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行业动态    刚出狱就被抓,小偷:我把监狱当自己家...

刚出狱就被抓,小偷:我把监狱当自己家...

阅读量:3885068 2019-10-28



最近,某公安分局浦东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轿车玻璃被砸,车内物品被盗。接警后,值班民警很快到达现场。         通过对路面监控进行研判,民警发现,嫌疑人的相貌特征与他们8个月前抓捕的一名盗窃嫌疑人惊人相似。在掌握了相关线索以后,民警在一家小旅馆内将刘某当场抓获。据了解,犯罪嫌疑人刘某今年46岁,从2012年至今,有多达32起案底,两次入狱服刑,今年9月底刚刑满释放。           刘某交待:如果公安不抓到我的话,还会继续盗窃直到被公安抓住,因为想在监狱里多待几年。         原来,因为自己没有生活来源、没有劳动能力,个人比较好吃懒做,他把监狱当成了自己家……目前,刘某因涉嫌盗窃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以案释法
盗窃罪可以说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如何定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为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罪中的另外两种“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解释》规定为“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来源:荔枝新闻(lovejstv)
尊法   学法
守法   用法
浦江县司法局

倒是如你所愿啊!
觉得奇葩的戳

在线QQ咨询,点这里

QQ咨询

微信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