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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执考还是飞检,对这些药品都要特别注意!

阅读量:3700292 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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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执业药师考试,还是药店日常工作中,对以下药品的管理与使用都需要大家打起十二分精神,给予特殊关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规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
1.“印鉴卡”的管理
药学部门应指派专人依据“印鉴卡”的申办规定,负责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换发“印鉴卡”,申报用药计划及变更手续。按期报送药品购用情况统计报表。批准核发的“印鉴卡”由专人保管。
2.专用保险柜和基数卡的管理
各调剂部门贮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保险柜,专人负责。
药库与各调剂部门,各调剂部门与临床用药科室实行基数管理,基数卡注明所用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及负责人签字,人员变更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3.采购与验收
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根据药品用量和库存情况提出购药计划;
药品采购员应向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采购药品。
药品到达后,由采购员和库管员共同检查验收药品至最小包装,并核验购药票据凭证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合格后,由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及时入库实物;每次购药后及出库后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须检查印鉴卡、购货发票、入库单、账卡、药品、处方、领药单等无误后方可进行其他工作。
4.储存和保管
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监控设施。
专人负责、专用库房,库房钥匙由指定人员保管。贮药保险柜双人双锁负责,除库管人员和调剂部门专门领药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库内。打开保险柜密码锁时,除操作者外其他人员应回避,避免直视。
5.药品的领发
各调剂部门指定专人,凭处方、专册登记表、领药本领取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基数卡”限定的数量。
发药人和领药人需认真核对发药名称、数量、产品批号、有效期后在领药手续上签字。
领药人员必须亲自运送药品至领药部门并将药品存入专用保险柜、完成入账等相关手续,中途不得停留或办理其他事宜。
6.调剂部门的药品使用管理
实行“五专管理”:即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专柜加锁,专人负责。
调剂部门应指定符合资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做到“日清日结”。管理人员每天下班(或交班)前,应核对药品和相关记录。
药品调剂应指定发药窗口,调配人员应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审核、发药。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除医疗机构外,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经营企业方可经营该类制剂。其他药品经营企业一律不得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活动。
1.采购
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企业购买。
2.验收
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购人药品双人验收,查验购药凭证,清点药品数量,检查药品质量,详细记录相关信息。
3.贮存与保管
应在库房中设置相对固定的位置保存二类精神药品,并采取相应的防盗措施。
4.账目管理
出账入账要有购(领)药或处方使用凭据,做到购(领)入、发出、结存数量平衡。调剂部门使用药品要做到账物相符。
5.处方调剂管理
二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不超过7 日常用量。处方应当留存两年备查。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按规定剂量凭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处方销售该类精神药品,禁止超剂量销售、无处方销售。
兴奋剂管理

兴奋剂是指运动员参赛时禁用的药物,具体是指能起到增强或辅助增强自身体能或控制能力,以达到提高比赛成绩的某些药物或生理物质。
1.分类
一般分为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麻醉药品、刺激剂(含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其他类。
2.日常管理
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有专门的管理人员;有专储仓库或者专储药柜;有专门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制度;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生物制品管理

生物制品是以微生物、细胞、动物或人源组织和体液等为原料,应用传统技术或现代生物技术制成,用于人类疾病的预防、治疗和诊断。人用生物制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生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他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
1.贮存与保管
生物制品贮存库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进出库均需及时填写库存货位卡及分类账并签字。
贮存温度通常为2℃~8℃,贮存库的温度、湿度及避光要求应符合要求。每日在上、下午固定时间检查和记录贮存库的温度、湿度等。
2.运输
运输期间应遵循三原则:
①采用最快速的运输方法,缩短运输时间;②一般应用冷链方法运输;③运输时应注意防止制品冻结。
3.入库验收
每批制品出厂上市或者进口时进行强制性检验、审核的制度。检验不合格或者审核不被批准者,不得上市或者进口,因此,入库验收时供货单位应提供批签发报告。
4.使用管理
调配生物制品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或医嘱单,经药师审核合格后予以调配;并由药师复核药品,确认无误方可发放或配置。使用中密切观察药物不良反应,医护人员应掌握生物制品的不良反应及相应的处置方法,发生药品不良反应及时妥善处理并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血液制品管理

血液制品是指由健康人血浆或经特异性免疫的人血浆经分离、提纯或由重组DNA技术制成的血浆蛋白组分,以及血液细胞有形成分蛋白的统称。如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人凝血因子等。为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我国对血液制品实行特殊管理。
1.原料血浆的管理
国家实行单采血浆站统一规划、设置的制度,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或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专门从事单采血浆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一个单采血浆站只能与一个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签约和提供原料血浆,并接受其业务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
2.血液制品的管理
药库设置血液制品待验区、合格区、不合格区,且应严格划分。购人验收时需详验检验报告书,进口者还需查验进口药品注册证、血液制品批签发报告。入库药品按照说明书要求贮存。
3.使用管理
医务人员要严格掌握血液制品特别是人血白蛋白等使用的适应证和禁忌证。对使用血液制品进行有效地的血液警戒和药物警戒。遵循不良反应“可疑即报”的原则。并注意血液制品中的防腐剂、稳定剂等辅料的不良反应或潜在风险。
医疗机构制剂管理

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一般分为:
①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②含有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活性成分的品种;③生物制品(除变态反应原外);④中药注射剂;⑤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
一般来说,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不能配制。
1.使用管理
医疗机构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内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使用,不得进入市场。遇到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需要调剂使用的需提出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不得超出规定的期限、数量和范围。
2.不良反应观察与处理
配制和使用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注意观察制剂不良反应,发生药物不良反应及时妥善处理并按规定上报和处理。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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