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亲戚与他人盗窃被诉 同伙为何没事被释放
问
温女士:我有一个亲戚有抢夺和两次盗窃的前科,这次又和他以前一起抢夺的人去盗窃,盗了一辆电动车和两个电瓶,价值2700元左右,可为什么我的亲戚要被起诉,而那个同案人却没事,被释放了?

解答

马丽娟(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温女士,您好!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分析,两个同案人被作出不一样的处理的原因应该是两个人的前科情况不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盗窃罪的起刑点是3000元,且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减半计算,所以是1500元,您亲戚有盗窃前科,又再次盗窃超过1500元的物品,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他的同伙只有抢夺前科,没有盗窃前科,所以未达到3000元的数额标准,不构成犯罪,但应当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记者 陈章群 整理)
为他人提供赌博地点 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
问
刘先生:我是一名务工人员,今年8月,受他人指使,让我帮忙在当地找几个赌博的地点,后我在村里的山上找了5个地点供赌博人员赌博,自己并未参赌,只是从中赚了2000元的辛苦费。现被派出所传唤,说我的行为已经涉嫌开设赌场罪,请问,这是怎么回事呢?

解答

蓝姗姗(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刘先生,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的行为确已涉嫌开设赌场罪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您很清楚他人叫您找地点的目的是用于赌博,仍帮忙寻找,可见您主观上是明知的,您的行为对开设赌场起到了帮助作用,属于开设赌场的共犯,对开设赌场的行为要共同承担相应的后果。因此,您的行为属于为他人赌博提供了场所,已涉嫌犯罪。
(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蓝姗姗 整理)

作者:福建法治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蓝姗姗值班编辑:王淯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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