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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别人担保之前
请花点时间读读这篇文章
文 | 步日欣

本文的缘起是因为王思聪持有的普思资本的股权被法院冻结,笔者由此推断,王思聪可能以该部分股权,为某些债务或义务提供了抵押担保注1。
【注1】:很多吃瓜群众认为王思聪栽在了熊猫直播的个人连带责任上了,从常理上讲这种可能性不大,要是真是牵扯到王思聪个人,可冻结的资产比普思有价值的多了去了。最有可能的是,王思聪用普思的股权,做了抵押担保,再加上该部分股权早就质押给万达了,根本伤不了筋骨。
早些年,企业之间流行“互保”,也称为“交情保”,企业经营过程中,难免因为经营周转问题而资金紧张,于是就互相担保,向银行或者其他机构贷款,一家企业履约能力不足,就拉上亲戚朋友,来给自己增加实力。
你给我担保,我给你担保,你来我往,叫“互保”,担保人和债务人之间要么是亲戚,要么是生意场上的亲密伙伴,要么是抹不开情面的朋友,因此又被称为“交情保”。
美其名曰“增信”。
在互相担保的推波助澜下,企业信用确实“增强”了,也从银行拿到了很多超过自身偿付能力的“烫手钱”,但是这种盲目加杠杆的行为,一旦某个节点出现问题,就会引发连锁反应。前些年,因为“互保”问题而爆雷,引发不少连锁反应,曾导致很多企业破产。
美锦集团和海鑫集团曾是山西当地两家龙头企业,美锦集团就因为“交情保”,在海鑫集团破产前后,累计为其代偿15.5亿元的债务。
不要以为担保就是简单的签个字,签的这个字,很有可能把你的身家性命搭进去。因此,在牵涉到担保问题的时候,要慎之又慎。
请认真对待以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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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到底是哪种类型的担保
所有的担保方式,都在《担保法》中有规定,主要包括四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其中,威力最大,最常用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保证,一种是抵/质押。
先说抵质押,如果你作为第三方,并不是自己借钱,需要以抵押自己的财产,为朋友的债务作担保,也只以该部分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不会影响自己持有的其它财产。
而保证就略微严重一些了,我们常说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就是跟保证有关。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有且只有这两种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只有在法院清算债务人财产后,不足以偿还债务的时候,一般保证人才需要承担责任;而连带保证就是我们常说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这种情况下,你甚至可能被率先起诉、要求代债务人偿还债务。
而且,在没有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的情况下,法院默认为是杀伤力最大的连带保证。
因此,弄清楚担保的方式,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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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明确担保期限有多长
担保期限约束的是你为朋友做担保的效力期间。
一般的担保合同中,会约定担保有效期,比如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一旦债权人在担保有效期内主张权利,作为担保人,你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的。
对于担保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担保期限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只有在这六个月内,债权人没有主张权利,你作为担保人才算平安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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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未办理抵质押登记的担保协议,是否有效
《担保法》中特别规定,抵押担保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林木、交通运输工具、企业设备及其他动产的,都需要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只有办理了财产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才能生效,且是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注2。
【注2】:也别高兴太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中的裁判案例,如果抵押合同中约定了,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主要义务应由抵押人承担,因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导致抵押权未有效设立,就要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即在按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而且,就算没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主要义务由哪一方承担,如果在债权人要求下,你还拒绝去办理抵押登记,那么就属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因此导致的债权人损失,你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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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陈XX向雷XX借贷60万元,程XX作为第三人,承诺用自己的位于水木年华小区X幢XX室的房屋,作为借款的担保。后因为雷XX拒绝履行还款义务,陈XX向法院起诉,要求程XX作为担保人,立即清偿担保款本金的本息。
法院认为,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被告程XX虽然书面承诺用房屋为案外人的借款作担保,但未就抵押物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而抵押权尚未设立。因此,对于陈XX要求程XX的还款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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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09年,辛XX与何XX签订《借款确认书》,辛XX向何XX出借150000元,还款期限至2014年2月11日;黄XX作为保证人,对何XX的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并在何XX不能偿还借款时,辛XX对黄XX所有的XX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首先,法院认定何XX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但是没有约定具体的担保期限,因此法院认为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2014年2月11日起至2014年8月10日止。
但是由于辛XX主张权利时已经在2016年,已超过保证期间主张权利,黄XX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关于房产抵押保证的问题,法院认为,《抵押担保协议》均约定黄XX以案涉房产作为抵押物,虽该房产未办理抵押权登记,但相关抵押合同生效。
由于辛XX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黄XX具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故其主张黄XX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

作者简介:步日欣
创道咨询创始人,安信融资本合伙人,北京邮电大学创业导师、经管学院特聘导师。电子工程本科、计算机硕士学位,具有拥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通过CFA LII考试,先后就职于亚信咨询、中科院赛新资本、东旭集团金控集团等,拥有IT研发、咨询、投融资十年以上经验,关注投资领域为物联网、集成电路、智能制造、云计算、大数据等,为上市公司、创业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产业服务、公司治理咨询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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