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是什么?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
公益诉讼一般分为
行政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地方性法规特别规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安全生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互联网侵害等涉及众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小知识
行政公益诉讼针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致使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目的在于督促其依法履行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职责。
民事公益诉讼针对行为人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支付赔偿费用修复被损害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管辖
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被告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被告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由设区的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设区的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由办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公益诉讼范围
行政公益诉讼
(一)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主要指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对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的事实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破坏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林业资源、草原资源等。
大气污染指排放超标的污染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或温室气体等进入大气进而对人体健康、生物、气候等产生危害。
水污染指排放、倾倒未处理或未达标处理的废水、废物,污染地表水或地下水,如污染渠、江、河、海等地表径流,因这些地表径流流经不同的区域,会对灌溉、饮用、养殖等造成损害。其危害性表现在:损害饮用水安全;损害农业生产安全;破坏自然生态环境;损害文化休闲功能。
土壤污染指通过排放污染物,在土地上堆放废弃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等方式,造成土壤污染。
固体废物污染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的污染。固体废物分为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
破坏土地资源主要表现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或堆放固体物质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破坏矿产资源主要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或不按照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
破坏林业资源主要表现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非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主要是对食品药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对食品、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包括:1、在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如在种植蔬菜水果时使用六六六、滴滴涕等禁止使用的农药、违规使用催熟剂等生长激素等;2、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违法添加有害物质和使用变质原料,如加工面粉、面条、馒头等面制品中添加滑石粉、硅酸钠(水玻璃)等有害化工制品,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肉类和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类制作肉制品等;3、在食品经营和餐饮环节违法添加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及销售过期食品,如在烹制火锅底料、麻辣烫等小吃中添加罂粟壳等有害物质;经营过期食品或回收食品后更改日期标签再销售的。
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主要包括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含过期药),通过非法渠道采购药品,不按规定条件储存药品等。
(三)国有财产保护领域:主要指对国有财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包括经营性、行政事业性、税收类、费用类、罚没类、财政补贴类、社会保障类、国有资产孳息等国有财产受到侵害流失情形。
(四)国有土地权出让领域:主要指是指在国有土地供应、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出让土地使用监管等环节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履行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流失、土地闲置、违法使用土地、违法审批许可等情形。
民事公益诉讼
1.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主要包括因侵权人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行为造成的生态遭受损害或者其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或者有重大损害危险行为的情形。
2.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主要指在食品安全、化妆品卫生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侵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3.其他:包括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情形。
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饮用水安全
案例:2016年至2017年,湖北省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该市某镇自来水厂出厂水、末梢水水质进行了9次检测,余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等主要指标均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测结果总体评价为不合格。该中心向市水利局反馈上述检测结果,但市水利局一直未责令该自来水厂进行整改。2018年4月19日,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该自来水厂出厂水现场检测发现,出厂水的余氯、浑浊度等主要指标均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市人民检察院向市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该局依法正确履职,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市水利局一个月内对检察建议进行回复,市人民检察院收到回复后进一步调查,先后两次委托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自来水厂的出厂水水质进行检测,经检测,水质仍不合格。
2019年1月10日,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同年5月23日,该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市水利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依法对该镇自来水厂生产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履行监管职责。收到判决后,市水利局启动自来水厂升级改造工程,并将全市工艺落后的自来水厂纳入后续升级改造工程,确保实现“村村通自来水,户户饮放心水”的目标。本案中检察机关在诉前检察建议监督无效的情况下,最终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本案及辖区系列问题的整改,达到办理一案、整改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案例2:2018年4月,某县某小学学生因购买校园周边小商店的食品而引发中毒事件引发社会关切。检察机关经调查发现该县40余所中、小学校附近60家商店、小卖部,不同程度存在销售超保质期、无生产日期、来源不清的食品、饮料等问题,存在一些商店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部分商店经营者未办理健康证或健康证过期等情况。检察机关遂向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局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督检察力度。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有效净化了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领域
案例3:2017年11月,经营废旧回收业务的周某某,雇请工人清洗其收购的含有染料残渣的废旧吨桶,将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毒物质废水,利用作业场所内排污口排入外环境,最终流入长江,严重污染环境。2018年5月,检察机关对周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周某某赔偿环境修复费用。
发现上述线索怎么办?
可以直接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举报,或向检察服务中心12309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