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摘要)
——2019年10月23日在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也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党中央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专门对建立这一制度作了说明,突出强调“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在致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的贺信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深刻指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公益诉讼检察立法保障,2015年7月作出决定,授权在13个省区市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2016年11月审议试点工作中期报告;2017年6月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正式建立这一制度;2018年10月、2019年4月又将公益诉讼检察职权写进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地,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健康发展,形成了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受到广泛关注。
一、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全面推开以来的主要情况
2017年7月1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正式施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推开。全国检察机关牢记党和人民嘱托,把公益诉讼检察作为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方面,与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并列为“四大检察”统筹推进,依法履行“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职责。2017年7月至2019年9月,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214740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187565件、提起诉讼6353件。其中,2017年7月至12月立案9170件;2018年立案113160件;今年1月至9月立案92410件,同比上升68.98%。
(一)服务大局,立足办案发挥公益保护职能作用。全国检察机关深刻领会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立法精神,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紧盯损害公共利益的突出问题,依法履职、狠抓办案,着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 一是突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专门对公益诉讼检察参与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作出部署。2017年7月以来,共立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18012件,占立案总数的54.96%。通过办案督促治理被污染、损毁的耕地、湿地、林地、草原321万亩,督促清理固体废物、生活垃圾3104万吨,追偿修复生态、治理环境费用34.5亿元。
合力推进长江大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10项检察举措”,重点办理涉及违法排污、跨省倾倒固体废物、非法码头、非法采砂等公益诉讼案件,推动修复长江生态环境。对38起破坏长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挂牌督办。组织长江流域11省市检察机关探索区域协作,建立“上管一段”等流域治理检察机制,促进“一条长江、共同保护”。湖北省武汉市某公司将大量尾渣直接堆放在距离长江岸线不到200米的堤外滩地,占地60余亩,严重破坏岸线环境。该市青山区检察院向区水务局、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履行监管职责。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统一部署,检察机关协调推进,相关行政机关将约5万吨尾渣迅速清除,并对涉事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院还联合相关部门对临近岸线区域深入摸排,接续发现19个尾渣堆放现场,清除固体废物17万余吨。
针对乱占乱采乱堆乱建损害黄河生态环境、威胁河道行洪安全等问题,会同水利部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自2018年12月起,黄河流域9省区检察机关与河长制办公室协作,共受理水利部门移交“四乱”问题线索2339件,立案公益诉讼案件1097件,督促清理污染水域1707亩、清理生活和建筑垃圾138.7万吨、拆除违法建筑80.8万平方米。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两公司违法占地660余亩经营养殖场10余年,严重破坏湿地生态环境。中央环保督察通报后,检察机关查清事实,向河南省灵宝市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并与市政府和涉案公司反复沟通、协调,推动完善整治方案。经共同努力,违法养殖场1.8万余头牲畜得到妥善处理,违法建筑全部拆除,被侵占湿地恢复宁静。
为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2019年2月部署沿海11省区市检察机关开展“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重点围绕入海排污口设置、陆源污染防治、海上污染防控等,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资源。已立案相关公益诉讼案件873件。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检察院针对辖区内违法使用海域、非法捕捞、海岸带违法建设等问题,向区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履行监管职责。相关部门认真整改,组织海上专项执法,督促拆除违章建筑192处、完成退渔还海477亩。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列举了部分黑臭水体整治滞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明显等6类问题57件线索。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反思检察职能履行严重缺位问题,迅速跟进,集中挂牌督办,检察长、副检察长带队实地调研,督导相关地方检察机关认真履职,促进问题整改到位。现已立案公益诉讼案件28件。其他地区检察机关正在同步排查,推进类似问题妥善解决。
? 二是突出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各级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在依法惩治制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的同时,立案相关公益诉讼案件71464件,占立案总数的33.28%。2018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专门部署“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坚决捍卫食品药品安全底线。针对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问题,紧盯学校、校外托管培训机构食堂及周边商店、“小饭桌”、“流动餐车”等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加大线索排查和检察办案力度,促进做到学生吃得放心、家长安心。湖南省检察院与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9部门联合开展“中小学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护苗行动”。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检察院针对履职中发现的校园周边商店售卖“三无”食品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专项整治。针对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农贸市场、超市食品安全问题,排查监管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线索,依法予以监督,共同守护“菜篮子”安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针对辖区数十家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抽样检测不到位等问题,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该局组织专项整改,对全区农贸市场进行摸底排查,设置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或检测箱,全面加强入场农产品抽样检测。针对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饮水安全问题,部署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公益保护专项行动。江西省检察院组织开展“五河一湖一江”水环境及饮用水水源保护集中监督,鹰潭市检察机关向市、区两级政府提交农村集中式供水安全调查报告,并针对部分自来水厂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问题,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探索开展二次供水、现场制售饮用水、自来水供水管质量安全等专项监督。针对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保健食品药品虚假宣传问题,部署开展专项监督,立案相关公益诉讼案件1139件。针对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网络餐饮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配送餐品保管不善等问题,督促市场监管部门严格监管,督促网络平台加强行业自律,近6万家不合格网络餐饮店铺得到整改。
? 三是认真办理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加强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性奖励、补贴,社保金、养老金等专项资金的监督,防止国有财产流失。立案相关公益诉讼案件20363件,督促职能部门追偿受损国有财产84.84亿元。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两家民营医院骗取国家医疗保险基金3115万余元,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所骗医保金未及时追缴。区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监管部门全部追回。
? 四是认真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益诉讼案件。针对非法占用国有土地、拖欠土地出让金、违法储备土地“炒地皮”等问题,立案相关公益诉讼案件4826件。通过办案督促追缴国有土地出让金290.2亿元,督促行政机关收回被非法占用国有土地3.79万亩、没收地上建筑物66.22万平方米。青海省茫崖市21户居民在公路两侧非法占地修建违章建筑7万余平方米,检察机关向国土、城建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有关部门仅对4处新增院落进行拆除,其他违章建筑未予处理。检察机关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起诉意见。
? 五是认真办理英烈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01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英雄烈士保护法,赋予检察机关对侵害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职权。各级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立案该领域公益诉讼案件75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53件,征询英烈近亲属意见;英烈近亲属不能起诉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5件。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对在微信群侮辱消防烈士名誉的行为提起全国首例英烈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得到裁判支持。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公开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今年3月,四川凉山森林火灾中30名扑火人员不幸壮烈牺牲,举国同悲。有网民却公开发表侮辱烈士言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浙江、福建等地检察机关依法提起7起公益诉讼,用法律捍卫英烈尊严。各地检察机关还围绕英烈纪念设施保护不力等问题,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581件,均获纠正。
? 六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探索拓展公益诉讼办案范围。今年全国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指出,损害公益问题涉及面广、危害大,希望检察机关拓展工作范围、加大工作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研究,提出“稳妥、积极”的原则,要求首先把法律明确赋权领域的案件办好、办扎实,在此基础上努力尝试办理问题突出的其他领域案件,但立案前需层报省级检察院审核,必要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安全生产、互联网、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扶贫以及国防、军事等领域公益损害问题,积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慎重履职、担当作为。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针对部分商户违法向未成年人售烟问题,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烟草专卖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履行监管职责。相关单位迅即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整治,对违规经营者立案查处。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针对一段时期骚扰电话泛滥甚至影响“120”等特种电话服务的问题,向市民发放调查问卷,对骚扰电话背后利益链进行调查取证,并听取专家学者意见,负责地向通信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通信管理部门集中整治,效果明显。上海检察机关从守卫城市公共安全出发,开展电梯运行、消防安全、危险品运输、网约车运营等专项监督,深受群众欢迎。
(二)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引领,创新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理念。公益诉讼检察作为一项全新职能,检察机关从零起步,摸着石头过河。各级检察机关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理念变革引领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开拓创新。至2018年11月,全国基层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已实现全覆盖。
? 一是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公益诉讼特别是行政公益诉讼涉及政府履职,因有阻力、有担心,有畏难观望情绪,不少检察机关不仅不会,也不敢、不愿办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充分调研、换位思考,明确提出检察机关与政府部门虽分工不同,但工作目标、追求效果完全一致,并非“零和博弈”。公益诉讼检察的本质是助力依法行政,共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到实处。各级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监督智慧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当好党委的法治参谋,一定会得到理解、信任和支持。具体工作中,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把与行政机关磋商作为提出检察建议的必经程序,不单纯追求办案数量,更注重办理政府及其部门遇到阻力或者需要几家单位协同解决的难案。湖北省黄石市磁湖风景区内,一居民擅自搭建房屋,生活污水直排湖中,并在湖中围栏投肥养殖,破坏磁湖生态环境,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管理权责不清,持续14年未能解决。市国土资源局主动上门请求监督。黄石市西塞山区检察院向5家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联合执法,携手破解了这个难题。该案成功办理后,区政府主动将另一湖泊投肥养殖污染案线索转至检察机关,邀请介入监督、助推整改。区检察院向环境保护、水利水产、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同时与养殖户沟通、释法说理。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困扰区政府多年的顽症得到解决。
? 二是树立“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理念。公益诉讼推开之初,不少同志认为公益诉讼就是要诉诸法庭。办案实践表明,检察机关依法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绝大多数行政机关积极行动、依法履职。特别是对于一些容易出现“九龙治水”疏漏,或者必须齐抓共管的“老大难”问题,诉前程序具有统筹协调、督促多个职能部门综合治理的独特优势,保护公益效果十分明显,以最小司法投入获得最佳社会效果,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解决违法行为不必诉至法庭,这是公益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重要不同之处。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获得的案件线索,主动与政府主管领导沟通,听取政府部门意见。检察建议发出后接续协调促进落实,推动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依法行政,绝大多数问题在这个环节得以解决。检察机关不仅审慎提起诉讼,即使案件起诉后,行政机关在判决前整改落实的,还主动撤诉。两年多来,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82802件,行政机关回复整改率达97.37%。极少数检察建议不能落实,必须提起诉讼的,则努力将案件办成法治教育样本,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社会面的效果。共提起行政公益诉讼995件。呼和浩特市一违法堆放建筑垃圾场所占地120余亩,渣土堆高近10米,存续近10年。2015年,涉案地块划入城区范围。市检察院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行职责。该局回复称,渣土堆形成时该地块尚未划入城区,因此不属于其监管职责。检察机关认为“新官也要理旧账”。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起诉意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开展专项整治。此案开庭时,40余名分管行政执法的县处级领导干部旁听了这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
? 三是树立“持续跟进监督”理念。公益诉讼问题复杂、牵涉面广,有的旷日持久,有的是发展中的问题,有效解决往往没那么简单,持续跟进监督是必要的。今年4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公益诉讼“回头看”专项活动,对2018年办理的10万余件诉前检察建议持续落实情况进行评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虚假整改、事后反弹回潮及检察建议制发不规范等问题,切实做好“后半篇文章”。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出6个督查组,并组织省级检察院分片区交叉检查,各地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共同参与,通过查阅案卷、现场勘验、听取相关单位意见等方式,发现行政机关逾期未回复的1973件、实际未整改的909件、整改不彻底的5403件、事后反弹回潮的466件。目前已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整改4138件,依法提起诉讼59件,跟进监督、督促整改工作还在推进中。
(三)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建设,确保检察监督规范运行。公益诉讼检察作为一项全新法律制度,必须从一开始就做到有章可循、规范推进。一是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案件类型、办案程序等作出规定。2018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印发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规范线索受理、立案条件和办理程序等。二是会同生态环境部等9部委制定《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完善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机制,对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立案管辖、调查取证、联合督办等予以规范,着力解决涉案管辖、法律适用及履职尽责具体标准等问题。三是为解决鉴定难、费用高的问题,商司法部给予大力支持,增加了专业鉴定机构。今年5月,司法部发出通知,部署推出一批检察公益诉讼中不预收鉴定费的鉴定机构,目前已有58家鉴定机构承诺先鉴定后收费。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与中国科学院成立生态环境鉴定联合实验室,部分地方检察机关与本地环境检测中心合作建立检测或鉴定机构。四是探索建立区域协作、内部协同工作机制。针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往往跨区域的特点,最高人民检察院跨省交办或移送案件线索,着力破解“上下游不同行、左右岸不同步”的治理难题。重庆、四川、云南、贵州4省市检察机关建立赤水河、乌江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机制。四川省古蔺县某酒厂向赤水河违法排污,邻近的贵州省习水县检察院向古蔺县检察院移送案件线索,古蔺县检察院向县生态环境局提出检察建议,共同保护两省界河生态安全。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探索建立内部纵向联动、横向配合的协同办案机制。广西检察机关建立统一管理案件线索、统一研判监督策略、统一指定案件管辖、统一调配办案力量等一体化公益诉讼办案机制。
(四)加强机构和能力建设,以过硬本领迎接新的挑战。2018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的方案》。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成立第八检察厅专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地方检察机关结合内设机构改革同步落实,截至今年9月,已有25个省级检察院单设了公益诉讼检察机构,市、县两级检察院组建了专门机构或专门办案组。
公益诉讼检察涉及线索发现、调查取证、诉前程序、起诉审查、出席庭审、裁判和执行监督等环节,涉及经济、社会方方面面,需运用的法律法规、掌握的专业知识点多面广,对检察人员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能要求极高。为此,我们注重政治性极强的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培训,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举办专题培训班13期,要求各地在检察官培训中增加公益诉讼课程和班次。通过贯通四级检察机关的“检答网”及时答疑解惑。发布8批65个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为一线办案提供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互派干部挂职交流,黑龙江、江苏、山东、重庆、宁夏、新疆等省级检察院与行政机关建立干部交流长效机制,通过借力借智,携手推进公益保护。上海、河南、湖南等地检察机关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发起成立公益诉讼研究中心。不少地方检察机关还将卫星遥感、大数据分析、无人机取证等科技手段运用到办案实践中,提升公益诉讼线索发现和调查取证能力。
(五)主动争取重视和支持,为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营造良好环境。各级检察机关主动向党委、人大常委会报告公益诉讼职能作用发挥情况,24个省区市党委、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作出批示,26个省区市党委、政府发文支持、促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20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听取专项报告,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云南等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项决定。一些市州和县级党委、政府出台文件,将公益诉讼工作纳入地方目标督查和绩效考核。这项工作特别得到全国人大代表热情关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二次会议期间,435位全国人大代表对加强和改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其中137位代表提出46件书面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重点督办18件。最高人民检察院邀请268位全国人大代表对11个省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进行专题视察,认真听取意见建议、接受监督。
二、存在的问题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推开以来,整体发展态势良好,但由于尚处起步阶段,工作中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
一是工作发展不平衡。各省区市检察机关以及省区市内检察机关之间,公益诉讼职能发挥作用不平衡。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担当不够、创新不足。不少基层检察院办案类型单一,工作还未完全打开局面。
二是案件结构不合理。起诉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占77.82%,民事公益诉讼占6.52%,行政公益诉讼占15.66%。起诉案件“搭顺风车”多、“啃硬骨头”少,更多借助刑事追诉已锁定的对象、固定的证据拓展公益诉讼效果,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件偏少。支持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仅87件。
三是办案质效待提升。有的检察机关片面追求办案数量,存在滥发诉前检察建议、办凑数案问题。比如“类案群发”,针对一个行政执法机关涉及同类多个行政违法行为,在同一时期发出多份检察建议,影响监督实效与公信。有的检察建议质量不高,对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阐述不严谨、不充分,说理性不足、操作性不强。有的检察建议一发了之,或仅看是否回复,不关注实际整改成效。
四是素质能力不适应。一些检察人员司法理念跟不上,线索发现、调查取证、庭审应对能力欠缺,尚不适应公益诉讼业务带来的新挑战。办案力量总体薄弱,有的基层检察院专门办案组不“专”,适应不同领域案件特点的专业化人才储备不足。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检察院直接办案少,对下指导还跟不上。对公益诉讼检察基础理论、运行规律研究不够。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内涵更丰富、水平更高的要求。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既有广阔舞台,也面临更大挑战。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努力提供更精准、优质的公益诉讼检察产品,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更好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一)坚持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体现和落实到公益诉讼办案全过程。坚持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统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刻认识落实好这一制度的重大意义。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重大部署、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人大常委会请示报告,争取更多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促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专项决定并有效贯彻落实。更加主动接受监督,从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中汲取加强和改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智慧与力量。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司法办案风险防控,绝不允许以维护公益为名谋取私利,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二)主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打好解决重点领域损害公益问题持久战。紧紧围绕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等重大战略,探索全流域、跨区划环境治理公益诉讼检察模式。深入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聚焦黑臭水体、固体废物和尾矿污染,突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持续跟进监督。深化“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加大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保护力度,重点深化保健食品、校园周边、农贸市场三个专项监督,持续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积极参与乡村治理,细化公益诉讼检察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具体举措。
(三)提升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整体质效。总结公益诉讼检察“回头看”经验,把针对诉前程序、提起诉讼及判决执行全流程“回头看”作为“规定动作”,找准问题、精准施策、及时纠偏,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做得更实更规范。研究制定诉前检察建议指导性意见,提升精准性、规范性和实效性。加大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完善交办、督办、参办、提办制度,探索异地管辖制度,破除干扰和阻力,着力解决基层检察院“起诉难”问题。注重分领域分类型总结、筛选案例,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完善案例解读、参照适用制度。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办案一体化机制,整合办案力量、技术装备等检察资源。尽快完善公益诉讼检察办案规则,加强、优化对下指导。建立符合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质量评价体系,严把立案关、证据关、检察建议关、整改落实关和起诉关,不搞粗放式办案,绝不允许办凑数案。
(四)协同推进配套制度机制建设。主动与监察机关衔接,及时移送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线索。与最高人民法院会商,完善有关诉讼程序规定,优化案件级别管辖。通过制发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探索拓展公益诉讼办案范围。主动与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健全重点领域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完善信息资源共享、案件线索移送、配合调查取证等工作机制。加强公益诉讼检察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协同。加快建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管理使用制度。深化保护国防和军事利益军地协作,推进军事检察公益诉讼实践。
(五)下大气力加强公益诉讼检察专业化建设。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研究中心作用,加强对公益诉讼检察基础理论、司法规律及办案实务的研究,为完善制度提供理论支撑。进一步优化专业化办案组织,配齐配强一线办案力量。探索建立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制度。加强专业培训,通过检察官教检察官、与行政机关双向干部交流等举措,不断提升业务能力。深化智慧借助,筹建公益诉讼检察专家咨询委员会,充实公益诉讼技术专家库,为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供专业指导。
(六)凝聚公益保护共识,打造社会治理共同体。加强与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协作联动,支持社会组织有序有效发挥公益保护作用。探索建立公益律师咨询服务机制,为检察办案提供专业参考。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用鲜活案例讲好法治故事,扩大公众对公益诉讼检察的知晓度、参与度。开展公益诉讼检察进校园活动,培育热爱公益事业、热心公益保护的新时代小公民。加强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既借鉴国外公益诉讼成功经验,又大力宣传中国样本、中国智慧。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列席会议的各位代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和人民对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将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功成不必在我的态度和建功必定有我的担当,奋力开创新时代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新局面,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贡献!
文字实录!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最高检公益诉讼专项报告进行专题询问最高人民检察院 前天
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9年10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就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
10月25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就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郝明金主持专题询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郝明金:
各位委员、各位同志:
现在开会。
根据2019年度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的安排,本次常委会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昨天的分组会议审议了这个报告,大家发表了很好的意见,提出了不少好的建议。今天上午举行联组会议,以专题询问的方式继续深入审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8年、2019年相继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明确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自2017年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对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参加今天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有,栗战书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这次专题询问。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张雪樵副检察长,自然资源部陆昊部长,生态环境部李干杰部长,水利部鄂竟平部长,市场监管总局肖亚庆局长,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按照法定程序,会前已有6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报名发言询问,他们是张苏军、高友东、李钺锋、鲜铁可、叶赞平、刘德培委员,今天的会议先请这6位委员发言询问,在他们发言询问结束后,其他出席列席人员发言的请举手,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发言询问。
下面,先请已经报名的委员发言。请张苏军委员发言询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苏军现场提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苏军: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从试点到全面推行的时间不长,取得了初步成效。我想了解的是,在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遇到了哪些突出的问题和困难,最高人民检察院打算如何攻坚克难,更好地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郝明金:这个问题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回答。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就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相关问题现场答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非常感谢苏军委员这个很重要的问题。我们检察机关按照法律修改规定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可以说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也是我们的社会治理体系的一个重大创新。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支持下,这项工作从2015年的有序试点到2017年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确立。从试点到执行,4年多的时间,能够走到今天发挥了这样的积极的作用,确确实实非常不容易。就像我们这次专题报告之前,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专门作了非常深入实在的调研,指出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也是我们自己能深刻认识到的。
? 第一,工作开展不平衡。这个不平衡既有地域上的不平衡,一个省市区内的不同地方办案不平衡,也有办案的类型不平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占了绝大多数,行政公益诉讼就要少一些。
? 第二,“4+1”“等”外的公益诉讼,社会人民群众呼声很高,但是我们的经验不足,我们审慎、积极地去做,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我们的能力、制度建设也还有差距。
? 第三,有关法律法规、配套制度、司法解释完善具体的程序、在工作进行当中发现的一些程序性、实体性、处理性的问题暴露出来,我们的制度还跟不上。我觉得这也是正常的,先有实践,再有规范,实践中发现的这些问题还是比较突出的。
? 第四,我们自己的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有不少危害社会公益的案件,带有区域性、流域性,我们现在司法管辖体系、制度不能适应。我们考虑,能不能以铁路运输检察机关体制改革为契机,建立跨区域司法管辖制度为主的机构。我们在尝试,也在努力争取。
总体这些问题,最根本的还是我们检察机关自己,我们的队伍建设,整体对这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政治上认识、业务能力素质上的提升、职业道德的建设,还有很大的差距。我们下一步准备在这几个方面着实努力,把政治建设更加扎实有效地贯彻到公益诉讼业务中,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我们抓政治建设的最根本的落脚点,把讲政治落实到为人民群众服务、人民根本利益的建设和维护上。一是坚定不移抓办案,把地域上、案件类型上的不平衡,尽快通过有力的措施得到解决。二是坚定不移抓规范。办案要规范,不能因为有压力就去弄虚作假。司法解释、证明标准、鉴定工作要规范,靠我们制度建设跟上去。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要规范。现在和政府部门开展的这些工作得到了有力的支持,都是实践中一些创新做法,但是怎么样有规范、持续,特别是到基层能落实,需要我们进一步和中央有关部委去建设这样一个规范的制度。三是坚定不移强素质。这次汇报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了解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情况,相关制度建设肯定会进一步得到重视,促进解决。谢谢。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郝明金:张苏军委员对张军检察长的回答是否还有再询问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苏军:他这个回答跟我们前期的专题调研情况,特别是问题部分应该说很全面,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很扎实。刚才张军检察长提到人民群众对这件事确实很关心,我们在调研中也有很多人民群众提出,他们身边的一些公益损害能不能有更加便捷的手段向我们检察机关来反映,这个问题不知道最高检有没有考虑设立全国统一的移动通信方式,像手机随手拍、随手录,随手就可以一键提供举报线索的这样一些打算。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这是一个进一步的问题了。确实,如你所说,现在危害公益的各类问题可以说在我们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改革进程中比较多。比方说环境污染、大气、土壤、水源、固体废物,哪个地方都程度不同存在。因为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社会管理、安全、环境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再有,食品药品特别是食品安全,家家户户男女老少都能碰到。这些问题要是让每个老百姓碰到了都来反映不可能,那么便捷的渠道就非常重要。所以,从最高检到全国检察机关,我们建设起一个“12309”举报和反映问题的渠道,打电话、网络都可以反映,这个渠道是畅通的,各级检察机关都有自己的“12309”接待访问反映问题的大厅。刚才讲到手机,就可以通过这个渠道直接反映,网络也能够反映。
再有,新闻媒体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不一定直接向我们反映问题,可能是反映政府的管理、有关的问题、社会热线,但是我们要求检察机关都要注重从报纸上、从内部一些报道上去发现问题线索,从最高检就建立了这样一个渠道,内部一些文件反映出来的问题,社会上反映的,我们直接和有关部门去沟通,再向下级检察机关转交问题线索。通过这次询问,欢迎我们的媒体报道,让老百姓能够通过各种渠道都来反映,我们最普遍、最直接能够和老百姓联通的“12309”检察服务中心就是个最便捷的渠道。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郝明金:下面请高友东委员发言。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高友东现场提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高友东:检察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职责的重要方面,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重点加强的一个新的领域,业务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对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专业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的问题是,当前公益诉讼检察队伍是否能够适应办案任务的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专业人才培养方面有哪些思路和举措?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郝明金:这个问题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回答。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非常感谢友东委员提出的这样一个可以说是我们短板的问题。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我们认为是政治性极强,因为和老百姓切身利益非常紧密连在一起。再有是业务性极强,涉及到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涉及到国有财产的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涉及到国有土地出让等等领域,还涉及到英烈名誉权保护等与人民群众、社会公益、国家利益相关的,这些领域非常宽泛,需要不仅熟悉办案的诉讼程序,更要对社会相关领域,包括科技领域的问题,有一般性的了解,有些还要有更深入的探求。
在这些方面,总体来讲,我们的综合能力是跟不上的。最根本的,还是理念跟不上,制约我们这项工作最突出的短板也在这里。像公益诉讼检察人员普遍缺乏调查取证、出庭的经验,这都是新的工作。还有就是不大敢办案,检察机关监督的往往是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跟不上,导致危害社会公益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办案能力需要进一步培养。我们想最根本的是把理念解决了,不要畏手畏脚,那么就需要和政府部门加强沟通。像我在去年到黑龙江省调研,和黑龙江省高继明检察长一起,和省委书记、省长见面,跟他们了解有哪些问题需要我们给予支持,运用好这个诉讼程序。他们提出,小煤矿治理需要检察机关给予特别的支持。接着,我们的检察机关组织了几十个办案组,到煤矿去调研,发现问题,解决了很多原来束手无策的老大难问题。这是一个理念,上下级检察机关能够给予支持配合,我们各级领导是给予支持的,这个没有任何问题,关键是我们要主动去做。
还有一些业务上的难点,像今年8月份,我们战书委员长率队,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执法检查,发现6大类57件水污染问题线索,会后我去了安徽铜陵,一个公司生产磷石膏过程中,磷石膏矿的矿堆严重威胁长江水道,最近就是二百多米,如果有暴雨,巨大的尾矿堆就要垮塌,造成长江水的磷污染,那是非常非常危险的。我们在考察过程当中,市领导、企业领导给我们详尽地介绍了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矿堆,然后运用科技手段,怎么样把这个尾矿进行合理利用,变废为宝,同时治本,转移这个矿堆。如果我们检察官没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可能提出来的检察建议不符合实际,导致即使诉讼也解决不了这个问题,这就是理念上和专业上的一些短板、弱项。
解决这个问题,第一是组建专业化队伍。我们在机构改革过程当中,要求自上而下,最高检、省一级检察机关应当设公益诉讼检察机构,市和县区结合本地情况,至少要有一个办案组或者相应的专职办案人员。第二是强化专业培训。这是没有止境的,我们采取了派出业务专家、办案骨干到各地开展公益诉讼业务巡讲,加强分类培训。同时,我们建设起一个检答网,内部贯通四级检察机关,去年10月到今年10月,一共才20余万检察干警,一年的时间,已经有800万人次上检答网学习询问,同时提出办案中的实际问题,都得到了及时回答。再有加强案例指导。已经制发了6批几十件案例,覆盖所有公益诉讼领域,是一个最好的可以常常请教的“老师”。第三是借助外脑。仅仅靠检察机关是无论如何不能充分适应办案实践需要的。借助外脑首先是遴选、招录,从有关方面引进一批专业人才,从最高检到市一级检察院,都在这样做,以解燃眉之急。第二是让具有专业知识的行政人员和我们检察人员互派交流,我们得到生态环境部李干杰部长的支持,和我们签了人员交流的协议,现在互相派送干部,也是个双赢。我们从生态环境领域了解了更多的知识,包括线索,检察办案的一些程序也向生态环境部门做了介绍。三是邀请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方面的专家,各个方面组成一个专家委员会,遇到疑难问题去咨询。再有聘请符合条件的专家学者挂职担任我们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促进案件从各方面得到更充分的考虑解决。承蒙在座各位领导同志,还有精深专业背景的委员、代表在这方面给我们支持和帮助。谢谢友东委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郝明金:请李钺锋委员发言询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钺锋现场提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钺锋: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督促政府部门提出需要履职尽责、推动依法行政。据了解,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提出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检察建议后,多数行政机关积极落实,但是也有少数的行政机关敷衍了事,甚至支持不力。因此我想了解一下,实践中检察机关如何处理好检察监督与政府履职的关系,以取得更好的监督效果,如何采取有针对性的督促措施,推动政府部门依法履职,切实解决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郝明金:这个问题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回答。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谢谢李钺锋委员,这确实是个很难的问题。难不在中央机关层面,也主要不在省一级层面,主要是难在市一级,特别是县区一级。倒不是因为最高检和我们的省一级检察机关办案不多,不感觉难,而是在领导层面,对检察公益诉讼有非常清醒、正确的认识,甚至中央有关部门都主动和我们联系,要求我们更及时地发现一些问题,给我们移送一些线索,督促下级检察机关帮助监督、纠正一些行政部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有的基层检察机关自己没有认识到怎样去履行好这个职责,而是简单地认为这是给人家挑毛病,去指出政府部门的问题,提出诉讼更加觉得这是把我们的行政部门告上法庭,今后怎么样在一起相互支持,给予工作上的理解和帮助?说到底,确确实实是个理念问题。因此,我们才提出公益诉讼是一个双赢、多赢、共赢的工作,因为有共同的目标,就是社会、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维护。所以刚才我举了黑龙江的一个例子,和省里沟通非常顺畅。如果省一级检察机关的检察长、主管领导到市一级检察机关,和市委领导、市人大领导、市政府领导就某项公益诉讼建议、某一项公共利益受损的问题进行沟通,肯定能得到支持。市一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和区政府、县政府去沟通,也能够把问题讲清楚,本身就在促进问题的解决。这是首先遇到的问题,在理念上如何去解决。
第二,也要明确权力的边界,不是我们能够包打天下的,而是按照法定程序,弄准有关行政部门在履职过程当中,哪些没有尽职,而这个没有尽职必须是法律做出的规定,再精准地提出建议,就能够得到理解和认同,才会给我们回复,才会协调有关方面,促进相关问题的解决。检察机关不能代位,冲在行政执法的第一线,也不能越位,干预行政机关的正常履职,同时更不应该失位,觉得自己不该去做、不能去做。
第三,注重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方式。这项工作刚刚开始,两年的时间,更多是在探索,各地有许多新鲜的经验,我们最高检还要注重去总结。比方说,我们福建检察机关探索了一个行政公益诉讼圆桌会议的模式,提出了检察建议,了解了相关职能部门在这方面有缺位的情况,在政府部门的支持下,把相关几家都请来一起研究、探讨。北京市门头沟检察院对群众倾倒垃圾2万余吨污染河道,和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建议以后,区委区政府召集了一个现场会,检察长到现场去协调、去促进、去指导。我问他,为什么提出检察建议之前,政府相关部门不能做这个工作?他说以前只能是主管区长出面,我们提了检察建议以后,区委区政府引起重视,他就能够协调相关部门,这不是一个环境部门就能解决的。通过这样的创新,把我们的职能履行到位。
实践当中,确实有对我们的检察建议不大理睬,甚至有反感的情形。我想主要问题还得从我们检察机关自身去考虑,怎么样积极促进解决。比如说,你的检察建议是否精准,是否确实反映了客观存在的问题,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的角度、法律依据、事实依据、证据认定是否科学,鉴定是否能让人家信服,从这方面来解决。再有,要跟进监督。相关行政部门不采纳检察建议,我们是不是向上级行政部门、上级检察机关反映?上级检察机关是否一起接续监督?如果上级行政部门还是不能解决,找主管的市长、找主管的省长,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这种接续监督我们还要去进一步规范化。再有,要注重借力。就是运用好我们的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监督智慧,共同推进政府部门依法履职。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建议的同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备,对拒不接受检察监督的,我们还可以提请人大进行专项监督,或者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督促落实等等。做好这些工作,就能够把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相互关系处理好,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不断取得实效。谢谢。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郝明金:李钺锋委员对张军检察长的回答是否满意?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钺锋:我认为张军检察长的分析解读得相当好。我在调研中也发现,张军检察长提出的这些,中央、省市高度重视,县级的确有一个理念转变的问题,所以我没有其他新的意见。谢谢。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郝明金:请鲜铁可委员发言询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鲜铁可提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鲜铁可:生态环境保护是检察公益诉讼重要领域。这方面的公益案件占全部公益诉讼案件一半以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强调长江经济带建设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还强调,治理黄河重在保护,要在治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专门成立环保督察组,开展生态环保督察。我想知道,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在流域治理、环境保护方面如何互相配合,增强合力,取得了哪些成效和经验?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郝明金:这个问题请生态环境部李干杰部长、水利部鄂竟平部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张雪樵副检察长分别回答。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回答问题。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谢谢鲜铁可委员的提问。多年来,最高检以及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推动。生态环境部门和检察部门也是紧密配合,应该说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特别是近年来,我们双方的协作更加紧密,合力也进一步增强,成效也更加明显,包括刚才鲜委员提到,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有超过一半是生态环境领域的,也说明了合作成效。我们的合作主要有这么五个方面,向各位委员报告一下。
? 一是完善协作机制。去年最高检和生态环境部达成并实施了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相关协议,其中包括互派人员挂职交流。刚才张军检察长也提到了,最高检派人到我们这儿来,我们也派人到最高检去,这个效果非常好。并且今年新出台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又明确将最高检作为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新的成员,这就进一步使得我们之间的衔接、协作、配合更加顺畅。
?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近年来,先后三次配合“两高”修改完善了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司法解释。另外,还一起制定出台了一些重要文件,包括《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等等,这些都为共同打击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
? 三是提供案件线索和技术支撑。从今年开始,为了强化督察成果的运用,推进相关环境问题的解决,我们定期将督察中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移交给最高检和地方检察机关。比如说今年5月,我们首次将113个问题和线索移交给了最高检,为他们开展公益诉讼提供重要的线索。同时,我们还积极为检察部门开展环境领域的公益诉讼提供技术支撑,包括印发了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组建了专家委员会、推荐鉴定评估机构,这些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 四是共同督办大案要案。我们联合最高检等部门,对西安、临汾等几起监测数据造假案进行现场督办,对安徽池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等9起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以及45起长江流域的污染环境案件实施了联合挂牌督办,对违法行为形成了很大的震慑。
? 五是联合开展培训和调研。从2016年开始,我们一起共同举办了相关的培训班,连续四年共同举办了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培训班。另外,今年我们又一起在国家检察官学院举办了首次生态环境执法和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的培训班,一起培训地方两部门人员,指导推动相关工作。并且今年以来,我们又一起开展了一些调研,包括到江苏、湖北、新疆,就两部门的协作情况开展调研。另外到十几个案件现场实地查看整改情况,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存在的问题,指导推动各级检察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共同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从地方层面来讲,我们各地也积极开展协作,并且在协作中也探索创造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这为我们后续共同做好工作也提供了更好的基础。这里有一些好例子,我就不一一汇报了。我们两部门的协作尽管一直在努力,也有成效,但确实还有一些值得改进的地方。比如我们两部门的信息共享,就跟我们现在协作的愿望和意图还是有一定的差距。后续我们在信息共享方面还要进一步加大力度,使得信息共享更加充分,推动工作更加顺畅地开展。
总之,最高检和各级检察机关在这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效果也非常好,我们非常感谢。我们也期待两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更加紧密配合,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强大合力,共同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做出更大的贡献。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水利部部长鄂竟平回答问题。
水利部部长鄂竟平:感谢鲜铁可委员提的问题。为了贯彻落实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特别是关于治水的重要指示,水利部在刚才鲜铁可委员提到的流域治理上重点做了三件事。
? 第一,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为了维护河湖生态和健康,水利部从去年起,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针对乱占、乱采、乱堆、乱建,共排查出12.2万个问题,已经整改了11.6万个,整改率95%。
? 第二,抓好长江大保护。水利部按照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组织开展了长江岸线清理整治、长江非法采砂专项整治、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全面完成了长江经济带1376个固体废物点位的清理,长江干流岸线排查出2441个涉嫌违法违规项目,正在稳步推进清理整治。
? 第三,谋划黄河治理保护。水利部响应总书记“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的号召,落实“治理黄河、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指示精神,围绕黄河大堤不决口、河道不断流、水质不超标、河床不抬高,全面加强黄河的治理保护。前一阶段一共排查出“四乱”问题8400多个,目前已经整改了7900多个。但是,水利部在开展流域治理的过程中,遇到了相当多的难题,相当大的阻力。
由于“四乱”问题是长期形成的,数量众多,处理起来很难,有的是历史原因,有的规模很大,有的利益矛盾十分尖锐等,水利部门推进非常艰难。而正是由于检察机关的介入,才有效地解决了这些难题和阻力。最突出的有三个方面:
? 第一方面,检察机关将河湖保护作为公益诉讼重要领域,针对非法采砂,这是最难的一件事,对非法采砂的打击,最高检和最高法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采砂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把非法采砂入刑,这个打击力度明显增大,这是强有力的。
? 第二方面,最高检与水利部等9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有效打击了河湖的违法行为。
? 第三方面,也是最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检主动与水利部联合在黄河流域开展了“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的专项行动,这在去年就开始了。专项行动以来,水利部门及时向检察机关移交问题线索2339件,检察机关及时立案1097件,发出检察建议1029件,解决了黄河流域一大批老大难问题,达到了“起诉一起、警示一片”的震慑效果。我这里有几个例子,比如郑州市黄河滩区上的法莉兰童话王国儿童游乐园,是个违建项目,规模非常大,水利部门先后9次处罚,仍没有制止住这个项目。检察机关介入后,最终使这个违建全部拆除。这是很有震慑力的。再有,甘肃省岷县的一个“慕丽水岸”茶楼违建项目,水利部门处理起来阻力很大。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就实现了快速强制拆迁。还有,河南省检察机关与河长办开展联合整治,构建“河长+检察长”的工作模式,排查出黄河266个“四乱”重大问题,已经清理整治了256个,这个力度也都非常大。
总之,在河湖保护治理方面,检察机关与水利部门密切配合,成效显著,经验宝贵。一是一批老大难问题和陈年积弊得到了有效解决,河湖面貌明显改善,人民群众广泛拥护。二是河湖“四乱”趋势得到了有效遏制。三是很多河流恢复了河湖的行蓄洪空间,显著提高了防洪能力。四是检察机关、水利部门联合开展清理整治,这个警示教育作用明显增强。
实践证明,水利部门及时发现重大公益性案件,检察机关及时受理,协同发力,经验是管用、可行的。下一步,水利部将继续与最高检合作,深化联合规范协作,努力让中国的河湖都能成为幸福河湖。回答完毕。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回答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关于这个问题我再回答一下。去年1月,最高检与水利部、生态环境部等9个部委建立了协作沟通机制,这几个部委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具体来说,一是借风驶船。刚才两位部长也提到了,首先是借案源。把中央环保督查和水利部河流“清四乱”当中发现的进展不畅的问题作为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的重点案件。二是借人才。我们邀请生态环境部门的一些专家,和我们检察机关的检察官组成办案组,一起到现场勘验取证,探讨治理方案。三是借资源。司法部组织推荐的第一批对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承诺先鉴定后收费的鉴定机构当中,就有两家是生态环保系统的。另外,我们江苏、浙江的省级检察院,与当地生态环保厅环境监测中心联合成立了检测鉴定实验室。四是互补短板,促进共识。检察机关不太了解行政监管到底怎么调查取证,而行政部门的同志最关心行政违法的标准是什么,怎么样才是违法,怎么样才是合法的呢?我已经对排污的企业做出了行政处罚,你检察机关为什么还要说违法呢?对这些问题,刚才干杰部长已经介绍了,我们互派干部交流,共同联合调研,以及共同联合举办干部培训班,现在基本上已经达成了共识,对行政监管当中违法的标准,主要有“三看”:一是看侵权行为有没有被制止。二是看受到损害的公共利益有没有得到救济。如果前面两点做不到,就要看行政机关行政监管手段、措施有没有用尽,如果处罚已经顶格、手段用完了,前面两个问题还是没有解决,那就不认为行政违法,就不应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再有,我们着力推动解决环境治理、流域治理上下游不同行、左右岸不同步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在长江沿线省市之间、黄河流域9省区之间建立了跨区划特别是跨省移送案件、异地办案的机制,办一些“钉子”案件、硬骨头案件。检察机关在本地办案和异地办案不一样,检察机关在本地办案,如果能找层级低的行政机关,就一定不会找层级高的行政机关,找得最多的是乡政府、街道。乡政府也很委屈,你找我,我也没有多少手段,我也没有行政处罚权,我也解决不了多少问题。但是检察机关在异地办案,又不一样了,尽量找高大上的行政部门,能找市政府的,就不会去找乡政府、区政府。所以我们在实践当中,跟行政部门逐步达成了共识,把一些“硬骨头”案件,通过起诉,包括诉前的协调,把问题解决。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同行政部门深化协作,啃硬骨头,办典型案,共同保护绿水青山。谢谢。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郝明金:鲜铁可委员是否还有要讲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鲜铁可:刚才听了介绍,我感到生态环保部门、水利部门和检察机关相互配合,还是很有成效的。我没有其他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郝明金:现在请叶赞平委员发言询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叶赞平提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叶赞平:谢谢主持人。我发言询问的问题是,近年来,保健品市场的乱象整治力度持续加大,但是虚假广告、夸大宣传、消费欺诈等问题仍然屡禁不止。这个问题在有些地方或者有些方面还是比较突出的,特别是很多老年人受骗上当,社会反响非常强烈。我想问的是,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在整治保健食品市场乱象方面将采取哪些有效举措,下一步还有哪些工作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郝明金:这个问题请市场监管总局肖亚庆局长回答,张雪樵副检察长作补充回答。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肖亚庆回答问题。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肖亚庆:感谢叶赞平委员提出的问题。正像您讲的,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从产品注册、日常检查、抽样检查、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等各个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保健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总体来看,近年来,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状况不断好转,市场秩序也逐步规范。但是正像您刚才讲的,保健食品领域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对此我们也有清醒的认识。比如,有的企业唯利是图,非法添加一些药物,还有的商家虚假宣传,夸大功能、夸大功效,甚至把保健品吹成神药,欺骗消费者。也有的企业生产的是普遍食品,却说是有特殊功效等等这些问题,涉及面广,原因复杂,这也是食品安全工作的痛点、难点和焦点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查处了案件5.8万余件,货值33.2亿元,市场监管部门还和有关部门一起公布了34起典型案例,这些都形成了一些震慑作用。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人民群众对保健食品反映的一些突出问题,采取进一步措施。在原有工作基础上,
? 一是要抓落实,持续开展保健食品行业的专项清理整治,依法严惩一批犯罪分子,取缔一批违法主体,销毁一批假劣产品,曝光一批典型案例,真刀真枪地解决问题,确保取得可检验、可评判、可感知的显著成效。同时,我们还将研究起草《保健食品行业清理整治行动方案(2020-2021年)》,努力建立长效机制。
? 二是抓基础,完善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监管制度。今年市场监管部门公布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功能目录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保障原料的安全有效、功能真实可靠、质量标准稳定。近期,我们还将结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修改出台,加快完善保健食品监管的配套规章制度。
? 三是抓规范,督促引导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我们国家保健食品的量非常大,现有生产企业2365家,而经营企业将近120万家。刚才您讲到了,保健食品很多是老年人用,容易被误导。今年,我们针对这一情况,发布了《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主要是指导保健食品企业规范标签标注,现在有的保健食品标签上字写得很小,我们这次规定,标签上要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警示区所占面积不少于其所在面积的20%,就是让老年人拿着这个瓶子、拿着这个袋子,一眼就能看到这个保健食品是干什么的。我们公布了以后,消费者反响还是很热烈的。今年1月1日实施以后,期待能有一个好的结果,让老年人明白消费。
? 四是要抓宣传,做好科普。主要是科学认知保健食品,明白、理性地放心消费。
? 五是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我们感到,检察机关把食品安全、保健品安全作为公益诉讼的重要内容,极大的促进了我们的工作,也促进了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的工作。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配合好,做好工作。谢谢叶赞平委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这个问题我再补充一下。去年8月份,最高检开展了“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监督。因为对保健品的安全欺诈问题群众反映十分强烈,所以我们今年把保健品作为专项活动的重点,现在共办理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1139件。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与市场监管总局密切配合,特别是针对电视购物广告虚假宣传保健品,还有电子商务平台非法代购具有风险隐患产品,再一个是没有标注有效期限以及其他相关标签,对这些问题进行重点整治。
第二,为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药品领域“四个最严”的重要指示,我们与最高法院沟通,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目前有的案件判决了违法销售者承担十倍收益或三倍损失的赔偿金,但有的案件只判决销售假货的违法分子承担退款的责任,所以同案不同判。有一个案件是通过网络销售治鼻炎的假药,一家店卖给了38个消费者,每个消费者一个疗程是1980元,总共是75000多元。后来法院对这个案子只判决了销售假药的销售者只承担6000元的赔偿金。销售假药或者伪劣食品的违法分子,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他的罪过远远不相符合,社会效果也不好。有的观点认为,普通消费者做原告的,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金,检察机关就不能主张。我们也在思考,为什么检察机关起诉的案子就不能让黑心的售假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呢?所以,下一步我们还要再研究、探索。谢谢。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郝明金:叶赞平委员对回答是否满意?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叶赞平:我对两位领导的回答还是满意的,他们提出的下一步工作安排,我觉得针对性很强,措施还是非常有力的。希望这方面的工作能尽快取得更好的成效。我没有其他的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郝明金:现在请刘德培委员发言询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德培提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德培:国有资产包括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产权保护方面,实践中还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我的问题是,我们的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如何密切沟通合作,运用我们的检察公益诉讼加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的保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郝明金:这个问题请自然资源部陆昊部长回答,最高人民检察院张雪樵副检察长作补充回答。
自然资源部部长陆昊回答问题。
自然资源部部长陆昊:非常感谢刘德培委员提出的重要问题。党中央决定组建自然资源部,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新的重大举措,要求我们要统一行使好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好所有国土空间的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毫无疑问,这既有很多成熟的可以推广的工作做法,也还有很多需要探索的新问题。公益诉讼也是一个正在探索推进的新举措、重要举措,对我们工作的支持成效是非常明显的。但是,两个新事物在一起,实践中肯定还有很多问题,所以您的判断我完全赞同,我觉得需要我们共同来很好地探索。
我以为,自然资源部在履行配合方面的职责,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问题:
? 第一,要首先履行好自己的行政职责。中央赋予的“三定”职责当中,我们有审批、监管、执法,还有对地方政府的督察,还有移交犯罪线索等重要的行政职责,我以为我们首先应该把这些职责尽力履行好。组建以来,我们特别强调,要敢于改革创新,要敢于触碰矛盾。中央赋予我们很多重要职责,像“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问题,像统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改革问题,像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工作推动问题,都需要改革创新,关键是把握好党中央精神,结合我们的国情,参考国际经验和我们实践中的成熟成果。
当然,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像委托管理问题,像国家公园,现在的国家公园试点是委托,有些是直接管理,有些是委托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这都是需要认真在实践中探索的。还有一点就是要触碰矛盾。这里有两点很关键,一是政策的科学性和严格执法的结合。政策要科学合理,越严越有效果。二是要把坚决制止新出现问题和稳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结合起来,非法围填海问题,各方面都很关注。我们坚决贯彻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去年以来我们通过严格执法、采取卫片执法和现场控制,基本止住了新问题,过去非法围填海每年都是上百甚至几百公顷,现在也就是几公顷。当然我们还在大力深入分析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所以我想,我们第一位的任务还是要首先履行好自己的行政职责。
? 第二,在公益诉讼制度层面要加强与高检的配合。这里有几个方面:一是行政工作和公益诉讼边界要更加明确清晰。行政和诉讼的边界要明确下来,哪些工作由行政机关完全履行到位,哪些工作可以由检察机关通过诉讼方式予以支持,这个边界要进一步明确好。二是我们所具有的诉讼权利与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之间的边界要进一步明确。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而且现在的规定是,法律授权我们能够诉讼的领域,是法律特别规定的领域,我们是可以的,像高法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当中明确规定了: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就像我们这个系统,是可以进行诉讼的。目前,高法和高检的公益诉讼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讲,提起公益诉讼,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我们哪些应该提起公益诉讼,没有公益诉讼的情况还有哪些,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个边界我们还需要在制度上把它做得更完善。三是,检察机关对行政公益诉讼,这里面很重要的一个情况,我特别赞同张军检察长报告中提到的,有个诉前检察建议问题,诉前实现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的理念,我们觉得是正确的。所以,在这60天,就是所谓行政诉讼的检察建议的60天期限内,我们应该做什么,配合检察机关做什么?这个问题,我认为也可以在制度上确定得更加清晰。所以我想,当前我们在公益诉讼的行政职责,和我们具有的诉讼权,与检察机关具有的民事公益诉讼权和行政公益诉讼权之间,有三个方面的制度,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当前,主要靠我们之间的主动配合。另外,在检察机关给予的诉前检察建议的60天当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绝大部分的行政公益诉讼都在诉前60天内,检察建议书发出以后得到了有效整改。这是我们要配合的重要制度层面。
? 第三,作为我们自然资源部和整个系统,我们应该更加鲜明地树立刀刃向内、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和举措。这里也有这么几点:
一是要强化鲜明地接受监督的意识。行政权力一定要接受监督,它不仅仅是司法监督,否则行政权力的行使一定会出现重大问题,这是法理和普遍经验告诉我们的。所以我们现在要特别强化作为行政机关要接受监督的意识。
二是要主动提供一些重大的线索。我们应该比检察机关更加接近自然资源管理的实际,我们应该在第一线,所以我们应该能够更多地发现线索,我们要主动地把一些典型的、有严重后果的、不履职的行政行为主动向检察机关提供,来共同实现支持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接受监督的目标。
三是要主动配合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因为自然资源的管理也是个相对需要技术支持、需要探索的工作。比如说自然资源的调查制度,需要足够的技术手段,破坏程度需要足够的生态和技术支持来进行分析。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也是个全新的法律工作,也需要探索,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的维护,比如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问题,还需要在实践和理论当中探索。这个问题不解决,损害赔偿怎么科学界定呢?所以这些问题有很强的技术和专业性,我们应该与检察机关的行政公益诉讼紧密配合,把这些问题做成典型案例来举一反三,引导全系统和社会。
另外,刀刃向内也有个不断完善政策的问题。当前我们土地政策的主要问题是缺少差异性,而中国的土地政策应该依据的是我们最复杂的自然地理状况,而自然地理状况的差异决定我们当前的有些土地政策一致性会有问题,在地方执行时会有问题。再比如说,我们是一个五级政府的政权结构,每一级政府的优势和履职能力是不完全一样的。所以这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为我们对合理确定每一个层级政府在土地管理方面的责任提供了很重要的支持。就是乡政府适合干什么就干什么,市级、县级政府适合干什么就干什么。
当然还有一点,我们也不能简单地讲问题都在下面,我们的很多政策本身是需要不断完善的,我们已经把部系统52部部门规章废止了8部,修改了300多条,使目前的规定更加符合国情,体现差别化政策,体现我们五级政府不同的优势和职责。当然包括矿业权也有这些问题,它复杂在油气与固体矿产之间的勘查开采的工程技术是完全不一样的,但是现在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都是按照一个要求来进行的,所以实践当中还有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完善。
下一步,我们要很好地贯彻本次常委会组织的审议和专题询问活动的意见,不断完善我们的工作,关键还是坚持党中央的精神、国家立场、权责对等和严起来的要求,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我就汇报这些。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这个问题我补充一下。行政公益诉讼的四个法定领域当中有三个和自然资源部的监管职责相关。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刚全面推开时,原国土部就召开全国视频会议,邀请最高检解读公益诉讼制度。现在新组建的自然资源部职能调整后,双方的合作空间进一步拓展。为落实好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克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碎片化治理现象,地方检察机关通力合作,比如说冀、晋、蒙、辽检察机关开展了“祖国北部绿水青山蓝天联合护航行动”,天津、河北、山东、辽宁等省市的检察机关建立了“环渤海生态保护联盟”,配合自然资源等行政部门扎实追求系统治理的最佳效果。为配合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检察机关在办案当中,在依法惩治非法采矿、非法捕捞、盗伐林木等破坏自然资源案件的同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来探索追究生态修复性法律责任。特别是让一些没有赔偿能力的被告侵权人,他也能够通过“补植复绿、增殖放流”这种方式来减轻对破坏生态的罪过,向全社会弘扬保护生态的绿色理念。谢谢。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郝明金:刘德培委员对回答是否有进一步要询问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德培:我们很高兴地看到,我们检察机关和自然资源保护部门各司其职,分清边界,又密切合作,依法行事,又在不断探索,印象深刻。接着我有个考虑,我们的自然资源和行政区划是交叉的,就像刚才谈到的有五级政府,而且各有优势、各司其职,我们不同层次的交叉,当然首先是相邻的省市自治区的交叉。我的问题是,我们检察机关是如何办理跨行政区划的公益诉讼?未来如何更好地办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郝明金:这个问题是张军检察长回答还是其他同志回答?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我来回答这个问题。感谢,这是一个实践当中比较突出、很实际的问题。跨行政区划,我们遇到的不仅是像土地的污染,更多的是河流、水源的污染,像云南滇池的治理,就不仅是一个区的责任了,但是以一个区为主,市里要协调相关的区,这是省内的跨区域。长江沿线11个省市,黄河整个流域,为了水土资源的保护,落实好公益诉讼检察制度,最高检把相关地方检察机关协调起来,协同促进相关污染源的解决,每个检察机关应该尽哪些职责,由哪个检察机关为主,向哪个司法机关最终提出诉讼。这些省里,哪个市县的政府应该承担更主要的责任。我们去年在武汉,今年还准备在上海,专门召开这样的协调会议。同时,与中央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协同,去促进从顶层设计,制度落实上去推进。这是从全国层面,跨省市的更多一些。
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跨流域、跨区域案件的处理,同样存在这个问题,哪个检察机关负责管辖,协调哪个有职能的部门,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都有个管辖的问题。就是我们刚才讲到的跨区域、跨流域案件的处理。现在只能根据目前的法律规范,我们做好协同工作,做好协调、内部统一认识的工作。将来,我们认为需要在法律制度上去解决这样的跨区域、跨流域案件的处理。
作为公益诉讼,这方面的问题更突出一些,体制机制的健全完善,难度比较大,需要更充分地去论证。有的地方提出来设置专门的检察院,我们觉得是一个方向。这个专门检察院还应该有除了公益诉讼以外的其他职能,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跨地域的案件,都可以承担起这样的职责。在现阶段,我们可以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检和相关省区市检察机关共同做出决定,可以设置分院,给它一定的职能,就像铁路运输检察机关,还有原来的森林检察机关,都是跨行政区划去管辖案件。铁路,一个铁路运输检察院可以管几个省市范围内的案件,就用这样一个机制,把这个问题尝试解决好,为最终设置专门检察机关奠定实践基础,将来制度上能够完善,这是我们的一个目标。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郝明金:会前确定的报名发言就进行到这里,现在还有一些时间,还有哪位同志要求发言的,可以举手发言。
李康委员提问。
李康委员:我是来自民族地区的委员,我比较关注宣传的问题。因为检察公益诉讼需要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还需要媒体宣传、媒体监督等等。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很多老百姓不了解,甚至我们不少公职人员也不了解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因此我想问的是,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宣传上有什么安排,我想知道怎样更好地调动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特别是社会公益组织的力量,来参与这项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郝明金:张军检察长,这个问题是你回答还是找其他同志回答?由你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我们雪樵同志说还是由他来回答。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谢谢李康代表,这个问题问得很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还没有得到很好的普及,首先我们要从检察机关自身找原因,说明我们紧紧围绕老百姓关心的操心事、揪心事、烦心事履行职责还做得远远不够。还有,老百姓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参与度也是远远不够。检察机关诉行政机关,是否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是否是周瑜打黄盖,唱的是双簧?所以人民群众没有参与,他的获得感、幸福感、满足感还远远不够。下一步我们要做好以下几点:
? 第一,在以案释法上下功夫。最好的宣传就是办出实实在在的案件。办什么案,要问需于民,我们将研发推广互联网科技,让普通群众十分便捷地反映身边发生的公益诉讼线索。在办案上我们也要问计于民,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人士,还有第三方机构、群众代表来参与办理检察公益诉讼的重大案件,帮助我们分析问题,论证治理方案,特别是验收整改的效果。官司赢不赢,法院说了算;治理好不好,人民群众说了算。
? 第二,要在更新理念上下功夫。以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为指引,主动到各级党校、行政部门去宣讲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让这项新的法律制度在实施中生机勃勃、生机盎然。走进高校,与学者专家多交流,让理论先行,引领实践。走进校园,向中小学生宣讲检察公益诉讼,加强社会宣传,培育公益文化。最后,要多通过国际交流,讲好公益司法保护这个世界性难题探索当中成功的中国范本,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
关于李康代表提到的怎么样发挥社会公益组织提起诉讼的问题,这项制度的建立是2012年修改民诉法开始的,到今天已经整整7个多年头了。到目前为止,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数量还很少,原因是在于社会组织面临的调查取证难,这个难在检察机关也存在,但是远远超过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难。另外,社会组织还存在着聘请律师难、鉴定经费难、起诉缴费难,还有怎么样来鼓励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这些问题确实需要从制度和社会层面加以关注和支持。
检察机关与社会公益组织是公益保护阵线的“同盟军”、“兄弟连”。下一步,检察机关要更加主动与相关社会组织沟通协作,支持社会组织提起诉讼。最高检准备探索建立公益律师咨询服务平台,通过这个平台,请愿意提供法律服务的公益律师为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提供法律帮助。再有,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申请调查取证和移送证据机制。现在我们检察机关严格遵守民诉法的规定,我们已经调查好的案件,包括鉴定结论已经完成的案件,发布公告之后,社会组织提出要求办案之后,我们把证据、鉴定结论全部移送给社会组织。2018年到现在,总共向社会组织移送了123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证据,其中80多件是检察机关参与了。下一步,我们还要规范支持起诉,加强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监督,以功成不必在我的态度和建功必定有我的担当,支持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谢谢。
杨松代表提问。
杨松代表:战书委员长,谢谢给这样一个机会,我是来自辽宁大学的杨松,是这次的列席代表。我们都知道,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重大的改革,而且是检察机关的一个重要的制度创新。从2017年实施以来,仅仅两年的时间,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成效。我想这得益于我们检察机关理念先进、定位准确、运行规范、制度保障,以及各个部门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的高度配合,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
我的问题是这样的,从张军检察长的报告当中我们知道,这两年公益诉讼主要是在四到五个领域,像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等等,我们知道还有一些领域,这些领域和民生安全密切相关,而且也是老百姓很关注的,如果处理不好,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比如说安全生产,还有金融领域,还有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等等。那么接下来,我们检察机关是否考虑要拓展自己的工作范围,更好地在不同领域发挥公益诉讼的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特别感谢您提出的这个问题,也是在我们目前开展这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压担子。法律规定的是“4+1”,我们在报告当中就这个问题特别汇报到,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在调研当中也把这个问题反映出来了,就是社会各方面希望能够在“等”外做一些探索。我们提出来的处理原则是慎重、积极,而不是反过来积极、慎重。为什么做这样的考虑呢?就是这项工作毕竟刚刚开始,毕竟主要的是行政机关履职履责有些没有尽到位,需要我们通过诉前程序、通过诉讼程序去解决。法律赋权领域还有很多没有做到位,没有积累经验。如果再去做“等”外的探索,恐怕效果不会好。
同时,对于有关方面提出来,比方说党委政府建议我们,或者人民群众呼声很高的,我们积极尝试,就是我们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比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更不能在学校周围一百米范围内摆小烟摊。但向未成年人售烟这种情况可不是个别,那些卖烟的人,甚至把一包烟拆成零的,你买两支都行,方便小学生、中学生。检察机关履职,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把责任尽到。新华社高度重视,作了跟踪报道,我们要求全国其他检察机关也去探索。
还有浙江一个市,就整治骚扰电话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地方通讯管理部门去解决这个问题,做了一个很好的尝试。作为最高检,我们要总结这些经验,商最高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这方面探索,做出相关的司法解释,去规范解决好“等”外老百姓十分关心的一些重点领域问题。
郑功成委员提问。
郑功成委员:公共诉讼关乎公共利益,近两年来,检察系统稳步启动了公益诉讼活动,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赔偿案件,实际上有三个方面都可以提起诉讼,一是当事人提起诉讼,二是社会组织也可以提起诉讼,三是检察院提起检察公益诉讼。我特别想了解的是,当检察院提起检察公益诉讼的时候,如何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或者如何在当事人诉讼和检察公益诉讼之间做好平衡和协调?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谢谢郑代表。在保障当事人民事权益方面,以及与其他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等其他主体的平衡协调方面,我们把握以下几条:
? 第一,不与原告争诉权。检察机关提起任何民事公益诉讼,包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我们都要在媒体上发布诉前公告,促请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来提起诉讼,目的就是要充分保护其他法律规定主体的诉权。对于侵害英烈权益的公益诉讼,我们检察机关还要尽量与英烈近亲属见面,当面征求他的意见,他不起诉的,我们检察机关就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第二,支持起诉做配角。对检察机关已经完成调查取证的,公益社会组织提出来要求办案,我们把所有的证据、鉴定结论全部移送。另外,我们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起诉了还要判得下,我们以支持起诉者的身份参与这个诉讼。两年多来,检察机关支持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87件。
? 第三,补充起诉填空白。如果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包括英烈近亲属不提起诉讼,那么损害公益的问题还放在那里,没有解决怎么办?检察机关就要填补这个空白,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我们必须要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起诉。
前面这三条是怎么保障其他主体就是原告的诉权和权利的,还有一个问题要考虑,要不要保障被告的权利?所以我们把握的第四条就是平等诉讼不欺弱。检察机关把企业或者公民、自然人告上法庭,原告被告客观上强弱是有区别的。正因为如此,法律规定尽量让社会组织来起诉,检察机关做补充。我们检察机关要坚决遵循这个立法原意。如果无人起诉,我们才起诉,我们起诉的时候,要坚持检察机关与被告的平等地位。我们跟被告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享有相同的诉讼义务。检察机关作为起诉人,有时候诉讼权利比一般的原告反而要少一点,限制多一点。比如一般的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他可以和解,可以调解,可以放弃某一部分诉讼请求。本来要求赔50万,谈下来40万也是可以的,但是检察机关没有这个权利,起诉的50万是不能随便放弃的。这些方面,检察机关只有坚持平等诉讼的要求,在法院审理阶段,让被告来充分质证、抗辩,让法官客观、居中审理裁判,把不公正调查取证的可能性、负能量彻底消化掉。所以,店大不欺小,让违法者承担责任,同时也要让他口服心服。谢谢。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郝明金:时间关系,今天的问答环节就进行到这里,下面看看张军检察长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我最后再表个态。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列席会议的各位代表,非常感谢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部署后,从授权试点,到审议试点中期报告,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再到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为这一中国特色的公益保护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立法保障,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从一开始就依法规范运行。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报告,又组织专题询问,既是对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有力监督,也必将极大促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刚才,雪樵同志和我一起作为“应试者”,初步回答了各位委员、代表认真负责提出的问题。这些提问,问题导向明确,很精准、很深刻,抓住了社会和公众关心的问题,抓住了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关键和重点,对我们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检察机关来说,这不仅仅是询问、监督,更是激励和鞭策。各位委员、各位代表提出的这些问题,代表了党和人民对检察工作的更高期待,也促使我们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更深的为民情怀,深刻反思,检视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差距和不足。
讲到差距和不足,战书委员长今年8月作的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里面57个水污染问题线索,检察机关没有一个主动介入。这就是批评,这就是对我们的监督。我专门去了安徽铜陵,也是57个线索之一,与当地市委市政府去促进、督导、落实,检讨我们在这方面的差距和不足。
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认真梳理今天各位委员、各位代表提出的问题,结合学习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调研报告,结合分组审议中各位委员、各位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尽快制定整改方案和落实措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各位委员、各位代表,实现好、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永无止境,公益诉讼检察从无到有,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今天只能说是开了局、破了题,如何持之以恒,解新题、答难题,在明天创新扎实做得更好,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关心支持下,认真学习贯彻本次会议精神和战书委员长的重要讲话要求,对标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更扎实、求极致的作风,努力提供更为充分、更加优质的公益诉讼检察产品。
再次感谢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位委员、各位代表对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也特别感谢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水利部、交通部、农业农村部、文化旅游部等有关部门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给予我们的有力支持和帮助。谢谢!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郝明金:同志们,这次联组会议专题询问聚焦突出问题,深入研讨交流,几位委员和代表的询问抓住了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的关键问题和主要矛盾,提出的问题具有典型性针对性。张军检察长和其他有关负责同志对大家的意见虚心听取,积极回应。刚才,栗战书委员长的讲话充分肯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成绩,也指出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努力的方向。会后,请有关部门按照栗战书委员长重要指示精神,认真研究处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改进工作,并按时向常委会作出书面反馈。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要加强跟踪监督。
今天的联组会议专题询问就到这里,现在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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