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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林东、胡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浉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林东、胡继霞向原告张某某偿还本金400万元及利息。浉河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林东、胡继霞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原始执行案号:(2019)豫1502执722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 胡继霞
性别:女
年龄:49
身份证号码: 41300119******3048
执行法院: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8)豫1502民初1944号
执行标的额:400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信阳市二七北街33号
联系电话:0376-636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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