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
抚州市人民政府网发布了
“关于公开征求对
《关于制定抚州市中心城区
道路路面停车泊位及路外停车场
停车收费标准(试行)方案》
意见的公告”!
公告内容如下:
根据市政府规定,市中心城区道路路面停车位及已建成的路外停车场,由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并实行收费管理。按照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6]960号)和抚州市发改委印发的《抚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抚发改收费〔2017〕20号)文件精神;市发展改革委会参照毗邻地市收费水平,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抚州市中心城区道路路面停车泊位及路外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试行)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11月10日前,以书面意见的形式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们。邮寄地址: 抚州市行政中心待建楼2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管理科邮政编码:344000QQ邮箱:2964725561联系电话:0794-8282902联系人:徐建平 关于制定抚州市中心城区道路路面停车泊位及路外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试行)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市政府规定,市中心城区道路路面停车位及已建成的路外停车场,由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并实行收费管理。按照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6]960号)和抚州市发改委印发的《抚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抚发改收费〔2017〕20号)文件精神;参照毗邻地市收费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中心城区道路路面停车位及已建成的路外停车场,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以适应我市中心城区道路通行、管理等改革的需要。一、制定原则运用经济手段调节缓解道路拥堵状况,提高道路临时占用停放利用率,鼓励减少占用道路和人行道停车时间,采取分区域分时段累计计费方式。二、收费标准:(指一个停车泊位)具体见附件(一)、路外停车场1、室内机动车停车场(含立体停车)1小时内4元,第2-5小时每小时加收1元,第6小时以上每小时加收2元,全天最高限价30元。2、室外机动车停车场1小时内5元,第2-5小时每小时加收2元,第6小时以上每小时加收3元,全天最高限价35元。(二)、路内停车泊位1、临时占道机动车停车一类区域:1小时内5元,第2-4小时每小时加收2元,第5小时以后每小时加收3元,全天最高限价20元。二类区域:1小时内4元,第2-4小时每小时加收1.5元,第5小时以后每小时加收2元,全天最高限价15元。三类区域:1小时内3元,第2小时以后每小时加收1.5元,全天最高限价10元。2、计价时间(7:30-19:30)内前20分钟(含)内免费,超过20分钟后首停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后停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加;大、中型车辆按车辆所占用的停车泊位个数收费。3、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设置及区域划分,由市投资发展(集团)公司、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交警等相关管理部门共同确定,形成一致意见报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执行。三、减免优惠:1、路内停车泊位夜间19:30以后--次日7:30前不收费。2、新能源汽车停车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3、住宅小区周边道路停车泊位免收停车费。4、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救护、执法执勤、执行公务、救灾抢险、市政维修、殡葬用车及残疾人自己使用的已办车牌、驾驶证的专用机动车等免费。四、其他事项:1、请认真做好收费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场所、路段等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含收费时段、优惠减免政策及优惠对象等)、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15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2、按规定出具收费正规票据,对不提供票据的,车主有权拒付停车费。3、经营单位需每年年初将停车收费收支等情况报市价格管理部门,以便定期对停车收费情况进行分析,作为价格管理的依据。4、以上标准试行2年。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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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抚州市人民政府网编辑:周琦 值班主任:章艺广告合作:17307941888(微信同号)法律顾问: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 万律师 13307949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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