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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王法与孝道产生冲突,古代妇人偷鸡犯罪,丈夫却被打了十大板

阅读量:3835772 2019-10-27


昌会县有个百姓名叫金在衡,家中养了数十只鸡,却经常被邻居偷走。其鸡群中有一只大公鸡,高冠长距、彩羽翰音,用其和其他公鸡搏斗,从来也没有输过,因而颇受主人喜爱。然而,这只公鸡最后也被偷走了。

金在衡思来想去,心中极为不甘,于是一纸诉状递到了衙门,上书“状告为盗鸡事:畜养之利,民生所资。盗贼之风,王法所禁。在衡居住县坊八总,家畜雄鸡,报晓种雏,陡被邻贼暗行窃去。切本总居民,善良固多,奸宄时有。偷鸡之弊,尤为特甚。若不剪除,民难畜养。乞差皂快,逐户搜捕。如得真赃,枷号示众。惩十儆百,以清盗风。上告。”(注:坊是唐朝城市的最基本居住单位)
夏太尹看了状子后,认为偷鸡者必为左右街坊妇人所为,于是便签了牌票,吩咐皂隶将金在衡家前后左右十家之内的妇人全部传至大堂,如有不到者,必是偷鸡犯妇,可令其对金在衡进行赔偿,戴枷示众。

不一会,金在衡邻居家的妇人全部被传唤到堂,一共三十多个妇女,顿时跪了半个公堂。夏太尹见妇人全部到堂,却故意不去问偷鸡之事,反而审起了其他偷盗案子。一通大刑下去,公堂之上顿时惨叫连连。结案之后,夏太尹却又拿出另外一件偷盗案继续开审,对于拒不认罪者又是一通大刑。
众妇人在大堂上跪坐良久,眼看官差官差用刑之严,全都被吓的花容失色、惊惧万分。不过,没有偷鸡之人虽然畏惧,心中尚且坦荡,心想,“我并未偷鸡,岂能妄加刑罚于我?”而那盗鸡者却是做贼心虚,心道,“鸡确实是我偷的,若是被问出来,岂不是和刚才那些盗贼一样要受刑?那可真是又痛又丑了。”

夏太尹处理完两件偷盗案,这才扫了一眼跪在堂上的众妇人,说道,“未偷鸡者自去,偷鸡者跪着勿动,待我审问。”
于是,众妇人均起身离去,只有一卞氏妇人依旧跪在堂上。原来,卞氏因为惊惧,心思一直在自己偷鸡之事上,骤然听到“偷鸡者跪住我问”,认为自己偷鸡之事已被察觉,竟然没能反应过来,顿时呆在了原地。
夏太尹见状,喝问道,“鸡既然是你所偷,那么你是愿意赔偿呢?还是愿意戴枷示众?”
卞氏见无法抵赖,只得答道,“家中贫穷,为奉养婆婆,却因没有食物,这才不得已偷了金家的鸡。只是家中无物可赔,哪怕典身赔之,也不愿戴枷示众。”

夏太尹闻言,又将其婆婆与丈夫拱常带至公堂,一问之下,果然是因奉养婆婆而盗鸡,夫妇两人并未自己食用,逐叹道,“古语云‘吏以亲故,受污辱之名’,今虽行偷盗之事,却也是迫不得已,倒也情有可原。昔闻梁上君子,今见贼中孝妇。人性皆善而习乃恶,岂不信然。”
于是,夏太尹将卞氏与婆婆释放,却将其丈夫贡常留了下来,言道,“妇人不知礼法,故而敢于行偷盗之事。你作为男子,本应承担起奉养的责任,理应挣钱养家奉养父母,岂能以偷盗之物奉养母亲?古云以善养,不以禄食,故修身即以事亲,虚体即以辱亲。如今身背偷盗之名,就算以三牲(牛、羊、猪)供养母亲,难道就是孝道吗?”贡常面对问话无法作答,只得不断磕头认罪。

夏太尹逐命衙役打了贡常十大板,判决道,“今审得贡常家中贫困,为奉养母亲而偷鸡一案。如今天下,家中富裕而懂得孝道者不多,家中贫困而能奉养父母者更少。然而,若是容其尽孝而不问违法之事,乃是纵容百姓犯法;若是惩其犯法行径而不问孝心,又不免不近人情。故此,卞氏虽然盗鸡,却罪在其夫,只是其家中贫困,实在无法追赃,故而杖其十板,以作惩戒。”
然而面对这一牵扯到王法和孝道的案件,夏公用计吓出贼情,智也;不责妇人,养其耻也;惩其丈夫,训义也;体恤孝子,仁也;不追赃,惜贫也。虽然最终因家贫而免于追赃,虽然贡常夫妇孝心可嘉,但也打了贡常十板子,正是为了在孝道和王法之间寻求平衡,表明虽偷盗情有可原,罪责也不可全免。
【本案选自《皇明诸司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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