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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走私?江门接下来要这样做!附举报奖励办法

阅读量:3722895 2019-10-23




现在交通和网络日益发达
经济也在不断发展
但却有不法商家为牟利而
出售走私货物

小编在这里要告诉那些
卖走私货、无证货的人
赶紧收手吧!
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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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打击走私“蓝天2019”联合专项行动,切实规范管理全市市场经营秩序,市场行动组组长、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市专项行动总体方案要求,切实履行组长单位职责,制定周密工作方案,牵头公安、商务、海关、工信等部门到蓬江区开展打击成品油、冻品及电子产品配件走私联合专项行动,现场重点查看经营场地、仓库、营业执照、进口商品货源凭证、进出口商品台账、商品包装及标签等日常经营凭证资料,并现场宣讲了打击走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现场派发宣传单张,进一步增强企业和商铺的守纪经营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通过开展多个执法部门联合打击走私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和查处流通领域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加强对各类专业市场和仓储场所的日常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截至目前,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7542人次,出动执法车辆952辆次,检查了油库、储油点270家次,检查了冷冻库80家次,食品生产企业800家次,烟草制品、汽配、电子产品经营户560户次。查处6宗违法经营行为,涉案金额2.0143万元。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按照市打私支队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一步积极推进各项打击走私专项行动深入开展,保持严厉打击走私的高压态势,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共同筑牢打击走私的立体防线,营造良好市场经营环境。

广东省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提高人民群众举报走私违法行为的积极性,根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电话、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反走私综治机构)举报走私违法行为,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人员。与履行打击走私职能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反走私综治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接受举报、组织查实举报情况,并对符合本办法的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四条  根据反走私综治机构提供的线索,海关、公安(边防)、海警、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和烟草专卖等职能部门查证属实的涉税走私案件、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案件或者涉税无主进口商品案件,对举报人的奖励由办案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对非涉税走私案件举报人的奖励,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由反走私综治机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各级反走私综治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信箱、举报处理程序及奖励标准等。
第六条  举报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肉类产品的,具体奖励标准为:一次查获100吨(含)以下的,举报奖励不超过5万元;一次查获100吨以上500吨(含)以下的,举报奖励不超过10万元;一次查获500吨以上,案情特别重大的,举报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举报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列入限制进口类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具体奖励标准为:一次查获100吨(含)以下的,举报奖励不超过5万元;一次查获100吨以上500吨(含)以下的,举报奖励不超过10万元;一次查获500吨以上,案情特别重大的,举报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举报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非涉税物品走私行为,经查实,根据案情、案值和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分三个档次予以奖励:(一)提供走私违法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大致相符,每起案件奖励不超过5万元;(二)提供走私违法事实,掌握部分线索和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每起案件奖励不超过10万元;(三)提供详细走私违法事实,直接掌握现场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每起案件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对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经省海防与打击走私办公室批准,奖励金不受本办法所规定最高数额的限制。
第十条  对积极主动协助查处举报线索的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有关单位,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走私举报线索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反走私综治机构应当自决定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到反走私综治机构,凭本人身份证明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本人身份证明需经反走私综治机构核实真实有效且与举报时所留身份资料一致。
第十三条 同一个案件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举报人的,奖励金由反走私综治机构按照举报人贡献大小分配并分别发放。
第十四条  反走私综治机构负责举报人奖励金的审核和发放工作,按年度将奖励金发放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反走私综治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并严格遵守有关财经纪律。
第十六条  反走私综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粤打私办〔2011〕25号文中《广东省反走私综治机构奖励举报走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25日起施行,由广东省海防与打击走私办公室和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来源:江门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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