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发指的大连女童遇害案引起全社会关注,昨日央视也介入了讨论。而更重磅的消息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等,多名与会人员提及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事件。郑功成委员表示,如果没有刑事责任和刑法处置,不足以震慑。李钺锋委员说,对于未成年人严重犯罪和重复犯罪的,不应该再减轻处罚。可以考虑作身心健康和行为能力鉴定。如果发育成熟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可以按成年人进行处罚。(澎湃新闻)
女童遇害事件与常委会日程安排,可能只是巧合,但无疑会强化共振、加速共识。如果能够换来成功修法,也算给小女孩亡灵最好的告慰。
在经历了诸多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例之后,民间的共识也逐步成型,修法的时机已然成熟。而在国际上,降低刑责年龄也是大势所趋,此举并不会给我国带来负面影响。
当然争议依然存在,包括一些著名法学教授也对修法持保留态度,甚至明确反对。主要理由包括,第一:未成年人毕竟还处于发育阶段,认知能力、自控能力还存在欠缺,不可能像成年人一样,惩罚施暴者时也要考虑他的前途和出路。第二:未成年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系统治理,刑罚特效药简单、粗暴、解气,可能还是无法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最好的方法还是通过家庭监护、学校教育、社会治理预防低龄儿童犯罪。
这些都是漂亮话,说得都对,但都没什么用。
人的成长是循序渐进的,有人快,有人慢,因此一刀切来判断未成年人的发育程度,其实并不符合现实。对犯罪行为的认知能力,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究竟是懵懂无知,还是动机分明,并不难分辨出来。甚至我们可以通过专门的未成年法庭,配备足够的心理学专家等方式来确保其公正。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就要负相应的责任,这才是法律的终极原则。
谈到前途出路的问题,未成年入刑不等于一律死刑。法律依然可以保留相应从轻条款,该判死刑的判有期,该判有期的判缓刑,并不等于完全剥夺其前途。很多成年人还能改造后重新做人呢,少年犯怎么就没有出路了?
谈到系统治理、家校监护、学校教育……等等老生常谈了,问题是,它们没有起到作用。往往是家长不当回事,学校也不当回事,甚至报了警,派出所也不当回事。大连的案件就是一个极为典型的样本,所有的家校、教育、社会、治安环节全部失灵,最终培养出了这么一个百年不遇的恶魔。
谁都知道防患于未然最好,但是然了又怎样?如果然了也并没有严重代价,那防它干嘛?很多家长和教育机构根本就没有紧张起来,对校园欺凌等问题不当回事,而这正是恶性犯罪的土壤和前兆。
要认识到终点惩戒的指挥棒效应。先举个例子,我们都知道素质教育好,但就是实行不了,为什么?因为中高考才是真正的指挥棒,中考高考的残酷性,决定了基础教育阶段究竟是素质教育还是应试教育。终点不改,改前端,不可能的。
刑罚惩戒的真实存在,才有可能把漂亮话变成现实。刑罚本身也是教育的一部分,打击极少数,警示大多数,对成人世界是如此,对未成年世界也能起到同样的作用。
未成年人懵懂,他们的家长不懵懂,如果知道宝贝儿子犯罪会坐牢,他就不会再把邻居和同学的投诉不当回事,才会真正地重视起这些不良苗头。
空口无凭,不是教育,真正的教育是这样:说违法犯罪是深渊,那违法犯罪真的是深渊,无论谁触碰都会付出代价,而不是出生证一甩一走了之。
尤其对于思维逐渐成熟的十几岁少年,没有正向的真实规则,就会被总结出负向的真实规律:不满14岁可以随便杀人,有怨报怨、有仇报仇……这些话,在初中生里面新鲜吗?
只有真实的规律才是有约束力的规律。大连这名魔鬼少年,作案后还在同学群发言,说的一套一套,包括不满14岁如何如何,他都门儿清。谁能反驳?法律就跟他预想的一样,直接放人。(当然这次没有放,不排除是承受舆论压力之后的结果,现实中被收容教养的案例很少)
降低刑责年龄,并不等于想象中的大开杀戒。一是未成年恶性犯罪本来数量有限,二是未成年从轻原则依然起效,很难出现判死刑的情况。需要付出刑罚代价的是极其少数,而且烈度也有限。但是这小小的代价,却能换来整个体系的良性循环。前面所说的那些“家校监护、学校教育、系统治理”才能够真正运行起来。
就说大连这个男孩家庭,这么大事之后还恬不知耻,一会说老实孩子,一会说三好学生……为什么坏人逍遥?因为他不怕,小孩全须全尾,赔偿的话,有钱人九牛一毛,没钱的打滚耍赖,都不是问题。 但是如果知道孩子必定坐牢,可能他的家长就会傻了,早就没有胡说八道的精力,而立马瘫坐在地上了,他就会追悔莫及当初没有好生管教了,他铁定不敢再挑衅民意、躲避家属,而是去下跪赔偿积极争取谅解了……只有刑罚是对所有人公平的,才能震慑住不论穷人富人好人坏人的。
作者:纸上建筑
2019年10月27日
文章转载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侵权告知删!
更多最新好文章请点击本文最左上角
课堂助理 加关注并进入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