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永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被告人屡次进京非法上访,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案件。
从2011年8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罗某某明知其所提起的诉讼在司法程序诉讼终结的情况下,不顾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劝解、训诫和行政拘留,仍在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天安门等非正常接待信访人员的国家重点地区非法上访,并提出四百多万元经济赔偿等无理要求。
经统计,罗某某从2011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9日到北京天安门和中南海地区周边非法上访共计54次,其中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在北京上访共计11次。上访期间罗某某多次被公安机关训诫、行政警告及行政处罚,训诫12次,行政处罚10次,其中于2012年6月5日被永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7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8月21日被永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永福县人民政府等相关国家机关多次派出工作人员到北京等地对其接访、劝返,严重扰乱相关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花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共计达数十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新闻来源:桂州日报)
到底哪些行为是属于非法上访呢,非法上访又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长知识的时刻到了!!
(根据公安部有关文件盘点)
1、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情节严重。
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
后果: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3、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
后果: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4、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
后果: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5、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挠等方式伤害他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后果: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7、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8、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9、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
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10、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
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未完,待续哦!
由于法律条例文字太多,怕读者产生视觉疲劳,所以,小编将在下期微信里继续与大家一起分享相关知识,敬请收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