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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如何预防“送达难”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如何预防“送达难”
阅读量:3751369
2019-10-24
在民事诉讼中,送达是非常关键的一环。虽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常用的送达方式有五种: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但采用前4种送达方式都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知道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目前的民事诉讼中,被告缺席率较高,很多时候,原告不知道被告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或者原告向法院提供了被告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后,法院仍无法找到被告,普遍存在“送达难”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采用公告送达。但是公告送达须经过60日才能视为送达,必然拉长了诉讼周期,增加了原告的诉累。在民事诉讼中,如何预防“送达难”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中的第三条为当事人提供了预防“送达难”的一个办法,即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因此,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上约定送达地址,有了这句话,原告就不用因为公告送达耽误时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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