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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奖励力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广辟线索来源,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内容: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财产的“黑村官”及幕后推手;采取贿赂、欺骗、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操纵、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乡霸”;
4.以各种名义阻挠合法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工程建设等项目建设正常进行的黑恶势力;
5.以非法协会为幌子,煽动、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闹事,带头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党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挟持群众与党和政府对抗的黑恶势力;
6.组织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给党委政府施压的黑恶势力;
7.在农贸市场、商贸集市、批发市场、建筑材料等各类市场欺行霸市、垄断经营、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暴力收取“保护费”“看场费”“进场费”等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各类“菜霸”“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
8.在建筑工地、居民小区强行供应砂石、建材、强装强卸、殴打、威胁商户及业主的“砂霸”“水泥霸”等黑恶势力;
9.在客运、货运、仓储场所控制运营线路、强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路霸”“货霸”等黑恶势力;
10.寄生在医疗机构、车站码头等场所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的黑恶势力;
11.在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矿产资源、仓储物流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暴力围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暴力拆迁、殴打群众的黑恶势力;
12.以各种“套路贷”“校园贷”“祼贷”等方式非法高利放贷,采取暴力或软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插手经济纠纷,利用暴力或软暴力等手段破坏社会秩序的“讨债公司”“调查公司”“地下出警队”“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
13.操纵、经营“黄、赌、毒”、强迫妇女或少女卖淫、开设固定或流动赌场、胁迫他人吸食或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14.引诱、胁迫、威逼在校学生参加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15.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等破坏生产生活秩序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帮派势力;
1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黑恶势力;
17.暴力传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行拉人入伙、劫掠敲诈财物的黑恶势力;
18.包庇、纵容黑恶犯罪,充当“保护伞”和“后台”的公职人员。
二、举报方式
1.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通信等方式进行举报。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政法机关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进行反馈、奖励。2.举报人举报黑恶犯罪线索及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可直接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扫黑办)、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举报,也可向全县各级各部门的扫黑办举报。
3.县扫黑办举报电话:0734-6258516,举报邮箱:qdxshb2018@163.com,举报信箱:祁东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地址:祁东县公安局办公大楼8楼800室;县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734-6264225;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734-110。
三、奖励范围
1.黑恶犯罪线索奖励范围:
(1)政法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2)已立案侦办的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但办案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3)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犯罪涉案犯罪嫌疑人具体藏匿地点或其他相关信息。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1)司法机关事先掌握的;
(2)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3)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4)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5)其他依据相关规定不属于奖励范围的。
上述情形中相关人员举报线索有功的,可依照其他有关规定落实奖励。
四、奖励标准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举报线索、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立案侦查,案件经法院作出黑恶势力犯罪终审判决后,由原侦查单位出具书面报告,经县扫黑办审核,报县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批准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以黑社会性质组织审判定罪的,每案奖励人民币45000-50000元;2.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以涉恶类犯罪集团审判定罪的,每案奖励人民币35000-40000元;
3.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以恶势力犯罪团伙审判定罪的,每案奖励人民币25000-30000元;
4.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犯罪行为予以逮捕的,每逮捕1人奖励人民币3000-5000元;
5.举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根据“保护伞”的处理情况奖励3000-10000元。
五、奖励发放
1.举报人提供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原办案单位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发放;对一人举报多起案件的,分别予以奖励;对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予以奖励。
2.实名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取奖金通知后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奖金;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举报人授权委托书申领奖金;匿名举报人应当在奖金发放机关在媒体发布领取奖金信息后90日内,凭举报人代码(匿名举报时提供的密码)与奖金发放机关联系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举报奖金分两次发放:①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后,根据案件移送情况,向举报人发放60%奖金;②审判机关判决后,根据判决结果,向举报人发放剩下的奖金。
3.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黑恶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重复实施奖励。
祁东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0月

来源:祁东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平安祁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