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洮焦点 尽知临洮事
临洮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促进卷烟市场健康发展,依法规范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临洮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临洮县烟草专卖局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按照方便消费、合理布局、严格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调整卷烟零售户的分布,维护卷烟零售户的利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临洮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事项。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临洮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第五条 临洮县烟草专卖局主管全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临洮县城区,具体范围为:临洮县东峪沟三角花坛-汽车东站-五金城-会通机动车检测站-红旗桥南-兰临高速出口(临洮北)-三滩大桥-卧龙水镇-滨河西路-西桥头-三易路-兰临西三路-玉井路-红星路-南门路-南外环路-东外环路内侧及外延50米的区域;本规定所称农村指除临洮县城区以外的临洮县行政区域。
第七条 临洮县行政区域划分及零售点设置标准:
(一)街道及巷道:指城区以街、巷、路命名的路段和乡镇主要街道。
1.城区主要街道:指城区商贸繁荣、人流量大的街道、路段。如北大街、洮阳南路(北关什字北口至文峰十字南口)、灰盐市街、司晨新街(城市金街路段)、东大街、粮食市街、西关路、瑞新路、纸坊路(北关什字西口至电厂渠桥以东)、新街、线市街。该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距离大于50米。
2.城区一般街道:指城区不属于主要商贸地段,人流量较少的街道、路段。如临康大道、红旗桥(南)、东外环路、东门路、玉井路、南门路、南大街、南外环路、番城路、三易路、临康路、西大街、康庄路、狄道老街、光明街、阳光路、金泽路、武昭路(文峰大道至瑞新路段)、洮阳北路(文峰什字北口至临康大道丁字路口路段)、文峰大道、校场路、滨河东路、滨河西路。该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距离大于70米。
3.城区巷道:指分布在城市主要街道、一般街道两旁的巷道, 该区域住户集中,人口较多,为居民住宅集中区。如刘家巷、雍家巷、三合巷、菊巷、木祖巷、北狮巷、庙巷、北马栏巷、南马栏巷、乜家巷、经文巷、毛家巷、洋人巷、背斗巷、北槐巷、南槐巷、东城巷(东城台)、文庙巷、火巷、通明巷等。该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距离大于150米。
4.乡(镇)主要街道:指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主要街道、自然形成的商品集中流通的街道,如八里铺镇街道、新添镇街道、辛店镇街道、太石镇街道、中铺镇街道、红旗乡街道、上营乡街道、峡口镇街道、站滩乡街道、漫洼乡街道、连儿湾乡街道、龙门镇街道、窑店镇街道、康家集乡街道、玉井镇街道、衙下集镇街道、南屏镇街道、康家崖街道、巴下街道、达坂路口,该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距离大于80米。
(二)居民区:1.城市住宅小区:指有小区名称、有统一物业管理,实际住户数量在300户以上的居民居住区域。可细分为封闭式城市住宅小区和开放式城市住宅小区。封闭式小区住户300户以上可在小区内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相邻两个零售点之间距离大于150米。300户以下不设零售点,大型小区又细分为几个小区且在300户以上的将细分后小区作为单独小区对待;外部按照商铺所处街道(巷道)办理。开放式城市小区按照商铺所处街道(巷道)办理。
2.城市拆迁安置点:指因政府规划、拆迁或其它原因,统一安置原有居民在城区形成的聚集区域。如牟何家新村、拆安小区、沙梁小区等,该区域内实际住户达100户以上的可以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每超过100户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相邻两个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大于150米。
3.新农村(安置点):指政府统一规划,通过异地搬迁或售卖房屋形成的居民聚集区。相对独立的新农村(安置点)居民在50户以上的可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每超过50户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相邻两个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大于 200米。
4.自然村。常住人口300人以上的可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每超过300人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相邻两个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大于 200米。300人以下的自然村不再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自然村常住人口数量以政府公布的统计数据或乡镇、村委提供的数据为准。
(三)特定区域学校周围。中、小学校内部及中小学校距离100米范围以内,不再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对中小学校内部及中小学校周围原持证零售户自愿迁址经营的(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可不受距离限制。
2.党政机关内部。要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不得向党政机关内部新办零售许可证,对于原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到期不予延续。
3.高速服务区。高速服务区内开设的便利店、超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按照一店一证的规则进行布局。4.加油站便利店。设立便利店的加油站在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条件下,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所处区域数量设置的限制、但应受所处区域间距限制。
5.客运站点。客运区内部(包括候车厅、站台等区域)开设的便利店、超市,按照一店一证的规则进行布局,且办证距离大于50米。候车厅外部及站前广场办证间距大于50米。
6.综合(集贸)市场。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各类综合性商贸(集贸)及专业市场。市场内部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大于200米,烟草制品零售点控制在3个以内,其外部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按照所处区域布局要求办理。
7.风景旅游区。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按照一店一证的规则进行布局,相邻两个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大于 100米。
8.饭店酒店。席位在80席(10人座/席位)以上,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且有相应的酒水超市或商务中心的可不受所处区域布局限制,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9.宾馆。宾馆客房在60间以上且有商务中心的可不受所处区域布局限制,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10.商场。经营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具有独立的卷烟经营区域及柜台可不受所处区域布局限制,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11.超市。城区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农村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可不受所处区域布局限制,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12. 茶楼(室)等娱乐服务类场所。经营面积800平方米以上且有相应的服务(吧台)中心的可不受所处区域布局限制,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13.农家乐。是指以各种类型乡村空间环境为依托,以其独特的自然风光和人文特色(生产形态、生活形式、民俗风情、乡村文化)等为吸引,为旅游者提供观光、娱乐、运动、餐饮、住宿、购物和特色农事活动的经济实体。在农家乐设置卷烟零售点应全部符合以下要求,具有独立的卷烟经营区域及卷烟陈列设施,与经营者住所相分离(不包括客房),包厢或席位数量在20间/席以上(10人座/席位),每户农家乐仅限设置1个零售点。
14. 工业区。指政府规划、建设的工业性质的企业区域,消费者一般为打工者,消费水平较低,但消费总量较大。工业区办证仅在生活区予以办理且能够便于日常服务与检查,相邻两个零售点之间的最近距离大于200米。
第八条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控烟政策及区域实际,具有以下情形的不再增设卷烟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存在有毒有害、放射性等不安全因素或属于重点防火区域。
(二)政府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明文规定禁止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明文禁止从事卷烟类商品经营的区域。
(三)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九条 对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城镇特困职工、军烈属、低保户、下岗失业(创业)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办证距离在所处区域间距规定上下浮20%,但同一申请人只能持有一本因放宽办证条件取得的零售许可证。
第十条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国有企业转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个转企”等因政府政策原因需要改变企业主体或企业类型,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可不受距离限制。
第十一条 对零售户因故歇业,其他申请人在原经营地址申领零售许可证的,原则上可不受卷烟零售点距离条件限制(原许可证系残疾人、城镇特困职工、低保户等特殊群体通过特殊照顾条件办理的除外),歇业申请和新办申请应同步受理。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除开放式门店外的其它场所及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不得设立卷烟零售点。
第十三条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已经设置的零售点在原址上无法正常经营,原持证人凭有效证明重新申请零售点,新办证距离在新选址区域办证间距规定上下浮40%。
第十四条 因政府拆迁、道路建设原经营场所无法继续经营的,可以在持有政府相关部门拆迁文件的情况下另外选址经营,重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不受卷烟零售点距离条件限制,但同一申请人只能持有一本因放宽办证条件取得的零售许可证。第三章 附则第十五条 零售点之间的最近距离指两零售点之间符合交通规则的可通行最短距离,认定最近距离时,工作人员必须与申请人共同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误差不得超过±1米,测量结果须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界定零售点区域时,出现地域交叉情形的,应当以本规定中高一等级的布局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内”、“下浮”等均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临洮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县内人口、经济等因素的实际变化,应当适时修订《临洮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2017年9月20日实施的《临洮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临烟专〔2017〕14号)同时废止。来源:临洮党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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