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和杀害24岁自己高中数学老师Colleen Ritzer的美国少年 Philip Chism)
10月20日,11岁大连女孩,被个头有一米七五,体重140斤的劣迹斑斑(在美国几乎都是触犯刑法行为)蔡某强奸未遂后残忍刺戳七刀而死。因其未满14周岁被有罪释放释放,只能进行收容教养。近几年,未满14岁未成年人,合伙或单独蓄意或预谋行凶的案子发生数起了,有杀害自己父母的,也有报复杀害老师的,而且手段都非常残忍,经过了精心策划。从犯罪时的心智和手段来看,因未满14岁而无罪释放,撕裂了社会对其罪责的共识。
1996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建议各国政府将12岁作为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并呼吁各国提高最低刑责年龄,以保护儿童权益。从联合国的建议可以看出来,世界大多国家,儿童负责刑事责任年龄应该低于12岁,而不是高于12岁,而且这里的刑事责任,包括重罪和轻罪。面临日趋严峻的青少年犯罪问题,多国政府试行降低最低刑责年龄来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以至于菲律宾总统杜特尔特提出要把最低刑责年龄从15岁降低到9岁,该提案引发国际社会持续探讨。
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之所以要规定一个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目的是为了保护他,而不是惩罚他。因为从欧美法治发展历史来看,规定一个最低刑责年龄,目的是不能因某个人未成年存在着心智还未发育成熟而犯错无区分的,就阻碍他们在受到处罚后,因人生留下污点,而无法在社会中继续他们的新生活。以成年人的判刑尺度判罚犯罪的未成年人,相当于制造了一群出狱以后找不到工作的无家可归的人,于是通过提高刑责年龄让他们在年轻的时候能够承担可承受的责任,既惩罚了他们的错误也要给他们一个新生活的希望。
之所以该让低龄少年负刑事责任,一个是他严重的犯罪行为,毁灭了受害人未来人生以及受害人亲属生活和希望;其次,对他人严重的犯罪行为,本身就意味着家庭教育的缺位或错误,让他负刑事责任,也是间接对其父母疏于管教的惩罚。第三,一个从小就能敢于有预谋或策划后蓄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人,通过收容教育,也就是通过道德说教,是否能对其人性能实现改造,是存在着很大疑问的。因为关于美德,也就是素质是否可教?按照苏格拉底的著名论述,如果美德证明是知识,它应当可以教授;如果不是知识,则不可教授。亚里士多德区分了理论道德和伦常道德,认为前者可教,后者不可教。而如何做人,属于伦常道德,不是理论道德。无论哪一种情况,我们人类社会面临一个难解之谜,美德在概念上的绝对真实与科学,在经验中必然不可能与可教,完美不存在于现实世界,这是我们无法逃脱的人类困境,既是道德的亦是政治的,由此古希腊圣哲认为,美德的传统基础在“自然、习俗和法律”。那么要获得美德,法律的强制性暴力规训与必要惩罚是必不可少的。
面对国内近几年触目惊心,手段残忍,丧尽天良,突破基本人伦的少年儿童犯罪行为,若固守现行法律关于14岁的教条规定,自然每次恶性案件的发生,都会引发民情的沸腾,会让法律的生命脱离了大众的正义感,可以说这样的规定是失败。我们要看到,因经济的发展,营养状况的提升,青少年的生理发育更好,更健壮也更聪明。与此同时,教育水平的提升、信息技术的发展,都使不满14岁的青少年,身体上已经足够有力去实施犯罪行为,在心智已经足够理性去利用刑法规定。实际上,这并不是理论的推测,在相关的新闻中,因为不满14岁,所以才敢去实施犯罪或暴力行为的例子并不少见。这就意味着,这种保护青年少的法律,反而促进他们犯下罪行。
对孩子的保护特别全面的美国,在联邦政府层面直到2006年的刑事司法法案将孩子犯罪受惩罚的年龄从7岁提高到12岁,也就是说,未满12岁的孩子不会被指控犯罪。直到2017年4月,纽约州州长安德鲁·库莫签署的一项法律规定,自2018年10月起,纽约州将不再把17岁以下青少年当作成年人起诉。此前,美国有35个州不设最低刑责年龄,其他15个州的最低刑责年龄均低于10岁,即截至2017年3月,那15个州的最低刑责年龄分别为6岁、7岁、9岁和10岁。在这里我们要看到,罪责包括轻罪在里面。10到11岁的孩子,若被指控谋杀、误杀、强奸或性侵犯,那么他们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将不受12岁的限制,也就是说10岁就要负刑事责任年龄,尤其犯了谋杀罪,若属于一级谋杀,可能还面临终身监禁的判决,即使他是个10岁的孩子。
未成年在心智上非常超前的成熟现象,即使身发育还未成熟。但是,对他人最基本的尊重,尤其是生命的尊重,是基本的伦常常识。对于犯有某些严重罪行的少年,尤其是严重暴力犯罪,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视为成人犯罪,按照成人犯罪标准去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