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支撑的“阳光司法 透明法院”建设探索与实践——以湖里法院全在线诉讼平台建设为例
原文载于齐树杰、张勤主编:《东南司法评论》第12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400-409页。责任编辑:李宁。
作者简介:肖安定,??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2010年中山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毕业后进入法院系统工作,先后在《东南司法评论》、《厦门审判》、《法律与社会??》等各级??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完成厦门市法院系统重点调研课题6项,并多次在?国家级、省级论文比赛中获奖?。曾于2018年初在杭州互联网法院跟班学习,回厦门后全程参与了福建省首个在线诉讼平台(湖里法院“全在线”诉讼平台)的实施工作。“全在线”诉讼平台为当事人提供含立案、送达、开庭全流程在线诉讼服务,目前已运行案件6000余件。2019年5月,“全在线”诉讼平台作为全国智慧法院代表项目之一参加??在福州举办的第二届数字中国展,获得社会各届广泛好评。
摘要:案件信息不透明引发司法效率低下、司法公信力不足等问题。湖里法院以互联网、人工智能技术,打造覆盖立案、送达、庭审全流程在线诉讼平台,自动记录案件流程信息,让信息在审辅人员、法官及管理者之间协同共享,案件流程实时向当事人、代理人公开。法官实时监控案件流程,指导审辅人员开展工作,当事人实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案件信息的全程透明、公开,并促进当事人与法院间形成协同型诉讼文化。
关键词:在线诉讼;司法透明;人工智能;信息共享
一、项目背景:传统以纸质卷宗为载体的办案模式无法适应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审判实际需要。
(一)案件信息沟通不畅降低了司法效率
一是司法集约化送达后,承办法官对自己承办的案件信息难以全面把控。为提高送达效率,许多法院实行了分段集约处理,将首次送达、庭前调解、诉讼保全、司法鉴定等辅助性事项分段专人负责。如此虽提高了工作效率,但增加了各阶段工作人员与案件承办法官的信息沟通成本。法官对集约的辅助事项的时效与质量基本无法控制,确需对案件承担终身责任。当事人、代理人提交申请事项后未及时联系法官,辅助人员也未将当事人的申请及时交由法官处理,导致案件审理延误或差错事件时有发生。
二是法院与当事人信息沟通渠道不畅,法治宣传成本过高。立案登记制改革以后,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立案标准、立案流程与不予立案的理由对当事人进行公开。一些当事人因为无法获得法院的立案标准信息而对到法院立案的心理准备不足,浪费了个人的时间,也增加法院人工资询的工作量,以致于有的法院需要社会义工来法院指导立案[①]。长期以来法院超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下,当事人、代理人心理上过份依赖法院。一些当事人、代理人甚至有只要法院立案了,剩下的事情就交给法院处理的想法。
三是社会大众缺乏了解司法现状的便捷渠道,司法公信力难以有效提高。一般群众只能片面地看到一些过去发生的典型性的司法案例。即便能从各种媒体上看到一些宣传的案例也往往是经媒体部门筛选择过,修饰过的案例。普通民众缺少便捷而直观的司法体验。一些当事人败诉时,首先攻击司法不公,再来攻击制度不合理。信访不信法的观念大有市场,死嗑派律师大行其道,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四是粗放型审判管理成本过高。为提高审判质效,各级法院成立了审判管理部门,以增强对审判流程管理的力度。但在以纸质卷宗为主体载体的传统审判模式下,案件流程节点均由审判业务部分人员统计、报送,审判管理人员无法及时有效地查看、跟踪案件流程具体信息。这种粗放型审判管理方式不但增加了审判人员在梳理和报送案件信息方式的工作量,审判管理人员也无法对影响审判质量的具体环节缺乏深入研究和有效防范,不利于审判管理的科学评估指导。
五是审判资源缺乏统一管理平台,利用效率不高。法官必需依赖于一定的审判资原才能开展审判工作,后勤保障、审判辅助人员、审判法庭、人民陪审员等审判资源利用需要及时进行调配。为了防止上述审判资源的冲突,审判辅助人员往往需要根据案件进展,不停地手工修改各种电子表格,并及时向后勤部门报送开庭信息。省一级法院的司法管理系统因为过于注重数据统计,而忽视了后勤管理、文书生成、电子送达、开庭排期等功能的开发。因为排庭信息沟通不便,法院只能将法庭、陪审员等分组分配给各个庭室,以减少排庭冲突的可能,但降低了审判资源利用效率。
(二)现有司法信息化项目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司法信息公开二次加工成本过高。已有法院司法信息化项目过于注重审判管理,而非审判工作本身,无法解决审判者与诉讼参与人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在实施司法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所有的公开信息都是经过二次加工,而非办案过程中实时采集的信息,造成了信息公开不及时、信息公开成本过高,工作人员配合度不足等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纠纷的发展,人们对司法的程序公正要求日益提高。法院审判辅助工作量占法院工作的比例越来越高。诸如送达工作中调查核实当事人真实信息、电话通知当事人到庭应诉、文书制作等审判辅助工作量巨大,且过分依赖于法院工作人员的沟通能力和工作技巧。对司法工作的考核也存在着难以精确化的困境。因为法院的工作具有很强的非特定性和难以监督性,即使设置了各种考核指标,工作人员还是可以在完成各种指标的同时“偷赖”[②]。
二是现有法院信息化项目重管理轻服务,采购程序难以符合实际需要。现阶段法院案件数量持续增长,而人员增长有限。以湖里法院为例,2010年受理案件数在7000件左右,2018年已达2.2万余件,案件数增长了两倍多,而正式在编人员增长不到两成。案多人少的矛盾不仅体现在直接行使审判权的法官人数太少,更体现在司法辅助工作人员的短缺。
法院信息化的功能不仅在于提高诉讼效率,更在于在整合法院审判资源,通过电子法律交往促进当事人与法院间形成协同型诉讼文化[③]。人民法院采取内网办公模式,法院专网隔离于互联网之外,当事人无法直接通过互联网向法院提交的诉辩意见及证据材料。由于当事人已有的电子信息与证据无法有效与法院内网办公电脑之间进行信息交互,法院工作人员必须重复录入信息,工作量巨大。
司法系统的信息化项目受制于人员编制、预算等原因,大多只能采取分批采购、服务外包的方式进行。服务外包的采购人员往往并非审判部门人员。许多司法信息化项目,例如案件管理系统,对法院系统以外的人员而言是复杂和陌生的。这可能导致采购的技术服务很难适应用户的要求。
三是各地法院自行开展信息化建设的开发成本过高。各地法院自行开展信息化建设主要受到资金成本、人力成本和制度成本等几方面的因素制约。由于法院对信息化的安全性、可靠性要求较高,信息化项目动辄数百万,上千万元的报价,以目前法院的财政经费状况来说实难承担。法院信息工作从本质上说是法院内部管理和司法业务规律的电子化,既需要科技人员的努力,也需要法院内部专业人员对传统办案方式进行流程化和规范化,这对于本已承担着过重的办案压力的各级法院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压力。传统的办案模式已运行多年,虽然不完善,但工作人员都有心理预期,能接受因此产生的工作压力,但是信息化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却是从未遇到过的问题,如果无法及时解决,很多人会因此放弃当初信息化项目立项的时目标,不能达到信息化项目的理想效果。
四是法院内部科层制管理体制使得信息化项目缺乏用户反馈而丧失迭代[④]升级的机会。现代互联网科技产品的发展离不开用户使用过程中的信息反馈,从某种意义上是用户需求促进了信息产品的完善。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各种移动互联网软件经常会更新升级,但是在法院的司法管理信息系统中,却很难发现因用户需求而使得产品升级换代的现象。这是因为法院内部事务科层制倾向仍然十分严重,上级法院或者领导安排的事务往往处于优先位置。很多一线办案人员担心被扣上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帽子,不敢对已实施的信息化项目提出意见,致使目前用应用最广、数据积累最多的司法管理系统对一线办案人员的作用却最差。因为这些系统往往由省一级法院统一开发、管理和维护,与科技公司对接的人员均为省级法院的信息处或办公室人员。一线和基层业务人员的需求往往很难通过层层转达被科技公司所接受。久而久之,一线人员便失去了反馈问题和信息的动力,导致司法管理系统无法根据用户的需求进行升级和迭代。由此产生了信息系统越不好用,越难得到反馈信息,反馈信息越少,系统越不好用的恶性循环。
五是既懂司法业务又懂信息化技术人才短缺。目前,各级法院专门负责计算机信息化建设的人员短缺,多数法院仅配备两名甚至一名网络管理人员,严重影响了法院的信息化工作。法院的信息化人员,大多是计算机专业毕业,普遍缺乏对法院专业法律工作的了解和认识,很多仅能起到对网络进行维护、硬件进行维修、故障进行排除的作用。信息化建设的后期维护工作仅依赖于外包公司或者厂家的技术人员。急需既熟悉法律知识,知晓业务部门技术需求,又懂得网络和计算机管理的专门人才开展信息化建设。
二、措施:湖里法院利用人工智能与互联网技术打造“阳光司法 透明法院”
加快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破解工作难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实施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法院信息化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的司法需求,2018年3月,湖里法院与厦门纵横集团协同创新,开启了湖里法院互联网法庭“全在线”诉讼平台建设,至9月已建成覆盖在线立案、在线送达、在线举证质证和在线庭审全流程的诉讼平台。利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当事人与法院信息交互无缝对接,让案件全程留痕,司法透明公开。

图一:全在线诉讼平台案件办理流程图
(一)当事人以在线方式完成立案工作,法院以在线方式即时反馈立案审查结果
当事人、代理人在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后,即可在线上传起诉状、证据等材料。法院立案人员在线审核,符合立案条件的,以短信形式通知当事人,登录平台,扫码在线缴费。需要补充信息或材料的,将案件退回,由当事人补充完整再提交。立案信息互联互通,减少当事人到现场排队立案所产生的时间和人力成本。同时,也让当事人的在立案时即根据法院的送达、庭审、判决需求填写案件要素信息,减轻法院办案信息录入工作量。提高了司法效率的同时,也为法院主导下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提供了便捷的电子卷宗材料,有利于满足更多的社会司法需求。
(二)以互联网技术疏通“送达堵点”,当事人、代理人实时查看案件送达情况
一是破解送达对象“验找难”。平台建立案件及当事人管理信息数据库,打通法院与通讯运营商、银联、工商法人库和公安身份等数据信息库,实现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账号的匹配验证。避免了传统送达方式需要在实际送达后方能验证当事人信息是否准确的不便,帮助送达人员选择最佳送达方式,同时也为有效规制当事人拒接电话、否认身份等躲避送达行为提供了技术解决方案。平台实现了庭审时间智能排期、送达文书一键生成,送达邮件自动打印,送达材料自动归档功能,及大地减轻了法院工作人员工作量。二是以文书识别码打通线上线下信息沟通渠道。从2018年7月2日起,湖里区法院在全省率先在送达类诉讼文书中添加防伪水印和“文书识别码”,并于2018年11月实现全流程法律文书覆盖应用。“文书识别码”采用二维码技术,依托于“全在线”诉讼平台,以“一案一码”形式一键生成所有送达文书。当事人只需用手机“扫一扫”,关注湖里法院互联网法庭微信公众号,即可在线验证文书真伪,一键下载电子文书,查询案件审判流程信息,不仅大幅减轻法院工作量,节约送达时间,也减少当事人保管和携带纸质文书的不便,避免不法分子利用虚假文书进行诈骗,并可随时了解案件动态,打造指尖上的司法公开;三是案件信息实时公开,精准服务审判管理。平台详细记录案件立案、送达、排期、审判等各个节点信息,实现审判工作全程监管、全程留痕、全程可查;实时自动生成审判质效数据,动态展示法官、送达人员的办案效率,通过大数据实现工作量测算和办案质效绩效评价,为人力资源调配、表彰奖励、晋职晋级提供参考数据,激发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平台自动提醒当事人完成举证、质证,扫庭前准备“盲点”
一是方便当事人随时随地举证质证。为当事人双方提供在线提交证据材料、延期举证申请、在线发表质证意见、证人远程出庭、生成质证笔录等服务,审判人员也可在平台上查看案件详情,编写争议焦点等,提升审判流程效率。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质证在网络平台中记录留痕,法院事后可根据该记录进行相应操作。如果当事人存在正当事由,允许当事人随时终止在线纠纷解决程序,由线上审判转为线下审判。二是优化审判流程。当事在线提交证据材料及举证质证意见后,平台将实时向对方当事人发送提醒查看的信息。当事人可通过平台随时随地发起举证、回复质证,减少证据突袭、反复开庭,提高了便利性。三是证据归纳分级管理。用颜色管理显示争议程度,无异议的,显示为绿色,有异议的,显示深红色展示,未质证的,状态为黄色。在充分证据交换后,法官助理根据双方诉辩意见、证据、质证意见归纳争议焦点,平台将所有庭前活动内容智能生成庭前会议笔录,并同步在线庭审平台及推送给当事人,为高效庭审打好基础。
(四)在线庭审平台祛诉讼成本“痛点”,轻松实现庭审、询问、质证
一是足不出户参加庭审。只需个人电脑设备和耳麦即可登录平台参与庭审,传统庭审流程中的关键环节均可在系统内一一实现,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可以提出诉讼请求、举证质证、传递诉讼文书,真正实现“零在途时间”、“零差旅费用”。二是庭审要素应有尽有。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实现对远程当事人身份进行确认。支持当庭上传证据材料,以共享屏幕的方式实现在线举证质证。通过内嵌式语音识别技术和笔录自动生成,庭审过程图文同步展示。庭审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全程留痕,满足归档要求。三是线上线下切换自如。鉴于在线模式全面推广尚需时日,诉讼过程中赋予当事人对线上、线下诉讼转化的选择权,即当事人认为在线审理有技术障碍时,允许其切换至线下模式;如当事人提出在线审理申请,法院均予以支持。
(五)以电子卷宗实现办案无纸化,案件交流、评查考核案件更具体
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系统自动识别,进行关联后自动分配到各个卷宗目录下,为在线送达、在线质证、在线庭审提供支持。
三、成效与经验:司法信息化建设是一个渐进、互联、合作、不断升级迭代的过程
经过近一年的努力,到2019年3月,湖里法院全在线平台累计实现案件在线送达1042件、在线庭审53件。平台试点庭室殿前法庭法官月均结案数增长41.86%,案件平均审理周期减少52天。2018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头条推送《厦门湖里法院首创文书识别码,一码互联打造“审判物联网”》,2018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官方微信再次推送湖里法院此项工作成果。经过近一年的艰难探索,以下的经验可供参考。

图二:湖里法院殿前法庭审判数据对比图
(一)信息化项目必须从解决现有难点痛点问题入手
信息化项目最终目的是为了帮助法院工作人员和诉讼参与人解决问题。信息化项目初期必须了解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并将其置于项目的首位目的,从获得最大收益。
以湖里法院全在线诉讼平台建设为例。送达难是目前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老大难问题。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员流动性加强,当事人地址、通讯方式不断变化,有的当事人常年未在户籍地生活,且未在暂住地进行登记,还有的当事人故意逃避诉讼,躲避送达,送达难已成为制约民事诉讼进程的主要问题。电子送达的法律规定不足,影响了新型送达方式的效率。而相关电子送达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迟迟难以出台也导致电子送达平台的功能难以最大发挥。为此,平台积极与科技公司合作,利用系统自动排庭、送达文书自动生成、当事人提交的案件信息无缝对接等技术,有效缓解了送达难工作,送达工作量减少60%,案件平均送达周期减少20天。
(二)强调法院的外部信息化建设,实现案件信息互享互通
法院的外部信息化建设是指法院与第三方进行交互的系统、平台的信息化建设,其面向的第三方对象包括具有诉讼需求的公民或企事业单位、具有知情权的普通民众、律师群体等[⑤]。传统办案模式下,法院对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电话难以验证,无法通过电话号码识别对方的身份,因此即便有电话录音,也无法证明通话对方是被告。信息技术可以通过电信通讯运营商、银联和公安身份信息库,通过将手机号、身份证号、当事人名称进行“三合一”验证,解决了当事人电话号码的认证问题,结合短信通知或通话录音,可以有效解决已认证的当事人拒接电话或在电话中否认身份,从而解决规避送达的难题。
传统办案模式下,审判辅助人员主要依靠单兵作战,对当事人信息和送达情况缺乏共享渠道,不可避免产生重复性工作,送达效率低,也容易造成程序错误,如同一当事人在同一法院不同案件中,有的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有的却因联系不上适用公告送达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的公信力。在线诉讼平台可以实现案件信息的互享互通,自动推送同一当事人在本院其他案件中的联系方式,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等,从而减少重复性劳动,提高效率。
(三)以法官为中心,破解科层制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制约
全在线平台采用系统化流程操作,提升法官对送达工作的节点管控能力。传统的办案模式下,法院的工作依赖于纸质卷宗材料,法官对审判辅助事务进展情况难以及时掌握,书记员、送达人员在送达工作遇到问题时也不易获得法官、部门负责人的指导和监督,尤其是新进审判辅助人员,往往需要一段时间才能逐步熟悉和适应法院工作。易送达平台采用系统化流程,操作简便,并将全部送达节点记录在系统中,使得法官能通过平台实时了解案件送达进展,有利案件进程管控。可以说,传统的司法科层制由于信息技术的引入,使得管理者的管理能力和效果得以全面增强。全面管理、深度管理、高效管理的格局开始型塑,焕发出了新的生命力。这无疑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⑥]。
(四)以服务审判为中心,通过科技手段实现智能辅助功能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在法院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必须以审判为中心,而非审判管理为中心。因此,当审判管理需要与审判工作需要相冲突时,或者因审判管理需要大量增加审判人员的工作量时,应当以审判工作为重。湖里法院的信息化平台为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信息化建设着力强调文书自动生成、智能庭审排期、司法专邮信息自动反馈等智能辅助功能的开发应用。
全在线平台通过智能庭审排期模块,可以实现对全院民商事审判法庭排期信息的共享,有效避免排庭冲突,充分利用空闲的法庭资源,提高法庭利用率。
传统司法专邮的邮寄需要工作人员填写文书材料和邮寄单,还需要不时通过电话或上网查询邮件的投递情况。易送达平台在自动生成文书后,可以根据送达人员或当事人录入的地址自动打印邮单,并能自动抓取邮政服务系统中的送达情况,同步向送达人员反馈投递情况,减少了审判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出现差错的可能性。
平台通过上述智能辅助功能的实现,能够在节约司法法院工作人员的时间,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提高对人员工作业绩和效率评价工作的准确性。
(五)不断“迭代”,提高信息化项目产出效益
信息化项目需要对传统审判业务流程进行重塑和改造,以适应数字化审判的特点。通常会以小规模试用,从少量功能或少量用户开始。通过测试这些小规模解决方案,项目可以优化新工具的运行并向法院工作人员及诉讼参与者展示其价值。这样的试用过程并不是分散的、有时间限制的试验,而是作为响应用户反馈的迭代过程的第一个阶段。
信息化项目的落地不是结局,而是进一步完善项目,提高效率的开始。用户——包括法官,审辅人员,诉讼参与人——将对如何改进系统提供有用的反馈,并应定期讨论总结并实施。项目的领导者应该创建一种机制来收集这些反馈,并使用它来改进和构建更好的系统功能。这将使解决方案对所有信息化利益相关者更有利,并更好地解决法院的问题。随着用户更好地了解如何适应工具,他们将提供更好的反馈,并帮助、促进他们自己的流程的真正数字化转变,以提高生产力和法院服务的质量。
(六)信息化建设模式创新,科技公司与法院从服务关系转化为合作关系
在互联网时代,法院信息化建设模式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创新与软件开发不再是科技公司的事情,使用者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变得越来越重要。一个好用的信息系统,是一整套工作模式、工作经验和智慧的结晶。使用者与开发者共同开发出来的系统可以通过网络以极低的成本向无限多的用户提供同样的服务。此时,科技公司对软件系统的开发成本完全可以通过向后续使用者收费的方式来弥补。率先进行创新的法院可以在资金投入方面以低成本获得科技公司的服务。而后续使用者则只能按先行者的模式改造自己的工作模式,还需缴纳更高的使用费。湖里法院作为电子诉讼改革先行者与科技公司紧密合作,共同打造真正适用于信息社会审判辅助工作平台。经过近一年的合作,与湖里法院协同创新的厦门纵横集团不但在司法信息化领域站稳了脚跟,还不断开拓了外地司法信息化市场。全在线平台的建设不但没有加重当地财政的负担,反而为地方互联网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智力支持。
经过近一年的努力,湖里法院全在线诉讼平台取得一些成果,也积累了一些的经验和教训。下一步,湖里法院将继续创新和完善“互联网+”诉讼服务体系,以信息化促进审判现代化,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①杨长平、郭佳花:《全国首创厦门思明区法院推行“法庭义工”机制》,http://www.wenming.cn,下载日期:2019年5月5日。
②李杰:《应对司法资源不足的思路与制约因素》,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3期。
③王福华:《电子法院:由内部到外部的构建》,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5期。
④迭代,作为一种软件开发模式,是指尽快完成软件产品初始模型,再根据用户需求,不断改进产品,逼近用户需求的开发方式。例如软件产品要求6个月交货,开发者会在第一个月就会拿出一个产品来,客户看了以后,会提出更详细的修改意见,开发者再花一个月,在上个月所作的需求分析、框架设计、代码、测试等等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又拿出一个更完善的产品来,给使用者看,让他们提意见。就这样,软件产品在功能上、质量上都能够逐渐逼近客户的要求。(详见百度百科词条https://baike.baidu.com/item/%E8%BF%AD%E4%BB%A3/8415523)⑤郭烁:《司法过程的信息化应对》,载《暨南学报》2017年第10期。
⑥左卫民:《信息化与我国司法——四川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创新的解读》,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5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