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薛女士在地王大厦租了一间门面,开假发造型店。14日早上,她像往常一样来到店里,却发现店里空荡荡的,东西全不见了。薛女士被这一幕吓坏了。
薛女士说,14日早上,她来到门面,发现店门被加了一把锁,打不开了,透过玻璃,里面空空如也,前一晚还在店里的仪器和产品,全都不见了。

薛女士:空荡荡的。当时我一下就懵了,马上报了110。原来那里有发型师柜,还有产品展示柜,那边有我的招牌,这边是前台,里面有洗头床,全部不见了,清得干干净净,就剩一个扫把在那里。总价值30到35万,我现在是保守估计,前台那里现金大概是2300多元。
薛女士说,今年7月她从一名姓李的二房东那,以每个月7千元的租金分租下来这间门面,双方签订了“门面转赁合同”,租赁时间从今年7月20日到明年11月15日,并交了7、8月两个月的租金。可9月,二房东忽然要求她搬离,还贴了一张通知,说商铺已经被地王运营中心回收,要求她在10月8日前搬离,她可以免费使用地王另一间店铺两个月,作为过渡。
薛女士:9月18日他就来找我,他说物业想规划这里做餐饮。他说如果没找到地方,让我搬到后面去,后面那里商场是没人流的,我内心里面肯定不愿意。

薛女士认为,店里东西不见,应该跟她没有搬离有关。她立刻与二房东李先生以及地王大厦物业联系。
薛女士:物业说是他们开的门,二房东请人来搬的,然后二房东说是他跟物业一块来搬的,他们两个一致的,就是说是头一天晚上的十一点多,把我的门撬开,把东西搬走了。
薛女士说,二房东给她发来一条信息,内容是店里的东西,都在老地王商场二楼一间铺面里锁好,地王大厦物业管理公司允许存放到2019年12月7日。记者随即和薛女士一起来到短信里提到的这间铺面,透过玻璃,薛女士确认店里放着的正是自己的东西。薛女士认为,不管任何原因,在她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别人都没有权力动她的东西。
薛女士:我认为是盗窃,如果是合同纠纷的话,那你可以去法院起诉我;如果认为我有违反合同的情况,走正当的途径。

薛女士店里的东西是怎么被搬走的,这么搬走别人东西,合理吗?记者先和薛女士一起找到柳州市中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王物业服务中心了解情况。

了解来意后,物业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没有动薛女士的东西。
柳州市中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王物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我们没有搬哪个的东西走,要搬也是他们租户自己搬,我们没有搬。晚上11点钟,不是我们搬,我们根本没有动手。我们5点半已经下班了。

随后,记者电话联系了李先生。李先生表示,他的妻子跟柳州市中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下了这间商铺,租期3年,明年才到期。今年7月,薛女士通过朋友找到他们,分租一半门面。但是现在物业公司要回收门面,统一规划,他也第一时间通知了薛女士。
李先生:整体物业规划,没办法的。我们就配合物业,人家的铺面人家也要收回。我10月11日、12日我就通知薛女士,她说我不搬的,我在这里。反正你跟我签了合同也没到期。
李先生说,地王物业答应免费提供一间空置的铺面,供薛女士存放店内货物,物业还将给他一笔装修补偿款,他则从中拿一万五给薛女士,但对于搬离时间,双方一直没谈妥。
李先生:我电话微信给她,她又不接,人家第二天要进场开始装修了。如果是里面的东西有什么损毁的话,我们也负责不起,我们就出于降低她的损失,我们好心把门打开了,把她的东西,拍有视频的,慢慢地拿车子,把它运到地王中心的二楼一个闲置的铺面里面。搬完以后,就把它上好锁,又跟她讲清楚你的东西在这里。

经过粗略清点,薛女士发现少了部分假发。律师表示,薛女士对自己的物品有所有权,未经她的允许,别人不能搬离。不过这样的行为,是否如薛女士所说的构成盗窃,要看搬离人的主观目的。
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叶青:搬离她物品的人,他们的想法仅仅是把她的物品给搬走,那么是侵犯薛女士对这个物品的所有权,属于民事侵权;如果发现物品有所缺失,她可以提供相应的单据来证实缺失物品的价值是多少,然后可以以此向搬离的人进行一个具体的索赔。

律师说,薛女士在转租协议当中的法律地位叫做“次承租人”,承租人要求次承租人搬离,需要先解除合同。
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叶青: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个条件。如果达到法定解除,按照法律规定是否达到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解除的条件;如果没有,那么承租人他必须要和薛女士进行协商来解除合同;如果双方都协商不下,承租人他应当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该合同。
律师还提醒,房屋转租,一定要经过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否则此类转租合同是无效的。
(记者:肖瑶 高俊)
编辑:陈埔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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