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由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骆某元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持有弹药罪,被告人骆某河等九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
“2018年9月以来,被告人骆某元、骆某河、骆某亮与被告人骆某祥、骆军某、骆某生、骆顺某、骆英某、骆某国、骆某德和骆某生(在逃)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三次以上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
法庭审理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阶段,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法庭依法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对没有聘请律师的被告人,根据其个人意愿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由于涉案人数多、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普法时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和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非法持有弹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罪名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该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章来源:法治永州
|运营人员:潇湘无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