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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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杭州市物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杭州市西湖区 物华小区业主委员会 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浙江群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人:方志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物业管理条例》及《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参照物华小区招标文件、物业投标文件内容,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物业服务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管理情况
物业类型:多层住宅
坐落位置:杭州市西湖区丰潭路171号
四至范围:东至桃园春居,西至丰潭路,南至物华路,北至余杭塘路。小区总建筑面积:96000平方米,其中多层住宅面积:90842平方米,商铺面积:2135平方米,小区共有建筑物24幢,小区住户922户.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物业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楼道、屋顶、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庭院、地下室等;
第五条 共用的设施、设备、部位的维修、养护、运用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共用照明、消防设施设备及小区监控系统,以及小区花园设施、活动中心设施、道闸等;
第六条 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自行车棚、停车场地等;
第七条 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健身器材养护等;
第九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垃圾的清运等;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与车辆驶入、驶出、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条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值勤及安全防范工作等;
第十二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十三条 协助社区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
第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分、自用设备、电梯、及设施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在保证物业正常工作情况下乙方可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五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小区管理公约》、《小区业主议事规则》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规劝、警告、制止、恢复原状、要求赔偿及向有关部门报告等措施;
第十六条 乙方负责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泊位进行规划、划分和车辆停放管理,协助甲方制定停车使用方案,负责制定停车管理细则并严格执行;
乙方有权在必要时采取安装地锁等措施对泊位的停车秩序进行有效管理,
有权对擅自安装的地锁有权予以拆除,
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停车泊位的出租、转租等行为,
有权阻止未被分配停车泊位的车辆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占用他人停车泊位;
第十七条 其他委托事项无。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服务期限
第十八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间,乙方应协同甲方每一年进行一次业主满意率调查,如有超过50%的业主不满意,甲方有权重新选聘物业公司,选聘的物业公司进驻小区后本合同自然终止;相关的费用结算至实际服务终止日。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甲方权利义务
1、 依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
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 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小区管理公约》、《小区业主议事规则》;
3、 检查、监督乙方在服务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 审议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及措施,审议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决算报告;
5、 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时,协助做好催交工作;
6、 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服务方案以及相关物业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7、 有权不定期参加乙方工作例会,听取乙方工作小结与汇报,反映业主意见与建议,监督有关问题的处理;
8.向乙方提供办公用房小区的东大门及正大门的门卫室,提供现小区 8 幢底层9号房,配套用房作为保安人员及保洁人员的宿舍用房。
第二十条 乙方权利义务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2、 对小区物业日常秩序、消防、安全等工作负责;
3、 劝阻、制止损害小区公共设施或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并对造成的损失要求当事人赔偿;
4、 征得甲方同意可选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特殊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该物业的全部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 负责制定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维修养护计划和资金预算计划,经甲方审议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 向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负责监督工作,须检查有否存在野蛮装修现象,有否影响左邻右舍,如需整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应收取装修垃圾清运保证金2000元,并监督业主及时清除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装修完毕经检查无违规现象,应在一周内退还垃圾清运保证金;
7、 按年度向全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汇报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情况;
8、 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和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9、 不得将甲方所提供的办公用房用于出租或其他商业用途,提供给物业管理人员做宿舍使用,并接受甲方监督检查。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要求标准
第二十一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管理目标: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
2、设备运行:正常、无故障隐患,有专门保养、检修制度;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维修及时,按时巡查,定时保养;
4、公共环境:垃圾日产日清,保洁及时;
5、绿化:专人管理和养护;
6、交通秩序: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驶、停放有序,停车场地清洁,车辆管理制度落实;
7、公共秩序维护与消防:实行24小时值班,执勤人员有明显标志,消防设施、设备建立有完善的台帐,工作人员掌握消防基本常识;
8、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急修、小修:接到维修单30分钟内到达现场,急修及时处理,小修不过夜。
第二十二条 物华小区人员配备、管理职责及分工
物华小区物业服务中心人员配置共21人,在不影响小区各项管理工作正常运作、人员稳定的前提下,乙方可按实际管理需求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1、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用房的管理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收取;
2、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乙方可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
3、 本合同期限内,一年之内维持现物业费标准,遇到杭州市基本工资的上调和物价水平的上涨;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增加的费用进行补助,
4、 公共楼道灯的电费及维修费用,由业主分摊,按每月实际产生费用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5、 小区内的各类广告、摊位等费用由乙方收取弥补物业费的不足;摊位设置以不影响小区居民生活,不影响通行,确保安全为准。
第二十四条 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0元收取物业管理费,该费用不包含门前三包费和垃圾费;
第二十五条 路面车位泊位费弥补物业费不足部分(收取标准及使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乙方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预约服务,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约定的费用付费;
第二十七条 乙方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章 特别约定
第二十八条 履行保证金
1、 为担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甲方支付15 万元人民币作为履约保证金(由乙方直接汇入甲方专用账户并通知甲方),由甲方妥善保管;
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乙方出现违约、侵权等情形并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经济赔偿时,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相应扣除保证金,不足部分由甲方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向乙方进行追偿;
3、 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在扣除违约金、经济赔偿等(如存在违约或侵权等行为)后,在合同终止双方办理移交手续时,由甲方将剩余金额无息退还给乙方;
4、 具体履约过程中乙方的各种违约实施细则由甲、乙双方另行制定,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5、 乙方每六个月向业主公布小区经营性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九条第8款约定,未能履行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一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督促和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费用;
第三十二条 乙方在合同终止后,不移交物业管理权,不撤出本物业和移交管理用房及有关档案资料等,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任意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 5万 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还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及附件中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未定事宜,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未尽事宜需要双方协商的,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等有效;(附件1—6)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本合同期满90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八条 因房屋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质量,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设备生产安装部门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的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四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属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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