司因生产需要,我们已把挖机送维修厂修理去了。”
  “文爹所说的深夜挖鱼塘的事我来答复!”湖南省桃江县金桥石业有限公司一位姓刘的负责人告诉记者,集体鱼塘其实在征地红线范围内,在挖塘放水之前,他们已跟村委领导报告了,并且对承包养殖户支付了5000元赔偿金。“由于村民意见大,目前我们已把鱼塘堤坝恢复好了。”
  当日,湖南省桃江县金桥石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向记者提供了他们的《土地证》(征地时间2019年7月11日至2069年7月11日)、《采矿许可证》(颁发日期,2019年6月27日)。
调解:厂方如果不能提供证明“地上附着物归其所有”,村民就有权处置这些废旧设备。
  记者采访时,西峰寺村村支书刘俊来到了现场。
  “我们村委对张家坳组村民与石厂之间的一些权益争议还是很了解的,并且也做了不少工作。不管怎样,有矛盾就要化解。”刘俊介绍,村民与石厂之间的争议主要是原石厂遗留下来的一批废旧设备归属问题。厂方认为,原石厂老板停产后未复耕,不能算在他们头上。因为他们是新进入的,重新征地,已付了征地款,不能承担原老板欠的“债”;而群众认为,原老板不再经营,按照协议,未复耕,所有遗留下的废旧设备应归村民所有。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道。我们既要保护村民的合法利益,也不能损害企业的利益。”刘俊表示,“我们一定会尽快依法依规把企业和村民的矛盾调解好。”
  随后,记者针对西峰寺村村民与石厂之间就“原石厂留下的废旧设备”权属问题,咨询了相关法律界人士。
  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陈文彬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的规定,村民享有对涉案土地上的附着物获得补偿的权利,义务人亦有义务支付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陈文彬表示:“当然,如果厂方能够提供依据,证明其与政府的征地协议已明确规定了,地上所有附着物一并归其所有,那么这些废旧设备厂方有权处置。否则,村民就有权处置这些废旧设备,或者由厂方替原老板买单,支付村民近3年的土地租金。”

图文|袁少波
编辑|糖粒子
审核|袁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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