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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下花园交警大队胡宝春、胡玉强不作为
下花园交警大队
胡宝春、胡玉强不作为、玩忽职守、渎职失职被控告
下花园交警大队胡宝春、胡玉强如此不作为
控告人:宋采霞,女,58岁,汉族
户籍所在地:张家口市宣化区顾家营镇半坡街村
身份证号:130721196112104426
家庭住址: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辛庄子乡响水铺村。
联系电话:13253152137
胡玉强口述随意私自找了一个卖自行车的人对电动车做了不负责任的鉴定。时间在7月20日左右,答复死者家属的时间是7月28日。胡玉强在答复死者家属过程中胡乱托词,欺瞒死者家属。
而死者家属提出疑问要求复核后,胡玉强对车辆再次做鉴定,正式鉴定意见书时间在2019年9月30日。
被控告人:
1、下花园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胡宝春
2、下花园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科长胡玉强
控告请求:
请求对二被控告人渎职失职、不作为、徇私枉法、殉情枉法立案调查追究责任。
事实与理由:
1、张家口市下花园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胡宝春、事故科科长胡玉强不作为、玩忽职守、渎职失职具体事实
2019年7月14日下午19点21分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西外环北入口向南行驶8百米左右发生车祸,我父亲瞬间丧命!车祸现场没有监控摄像头,车祸现场前三百米有监控摄像头!
我丈夫是下午19点21分24秒通过该监控摄像头的,
19点21分39秒一辆下花园本地重型土方工程翻斗车(该车系套牌行驶)通过该监控摄像头,
19点21分46一辆半挂车(拉钢筋)通过该监控摄像头像,
19点21分54秒摩托车(车辆没有牌照)驶入监控范围,
19点22分05秒车辆为红头蓝尾有苫布的半挂货车驶入监控范围,
19点22分13秒车辆为红头白罐式半挂货车
事故死亡人:任进满
事故发生时间:2019年7月14日19:22左右。
事故地点:下花园区西外环S311省道145公里100米处。
基本情况:任进满当日从下花园名爵滨河小区回下花园区响水铺村途中,骑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
事故现场:两轮电动自行车后轮斜靠在公路旁花墙护栏上,前车把直立着,车头冲南,车尾冲北,车辆并未倒地。
一、下花园区交警大队事故调查不尊重事实,办理案件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
1、下花园交警队车辆痕迹鉴定书结果:电动自行车车身所形成的痕迹系与地面接触的痕迹。
下花园交警队做出的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
实际的情况是:车身包括车把、前轮左侧支架外侧有擦痕、后车架左侧有擦痕、左侧脚蹬有擦痕。另外出事时电动自行车并未倒地,不能存在下花园交警队所说的与地面接触的痕迹。电动自行车在事故前完好无损,没有鉴定结论中所描述的痕迹。这点死者全家人和亲戚都可以作证。
车辆司法鉴定的时间为10月28日
2、根据河北北方学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和下花园区医院病历内容记载,任进满头面部、躯干、四肢前后左右均有伤痕,这些伤痕分布的位置绝不可能是一次性造成。交警队的多份询问笔录中有记录死者并未翻动,现死者身体出现多处不同部位伤痕,申请人认为这些伤痕是被车辆碰撞后又摔倒在地所致。
伤痕具体包括:
(1)后枕部正中有一直径5cm类圆形擦伤,其上伴一1cm长挫裂伤,深及头皮全层;
(2)右眉弓一3cm长挫裂伤,创口周围皮肤擦伤;
(3)右眼眶周淤血,右眼外侧有一2cm*2cm皮肤擦伤;
(4)鼻尖至鼻根有一5cm*2cm擦伤。
(5)上唇外侧有一6cm*1.5cm擦伤;
(6)左肩背部有一3.5cm*2cm擦伤;
(7)右肩上方有一7.5cm*2cm擦伤;
(8)右肩胛骨内侧有一6.5cm*1cm擦伤;
(9)左手腕背侧有一5cm*4cm皮肤青紫,其上伴1.5cm*0.6cm擦伤;
(10)右肘关节背侧有3处擦伤;
(11)右手背有3处擦伤;
(12)右手掌内侧有一处1.5cm*1cm擦伤;
(13)左膝关节外侧有一2cm*0.7cm擦伤;
(14)右膝关节前方有3处擦伤;
(15)右胫骨前方有多处片状皮肤色素沉着。
从死者尸检报告来看,死因系机械性外力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第一、案发现场,死者躺在公路上位于电动自行车左前方2米处,脚冲道路(东),头冲路边(西),由此可以判断死者系被车辆向前行驶时挂出,而非死者本人自己摔倒。第二、死者倒地后,面部朝上,右眉弓、右眼眶、鼻尖至鼻根、上唇外侧均有伤,这些伤并非死者脸部撞击地面所致。案发现场只是死者后脑与地面接触处有血迹,申请人和我女儿任帅在并未在地面其他处看到血迹,那么面部的各处伤痕是何原因所致?第三、死者身体其他部位包括左肩背部、右肩上方、右肩胛骨内侧、左手腕背侧、右肘关节背侧、右手背、右手掌内侧、左膝关节外侧、右膝关节前方、右胫骨前方多处受伤,鉴定结果已出,到底是何原因所致?
下花园交警大队不尊重事实,渎职失职,妄下结论。
二、下花园交警大队胡宝春、胡玉强不作为、玩忽职守、渎职失职的具体事实
1、案发以后第二天下花园交警队只是对上诉四辆重型车进行电话询问,没有第一时间对四辆车做附作物鉴定!此是下花园交警大队不作为一!
2、下花园交警大队做询问笔录让不是民警也没有执法权的职工尚志坤独自一人询问,该职工属于退伍军人,不是民警也没有执法权,如果要办案,必须由正式民警带领才能一起执法,而下花园交警队在执法程序上不按照国家规定,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此外尚志坤单独询问完后,再将询问笔录交给副队长胡宝春和事故科长胡玉强签字,询问笔录中有两份笔录只有尚志坤一个人的签字,此是下花园交警大队不作为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七条 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
3、下花园交警大队没有查扣视频出现的第一辆重型翻斗车,此车系套牌车,属于张家口占山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下花园交警在整个调查事故中,张家口下花园交警队却为此车违法行为包庇和托词开脱责任,和死者家属解释说:该公司与下花园区政府签订了协议,允许在一定范围内无牌照无任何手续行驶,举报人试问:是下花园区政府哪个领导有这么大权力?是谁给下花园区政府这么大权力?下花园交警队到底是为谁执法?下花园交警队到底是依照国家规定执法还是言听计从下花园区政府个别领导的淫威而随意执法?此外该套牌车自购买后至今没有向交警部门注册登记,也没有交过任何费用,下花园交警队对此车早已知悉,但却不对此车及司机做任何处理处罚,任由此车自由行驶,纵容违法行为
下花园交警大队玩忽职守、知法犯法。仅凭一面之词来搪塞和愚弄举报人,必须问责。(有下花园交警队事故科科长答复录音)
此车公司老板和下花园交警大队大队长交情匪浅(拜把子兄弟)和所有交警都有交情!此是下花园交警大队不作为三!
下花园交警大队副队长 事故科科长不尽职责在事故调查中敷衍塞责,草率从事,严重不负责任,严重损害死者及家属的利益,置死者的生命于不顾。 下花园交警大队副队长 事故科科长玩忽职守调查事故不严肃、不认真不能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出于私心或私利不能秉公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下花园交警大队副队长 事故科科长故意掩盖、歪曲套牌车违法事实真相,欺骗死者家属,不依法查处违违法车辆。
《道路交通法》
4、视频出现的摩托车,车祸发生八天以后还是我们家属提出要求找到车主调查取证,下花园交警大队才去查监控,过了一个星期回复我们说找不着此人!对于此次事故很关键的证人,对于此次事故很关键的证人下花园交警队居然不去寻找,对于此次事故很关键的证人下花园交警队居然不去寻找,万一摩托车车主看见了车祸现场呢?要是此车驾驶员是杀人犯是不是也找不着?
此是下花园交警大队不作为四!
5、死者家属要求下花园交警大队委托相关机构鉴定车速(通过测定车速来判断哪辆车最有可能和电动自行车错车)而鉴定机构和下花园交警大队共同弄虚作假,说是没办法鉴定出结果,(这四辆车事故前三百米左右有监控,事故后一百米是弯道,前边监控可以看到四辆过去的车影,怎么就鉴定不出来呢?)此是下花园交警大队不作为五!交警大队和鉴定机构为什么如此不作为,弄虚作假,是在掩盖什么?是在为谁掩盖?是在包庇什么???
6、第一辆套牌重型翻斗车的笔录两次说的出入很大,下花园交警大队说翻斗车司机说的没问题(我们家属提出疑问交警大队也回复不了,解答不了)此是下花园交警大队不作为六!下花园交警大队与占山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交情关系大于国法。
7、我们家属对视频出现的五辆车的车速鉴定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下花园交警大队不同意,之前鉴定的,鉴定机构只是以事故前三百米左右的监控摄像头为依据做鉴定,为什么不结合事故后一百米弯道车影为依据!下花园交警大队你们在包庇什么?此是下花园交警大队不作为七!
8、车牌号为冀GC8999/冀GNC21挂红色解放牌重型半挂车,司机李海明三次笔录所述内容与其他司机笔录内容矛盾、撒谎说谎,下花园交警大队调查事故敷衍塞责对事故调查仅仅停留在笔录上,而不对李海明所说的真实性认真调查,玩忽职守渎职失责。
对于老百姓警察的职责就是公平公正透明的执法,维护百姓利益,人间还有正义吗?还能相信人民警察吗?现在科技这么发达我们很难相信交警大队什么线索都找不到!
此致各级纪委领导,人命关天的事 下花园交警队如此草率处理,让死者家属失去了对执法部门的信任,走投无路,逼得老百姓去上访伸冤。
举报人:宋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