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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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依纪依法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及时为受到诬告陷害和不实反映的对象澄清正名,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秩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党纪国法,焦作市近期出台《焦作市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受到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的党组织、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和实施诬告陷害的涉事人员。
第二条 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前、预防为主、依纪依法查处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坚决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把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事项,履行好教育管理、监督预防、查处惩戒职责,全力营造干事创业、担当负责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加强党性观念和法纪宣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深刻认识到诬告陷害是对党不忠诚、欺骗组织、污染政治生态的违纪违法行为,自觉坚守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坚决远离、抵制诬告陷害行为。
第五条 对动机不纯、恶意举报或者借机混淆是非、发泄私愤,甚至威胁、敲诈、报复有关人员,污染政治生态、扰乱社会秩序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并适时公开曝光,坚决刹住损害党员、干部形象,挫伤干事创业积极性,破坏组织凝聚力、战斗力的歪风邪气。
第六条 引导群众依法逐级如实反映问题,对于以捏造、道听途说内容举报或者缠访闹访、寻衅滋事,扰乱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具有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对组织考察、考核、提名公示期间线索不清的匿名举报,原则上不予受理;对诬告陷害意图明显、借机“搅浑水”干扰正常工作的,坚决进行线索倒查,从严处理。
第八条 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由市纪委监委牵头,组织、公安部门分工协作,检察、法院、审计、信访、民政等部门配合,做到日常信息定期沟通、重要信息随时沟通,形成严查快办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的工作合力。
第九条 市纪委监委负责举报信息的研判和对涉案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的查办;市委组织部负责在干部考核、考评中落实澄清正名和诬告陷害惩戒等工作;市公安局完善工作衔接机制,依法查处相关案件线索;市发改委协同将诬告陷害者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社会征信系统。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加强以案促改,举一反三,防微杜渐;及时为受到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澄清正名,维护党员、干部队伍形象,营造良好干事创业环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办公室、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等部门负责解释。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公安机关等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焦作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