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收到了物业公司关于第三季度的公共收益。从物业提供的资料可以看出,小区的临时停车费用是“0”。根据翻阅物业账目,其实每月南区的停车费用约在8000元左右,那为何在此账单上体现为零呢?
从物业处得到的解释是:“这部分收入是属于开发商的,因为我们和开发商签订合同的时候地下车位产权都是开发商的,划给业主需要开发商授权”。
记得上个月,神奇的物业公司财务将小区属于业主的临时停车费违法的扣减了人员成本,最终历年几十万的停车费就剩下了几万元。当时针对这份账目,我已经书面通知物业公司进行整改并上报了主管部门。时隔一个月...
在此我不禁对物业公司的财务刮目相看,总能为自己制作的账目找到“合理”的解释。但是,显然这个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地下车库车位即使一开始是属于开发商的,但是自从出售那天起就属于业主了。根据目前地下车库大部分属于业主的情况,这部分停车收入理所应当至少属于全体地下车库业主。
另外一个疑点是,根据今年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合同。公共收益唯一扣除的管理成本是税点,我想税点一定不会是25%。
不过物业企业选聘之前,公共收益暂时无法入账,这段时间也希望物业公司财务能够再多学习一下法律法规。毕竟这笔钱最终还是要拿出来的。
我已经代表业委会正式与物业再次提出了交涉。希望物业经理正告其公司层面:涉及公共收益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合同来入账。如果拒不改正,无论是否续聘,一定会代表业主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属于业主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