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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两男子非法持有枪支、伪造货币被判刑

阅读量:3840958 2019-10-27


 戳蓝色字“今日仁怀”关注我们哟日前,市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尤某涉嫌伪造货币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后,以被告人袁某某犯伪造货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以被告人尤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被告人袁某某通过网络了解到制作假币的方法后,与被告人尤某商议决定共同制作假币获利。随后,二人购置了制造假币的工具并多次在袁某某住宅伪造假币。将假币制作出来后,袁某某、尤某、肖某某(另案处理)在金沙城区、仁怀城区使用假币,换回真币400余元。同年5月,市公安局民警在袁某某的住所搜查出20元、10元的“人民币”共计286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仁怀分行鉴定,均属假币。此外,公安机关还查获被告人袁某某自2018年3月以来,在网上购买枪支配件组装枪支并非法持有。经鉴定,袁某某持有的16支疑似枪支中有3支为枪支,具备致伤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庭审询问

经询问,袁某某出于兴趣爱好在网上购买配件组装枪支并用于打靶子,因其担心私藏枪支被警方查获,故将枪支藏匿在女友家。
庭审辩论
辩论环节,公诉机关表示,袁某某非法持有枪支行为公安机关早已掌握,故尤某不存在检举立功行为;二被告人在伪造货币方面均有不同分工、共同使用行为,不宜区分主从关系;被告人袁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结合本案的案件事实,公诉人建议以被告人袁某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袁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建议执行四年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尤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宣判

合议庭经过认真的审理后认为,制造假币虽为袁某某提出,但尤某积极响应,参与购买制作工具并多次借用他人车辆用于制造贩卖假币,考虑袁某某学习技术并运用行为大于尤某,二被告互为主从关系。为严厉打击制造假币、非法制造枪支行为,法庭当庭并作出一审宣判。(记者 黄琴)
一审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尤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没收二人相关作案工具。



主   办 | 仁怀市融媒体中心
监   制 | 张小东 陈 勇
责   编 | 唐玉兰
编   辑 | 刘玲玲
制   作 | 何江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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