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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男子枪杀5人被判死刑冤不冤?看完他和公诉人的对话再发言

阅读量:3767072 2019-10-25


10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对梁钧持枪杀人案一审宣判,该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梁钧犯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决定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前进行的庭审中,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钧以杀人为目的,持组装口径枪向6人射击,共射出子弹14发,致孙某某、付某某、郑某某、邵某某和孙某等5人当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应当数罪并罚追究刑事责任。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钧犯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建议判处梁钧死刑立即执行的量刑建议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梁钧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作案动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依法惩处。

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梁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法院依法决定对其数罪并罚,判处梁钧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宣判后,梁钧当庭表示要上诉。
10月11日上午,内蒙古开鲁“3·25”持枪杀人案开庭审理。这起在当地乃至全国都引起极大轰动的案件主角梁钧走进法庭时,却一脸平静,只是在走过旁听席时,他短暂地瞪大眼睛急切地搜寻着。庭审中,他也曾不止一次试图回头看身后的旁听席,均遭到了法警的制止。 
心有牵挂的梁钧用14发子弹永远隔绝了5个人的牵挂。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钧以杀人为目的持组装口径枪向6人射击共射出子弹14发,致孙某某、付某某、郑某某、邵某某和孙某等5人当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应当数罪并罚追究刑事责任。 
他有精神病吗?
梁钧持枪行凶50分钟内在3处案发现场杀死5人,有的被害人甚至与梁钧自幼相识,并无重大矛盾,但还是被残忍杀害。消息一传出,许多人不能理解,甚至猜测梁钧是不是有精神病。梁钧到底有没有精神病?这个问题十分重要。 
侦查阶段在检察官的建议下,侦查人员走访了梁钧的同学、邻居及同事,他们都证实平时梁钧一切言行正常,从未发现其有精神方面的异常现象。另外,调查梁钧的家庭成员及近亲属,发现他们中从未有人患精神病,证明其家族没有精神病史。审判机关交付权威鉴定机构鉴定后,鉴定结论证实梁钧没有精神病,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在庭审辩论阶段,辩护人仍然纠缠于此,梁钧也反复强调“我脑子一片空白,直到警察开枪把我打了,我的脑子才一下清醒过来”。 
公诉人:你持的口径枪是单发还是双发? 
梁钧:单发。 
公讼人:也就是说你每发完一枪都要再上子弹,对吗? 
梁钧:对。 
短暂的提问后,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梁钧精神病鉴定意见书和现场监控录像等相关证据证实,梁钧杀人目的明确,逃跑路线明确,杀人过程从容冷静,无反常表现。同时,从被告人作案情节到对现场的处理等一系列环节来看,足以证明梁钧是在正常意志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梁钧归案后,其情绪稳定,对作案过程及其杀人动机前后供述一致。此外,梁钧无精神病家族史,他本人也无精神异常表现,智商、情商与常人无异。最后,法庭采纳了公诉人意见,当庭驳回辩护人要求重新做精神病鉴定的请求。 
作案动机到底为何?
在出示证据的过程中,公诉人重点出示了被告人梁钧犯罪动机的证据,查清梁钧犯下如此滔天罪行的动机,既是本案诉讼的需要,也是对人民群众关注的一种精准反馈。 
就犯罪动机问题,梁钧辩解,杀害孙某某是因为工作竞争失利引发的矛盾。 
公诉人:“为什么枪击孙某某?” 
梁钧:“我2009年到厂里就当了副厂长,我记得孙某某2015年才来,他2018年就成了第一副厂长,我应该是第一副厂长。” 
“案发当天什么具体矛盾引发你枪击孙某某?”公诉人继续发问。 
梁钧:“我们当天开职工会,孙某某在会上说话难听。散会以后在停车场他问我‘你为什么说我不会说话’,我俩发生口角,然后我推他一把,他推我一把,我就去旁边车上取枪了。” 
在枪杀孙某某后,开枪射杀付某某。梁钧供述除了付某某平时跟孙某某同乘一辆车,认为两人关系较好以外没有别的原因。 
枪杀两人之后,梁钧持枪追杀同在厂区的邓某某,在绕办公楼追赶一圈后邓某某在西侧栅栏处向外翻越时,梁钧持枪向邓某某射击并击空,邓某某跳栅栏侥幸逃脱。 
公诉人:“你跟邓某某有什么矛盾吗?” 
梁钧:“应该我当第一副厂长,因为我干工作上黑天白天一个电话就到,因为擦拭管道我摔断过三根肋骨,他都知道。他就能说上好话的,他却没有。” 
据梁钧交代在持枪驾车逃离供水厂后他去往自来水公司,因为提拔孙某某的事对自来水公司班子领导不满,意图报复,到达自来水公司门口后因大门关闭,鸣笛未果后持枪驾车离开。在继续开车逃跑路过慈善堂的时候,他进去枪杀了郑某某和她的老伴邵某某。梁钧说,因为很多年前郑某某给他算过卦,他们也算认识。至于为什么要杀他们,梁钧回答:“我也说不清为什么我就进去了。” 
在离开慈善堂后,梁钧驾车逃至开鲁县开鲁镇宇亨国际汽贸城南侧公路附近时发现孙某驾车停靠路边休息,遂驱车靠近后与孙某攀谈,在孙某下车后梁钧持枪向孙某射杀。据梁钧交代,孙某是他的老邻居,自幼相识,在厂子关系也还不错。至于为什么杀他,梁钧语气略微低沉地说到:“我不知道。” 
他有赔偿能力吗?
法庭上,被害人家属提起了近474万元的附带民事诉讼赔款要求,对于这一要求,梁钧反复强调:“我没有钱。”他到底有赔偿能力吗?检方认为梁钧隐瞒自己真实财产情况,也未曾向被害人家属道歉和表达赔偿意愿。梁钧未有悔罪行为。 
据担任本案公诉人的通辽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李祥龙介绍,梁钧原本也有幸福家庭,家里有年幼的一子一女,妻子在县中学教书,夫妻感情很好,为了更好地照顾孩子,家里还特意请了一名保姆。据被害人家属说,案发后,梁钧的妻子带着孩子离开开鲁,去了赤峰。在办案检察官提审时,提到自己两个可爱的孩子、贤惠的妻子和美满的家庭,梁钧也曾一度痛哭失声,难以自已。 
梁钧以使用枪支弹药杀害5名被害人的犯罪事实,不仅造成5个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支离破碎,而且对整个社会都形成了难以抚平的创伤,犯罪后果极其严重。 
法庭上,梁钧始终对自己实施后几起杀人案件的矛盾起因和当时的心态含糊其辞。在庭审的最后环节里,梁钧的表情始终看不出变化,低沉地说:“我后悔了。” 
在庭审过程中,梁钧不止一次试图回头看身后的旁听席,均遭到法警制止。不知道他是否瞥见了旁听席上一脸憔悴的父亲,那是到庭的唯一被告人家属。 
据了解,公诉人在庭审中出示了大量证人证言、尸检鉴定、DNA物检鉴定,现场勘察等多种证据,证据之间形成了一个牢不可破的“铁链”。在铁证如山的证据面前,通过当庭询问,被告人梁钧对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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