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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司法观点: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阅读量:3842145 201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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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
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
需明确第一审程序中撤回起诉与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之异同。撤回起诉的基本原理适用于任何审级,只是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的制度设计上更多考量各方利益权衡及诉讼效益原则,具体表现为:其一,第一审程序中撤回起诉仅为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而案件进入第二审程序,已经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审理和裁判,势必对案涉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若相关当事人只能对原告的起诉、撤诉被动接受而无任何提出异议的权利,双方权益显然有所失衡,故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经其他当事人同意。其二,第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仅就该申请作出裁定即可,第二审程序则需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其三,第一审程序中原告撤回起诉后可得以再行起诉,而在第二审程序中,第一审法院已经进行审理及裁判,若允许当事人自由地因撤诉而使该判决无效,进而使此前所有程序归于无效,无疑有悖诉讼效益原则,故在尊重当事人撤诉自由的前提下,亦应对其撤诉后的再诉权利作出必要的限制,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值得注意的是,在原告无正当理由撤回起诉其后又提起的再诉显然在本条第二款的规制范围之内,但同时为保障当事人的诉权,避免不当剥夺当事人接受裁判的权利,必须对重复起诉作出更为明确的解释,一般而言,该重复系指诉的同一性,即当事人及作为诉讼标的的权利关系是相同的,且诉的利益也应当相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终619号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条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的制度设计上更多考量各方利益权衡及诉讼效益原则,确立了原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需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审查、一审裁判的撤销、禁止再诉等相应规则。具体表现为:其一,案件进入第二审程序,已经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审理和裁判,势必对案涉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若相关当事人只能对原告的起诉、撤诉被动接受而无任何提出异议的权利,双方权益显然有所失衡,故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经其他当事人同意。其二,第二审程序需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其三,第二审程序中,第一审法院已经进行审理及裁判,若允许当事人自由的因撤诉而使该裁判无效,进而使此前所有程序归于无效,无疑有悖诉讼效益原则,故在尊重当事人撤诉自由的前提下,亦应对其撤诉后的再诉权利作出必要的限制,即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重复系指诉的同一性,即当事人以及作为诉讼标的的权利关系是相同的,且诉的利益也应当相同。据此,本案重点审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3020号案件(以下简称前诉)与后诉的诉的同一性。具体如下:
首先,前诉与后诉当事人相同。在前诉和后诉中李中藩均是以成都第七医院和客车制造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其次,前诉与后诉诉讼标的相同。在前诉和后诉中诉讼标的均为案涉四川省成都武侯区市龙江路8号(原23号)的房地产相关权益。
最后,前诉与后诉诉讼请求相同。在前诉中,李中藩主张的基本事实是:李中藩之母并未与客车制造公司签订《买卖房屋地基文约》,该契约是虚假的,其后客车制造公司又将案涉房地产置换给成都第七医院,故成都第七医院和客车制造公司应当向李中藩返还房地产,请求判令成都第七医院和客车制造公司向其返还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市龙江路8号(原23号)的房地产(即退还房产对应价值2500万元)。后诉中李中藩主张的基本事实是:李中藩从未授权其母亲签订过《买卖房屋地基文约》,且该地基文约并无其母李刘淑玉的签名;即便该地基文约上其母亲盖章是真实的,但无买方即客车制造公司盖章或者签名,也没有约定付款。客车制造公司并未获得房屋和土地,更无权向成都第七医院转让,李中藩仍是原物所有人和产权人,请求确认李中藩与成都第七医院和客车制造公司之间不存在案涉土地及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都第七医院和客车制造公司应将案涉房屋及土地恢复原状并返还;判令成都第七医院和客车制造公司支付占用土地及房屋期间的土地使用费3000万元。前诉和后诉的诉讼请求虽在文字上表述不一致,但实质均是主张享有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关权益。
李中藩在前诉一审判决后,在第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了起诉。前诉因李中藩在二审中的撤回起诉和上诉的行为被一并撤销,后诉中李中藩又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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