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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法规】快问快答——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须知!

阅读量:3784592 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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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邀请了陈福星律师
来一场涉台法律法规
知识快问快答
《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须知》

Q蘑菇君:台湾同胞投资主体有哪些?
A陈福星律师:
《台湾投资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投资。”

Q蘑菇君 :台湾投资者的认定范围?
A:陈福星律师
《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第二条,台湾投资者以其直接或间接所有或控制的第三地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简称第三地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企业(简称转投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提出申请,将该第三地投资者认定为视同台湾投资者。
《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第四条,“台湾投资者”是指以下自然人或企业:(一)持有台湾地区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二)在台湾地区设立登记的企业,包括公司、信托、商行、合伙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大陆和台湾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企业或机构在台湾地区设立登记的海外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以及未从事实质性经营的实体。”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二条第2款规定,“台湾同胞以其在港澳地区和外国投资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名义在本市的投资可视为台湾同胞投资。”

Q蘑菇君:大陆地区如何保护台湾同胞的投资?
A:陈福星律师
 《台湾投资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五条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第十一条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获得的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Q蘑菇君:台湾同胞有哪些形式进行投资?
A:陈福星律师
《台湾投资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统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六条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采取下列形式进行投资:1.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统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2.设立个体工商户;3.以他人名义委托或者信托方式投资;4.开展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合作生产;5.购买股票、债券;6.购买、承包、租赁企业;7.购置房产;8.依法取得土地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并按照规定开发经营;9.以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现代农业;通过土地市场依法受让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经营;10.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并取得经营特许权;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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