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头条新闻”
2019年10月19日发布一则新闻,内容是一对老两口与儿媳赵女士关系不睦,儿子患病去世后,老两口一家人与儿媳为遗产、名誉侵权等事宜数次对簿公堂,后来要求探望孙子遭到赵女士拒绝,于是老两口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对孙子行使隔代亲属探望权。一审徐汇区人民法院驳回,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同样驳回。根据审理意见,之所以不予支持是,首先,老两口作为祖父母,对孙子的感情是淡漠、疏离的,更别提代替去世子女对孙辈尽到抚养义务,其仅要求享受探望权利,却未尽到过祖父母的义务。其次,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自李先生去世后,老两口一家和儿媳交恶,经历几次诉讼,双方关系在短期内很难修复,石头年幼,如果祖父母探望他,必须由母亲协助,双方打交道时产生矛盾,势必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再者,老两口常年居住在外地,和孙子的关系又较为疏离,如果贸然将孙子带到外地探望,孩子容易产生分离焦虑等反应,也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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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只规定了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问题,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隔代探望的问题,没有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样。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则不予支持。
01不支持的案例,如张某和陈某的儿子张XX与王某结婚后生下子名为王小小(原名张小小),2008年张XX因交通事故身亡,张某与王某达成协议,由王某抚养孙子王小小,张某和陈某可以每季度看望孙子一次。但是后来发生矛盾,王某拒绝张某夫妇继续探望孙子。张某、陈某起诉要求探望权。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发生冲突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张某、陈某可以等到王小小长大后再探望,驳回诉讼请求。张某和陈某不服,上诉后北京市二中院认为虽然双方有协议,但是双方已经发生冲突,且调解不能解决,再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孩子,维持了一审的意见。详见(2010)二中民终字第22760号判决书。
02支持的案例,如徐某、李某夫妇的独生子徐某某于2012年6月与倪某结婚,2013年3月4日,徐某某身亡,公安部门认定徐某某的死亡原因系高空坠楼。徐某某死亡时,倪某已怀孕一个多月,倪某自徐某某身故后即回娘家居住。后徐某、李某夫妇与倪某为徐某某的身亡起因发生争执,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就倪某是否继续妊娠事宜,经徐某、李某与倪某及其家人协商,倪某同意继续妊娠,之后徐某、李某以怀孕营养费为由向倪某汇款4万元。2013年10月29日,倪某产下一子,取名倪某某。孩子出生当天及当年11月底,徐某、李某先后两次探望孙子。2013年12月31日,徐某、李某第三次探望孙子时,双方产生口角,事后经当地妇联协调,双方矛盾有所缓解。此后,徐某、李某夫妇每月一次至倪某住所探望孙子。在探望过程中,徐某、李某也携带一些孩子的食品及生活用品。2014年8月下旬,徐某、李某以近日将外出为由,要求提前探望孙子,被倪某以当月已探望为由而拒绝。此后就探望对此发生争议,徐某、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其夫妇有权对孙子每月探望三次。2、倪某对其夫妇行使探望孙子的权利时应履行协助义务。倪某认为徐某、李某就徐某某的死因归咎于其而致双方产生纠纷,在孩子出生后,双方矛盾再次加深,严重扰乱了其母子及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要求驳回徐某、李某的诉讼请求。最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无锡市中级法院判决支持徐某、李某的探视权。本案入选江苏省2015年十大典型婚姻家庭典型案件。
135编辑器此类问题涉及人伦、情感,尤其父母在失独的情况下,对于增加感情寄托,弥补伤痛具有很大的作用,并非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在2015年12月24日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作了《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的讲话,认为:“这个问题涉及到当事人的情感、隐私、风俗习惯等很多伦理因素,要尽量避免法律的刚性对婚姻家庭和未成年人生活的伤害。我们倾向认为,原则上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将探望权的主体限定为父或者母,但是可以探索在特定情况下的突破,比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代替已经死亡或者无抚养能力的子女尽抚养义务时,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可以赋予其探望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作了一些规定,明确“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制定中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稿)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果其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可以参照适用父母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但是2019年10月21日有消息称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鉴于目前各方面对此尚未形成共识,可以考虑暂不在民法典中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进行隔代探望,如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解决,所以从民法典上解决这个问题,短时间内可能性不大。
根据目前的司法政策,对于此类问题,还是本着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出发点,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突破《婚姻法》的规定,给与探望权,但是探望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也不能无原则赋予探望权,避免因长辈之间的矛盾,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所以双方应当相互理解和体谅,相互配合,不能再把长辈之间的怨恨、矛盾延伸到孩子身上,更不能把孩子当成伤害对方的工具,才能够可能获得、正确行使隔代探视权;否则伤害的不仅仅是对方,实际上也包括孩子,甚至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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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打开一扇门,不仅可以让他人走进来,更加重要的是可以走出去,拥抱整个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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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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