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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于欢案曾因"辱母杀人"一审被判无期徒刑,而在2017年3月至5月引发社会高度关注,该案二审认定防卫过当、改判五年,此案以激活正当防卫条款的广泛意义,而相继入选当年系列十大案件、改革开放40周年及建国70周年要案等评选及荣誉。
随后于欢案背后吴学占涉黑案、于欢家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先后审判,并始终进入公众视野,被称为于欢案第二季、第三季。
原以为此案将偃旗息鼓,却不曾想于欢案第四季又悄然启动。于欢当年致伤的讨债人员严建军,对于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此案将于2019年10月29日上午9时在于欢服刑的聊城监狱西区第九监区进行开庭。
于欢案第四季到底是怎样的一起案件?即将开庭,又有哪些焦点值得关注?
于欢被诉案详情
2016年4月14日,由吴学占组织的10多人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
当天随着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限制人身自由,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 。
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其中重伤的一人严建军,于2016年11月17日,在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欢涉嫌故意伤害案中,提起了暂计50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请求,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无期徒刑、赔偿严建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53443.47元。
于欢对此提起刑事上诉,严建军未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鲁刑终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改判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至2021年4月14日)。
而严建军,因为参与对于欢家人的非法拘禁犯罪行为,2016年8月4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2018年5月11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对吴学占等涉黑案作出(2017)鲁1502刑初4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其中判处严建军犯非法拘禁罪,有期徒刑二年(至2019年3月14日)。严建军等人不服提起刑事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鲁15刑终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严建军服刑完毕后,2019年8月20日其以因伤住院接受治疗、医药费用等各项损失于欢未赔偿为由,以于欢为被告,向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提起暂计197466.82元的赔偿及诉讼请求。法院立案后,向正在聊城监狱服刑的于欢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此案定于2019年10月29日上午9时在聊城监狱(西区第九监区)开庭。据悉,于欢此案已经委托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殷清利作为代理人参与庭审。
下图为冠县人民法院开庭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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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焦点1、附带民事诉讼后能否再提民事诉讼?
严建军2016年11月17日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严建军于2019年8月20日民事起诉状
严建军既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起诉,而且对当时一审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没有提起上诉。
在刑事案件已经判决生效之后,严建军又以同样理由提起民事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于欢代理人一方的意见: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理由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4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本条是关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何处理的规定。本条规定统一了附带民事诉讼和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避免民事原告人因选择解决民事责任的程序不同,获得赔偿的范围和数额不同,从而造成司法不公。另外上述规定有利于发挥附带民事诉讼的整合功能,促使民事原告人尽可能地选择以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从而减少民事原告人因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而给其本人和法院造成不必要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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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焦点2、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对比严建军2016年11月17日、2019年8月20日两份民事起诉状,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于欢代理人认为:本案系典型的重复起诉,贵院亦应依法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经对比,两案的原告、被告分别是严建军、于欢,其中诉讼请求内容中关于主张费用中,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载明“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暂计50万元”,民事起诉状载明“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暂计197466.82元”。显然刑事附带民事起诉时的数额为50万元,而当时判决53443.47元,同时原告严建军根本无法具体说明当时每项费用的具体数额及证据,所以应当认为此次主张的数据及所谓的后续治疗费用完全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50万元范围之内。这样,如果被告所诉的金额只要在50万元以内,均应视为重复诉讼。
禁止重复诉讼即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民事诉讼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这样,贵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严建军的此次民事诉讼。 3
庭审焦点3、吴学占已经支付过医疗费用?
在吴学占涉黑、原告严建军非法拘禁案件的裁判文书中,显示严建军的治疗费用由吴学占支付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原告严建军如不提交充分证据说明吴学占支付的情况及数额,将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1、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7)鲁1502刑初4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10页关于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内容中载明:于欢案件发生后,吴学占出资200万元给杜某某家属作为抚恤金,给受伤的严建军在北京联系医院救治。
2、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5刑终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显示的相关内容。第9页:向因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受伤或死亡的组织成员支付医疗费、子女抚养费等。第21页吴学占供述:杜某某出事之后三四天,凑了200万元汇给杜某某的亲属,还帮助严建军在北京找医院治疗。第27页张博供述:严建军、郭彦刚、程学贺受伤后看病都是吴学占拿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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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焦点4、严建军讨债的非法性及构成犯罪?
在原告严建军参与的此起讨债行为中,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且不仅违法,而且具有重大过错,对此已经有相应的法院判决支持。
1、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5刑终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经认定原告严建军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依法从重处罚,最终被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刑终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不仅再次认定了原告所参与行为的违法性,而且在第28页载明:经查,在吴学占、赵荣荣的指使下,杜某某等人除在案发当日对于欢、苏银霞实施非法拘禁、侮辱及对于欢间有推搡、拍打、卡项部等肢体行为,此前也实施过侮辱苏银霞、干扰源大公司生产经营等逼债行为。于欢及其母亲苏银霞连日来多次遭受催逼、骚扰、侮辱,导致于欢实施防卫行为时难免带有恐惧、愤怒等因素。对于欢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被害方存在严重过错等上诉意见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此重大过错,冠县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重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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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焦点5、防卫过当的适当责任如何适用?
于欢的行为已经由山东高院判决认定为防卫过当行为,对此本院应当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考虑这一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对于这里的适当民事责任,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把握:一是防卫过当不能免除民事责任;二是防卫过当造成的损害一般应当根据防卫过当造成的损害后果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减轻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应当注意以下事由:
1、本案严建军的受伤部位是腹部,由此可看其当时应当正面面对,并制止于欢走出接待室,其应当是积极参与了阻击行为,并非是后背受伤(如郭某刚)。
2、对于欢案件的防卫过当行为认定,是针对致杜某某一人死亡、严建军及郭彦刚两人重伤、程学贺一人轻伤的整体伤害后果而言的,如果仅针对严建军一人重伤而言,加之于欢当时也有轻微伤的情况,反而离正当防卫的认定更接近。
3、在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原告严建军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而且当时在山东省高院的二审中于欢家属已经向法院提交8万元赔偿款的情况下,已经足以符合因为防卫损害赔偿的原则。
后记
于欢故意伤害案——于欢系列案第一季;
于欢案背后吴学占等涉黑组织犯罪案——于欢系列案第二季;
于欢家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于欢系列案第三季;
于欢被诉民事赔偿案,就是于欢系列案第四季。
一个看似简单的民事起诉案,既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民事诉讼的区分问题,又存在是否构成重复诉讼的程序问题,更涉及到原告一方讨债及非法拘禁行为违法及重大过错的前提问题,还涉及到于欢防卫行为在侵权责任法上的责任分担问题。
最重要的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欢案的二审判决,已经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成为样板案件。但同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在认定于欢防卫过当成立的同时,却没有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在侵权责任界定适当责任进行考量、分析、区分,直接对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部分予以维持。
于欢民事被诉案的审判及处理,将直接可能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认定有所牵连。如果处理不当,亦有可能不利于整体审判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