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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起诉同一监护权 其它监护人主张损害赔偿法律不支持

阅读量:3640950 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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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侵权赔偿案件是民事诉讼常见案件类型,未成年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通常由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赔偿诉讼。那么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因为未成年人意外死亡,可否向另一方监护权人起诉主张损害赔偿呢?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刘青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办理了一起类似案件,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姜某(男)与刘某(女)系恋人关系,双方未婚生育一女孩姜甲。双方无论在外租房居住,还是刘某回娘家居住期间,一直都是刘某单独带孩子,照顾孩子饮食起居包括日常洗澡。某日,刘某像平常一样给姜甲洗澡时,姜甲意外呛水,刘某拍打控水并紧急驾车送医救治,但最终姜甲不治身亡。医院诊断姜甲符合生前溺水死亡,法医死因鉴定结论与医院诊断结果一致,姜甲之死排除刑事案件。

原告诉求及理由
事后姜某以生命权纠纷将刘某诉至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要求刘某向姜某赔偿姜甲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尸体保管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总额的1/2,合计46万余元。其理由就是刘某在为姜甲洗澡过程中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导致女儿姜甲意外溺亡,应当承担相应损失赔偿份额(1/2)。

被告意见及裁判
接受被告刘某委托后,刘青律师申请法院调取了公安机关处理姜甲死亡案刑事案件卷宗,认真梳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代理思路。
本案乍一看完全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因果关系要件俱全。原告与被告同为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姜甲也负有监护义务,在起诉时按人身损害赔偿全部金额的1/2主张赔偿。法律似乎应当支持原告的诉求,实质不然。
如果案外第三人侵权导致姜甲死亡,姜某或者刘某一方当然有权利起诉侵权人主张全部赔偿并获法律支持。而本案本质是同一监护权内部,被监护人意外死亡引发的监护人之间的纠纷。本案无论从程序还是实体上,原告的诉求都不应获得法律支持。
首先,姜甲是姜某与刘某共同的女儿,姜甲意外死亡,刘某作为母亲更为痛心和自责。姜某与刘某同为姜甲的监护人,对姜甲负有共同的监护义务,监护权是不可分的,这种诉讼相当于自己起诉自己,法理不通。另外,假设本案起诉获得支持,孩子的母亲因与孩子共同生活可以起诉父亲追偿,判决从母亲处获得的赔偿最终还是归母亲所有,那么本案诉讼的意义何在。
其次,姜某要求刘某赔偿损失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基本原则和社会人伦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社会公序良俗原则是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应是民事审判基本原则。社会公序良俗通俗的讲就是一般社会利益和一般道德风尚,是社会民众长期形成并尊崇的道德规范。刘某作为母亲为女儿洗澡是一般日常行为,其在洗澡过程中发现姜甲溺水后采取救治措施及时得当,其对于姜甲之死既无故意也无重大过失。女儿姜甲在其眼前触手可及范围内溺水,作为母亲其内心遭受了常人难以体会的痛苦
再次,姜甲溺水死亡是客观事实,但孩子死亡不是刘某存在过错的证据。庭审完全查清案件事实。刘某给孩子洗澡是日常行为,目的是为了孩子身心健康,洗澡过程中孩子一直在视线范围内,触手可及。在洗澡、意外落水、急救的整个过程中,孩子的亲生母亲刘某没有过错。
最后,如果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形成判例,存在巨大的社会道德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如果判决支持原告诉求有悖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
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类似事件,不论夫妻是否离婚,每年都有大量失独家庭产生。典型的比如2018年,北京双胞胎女孩在青岛市黄岛区金沙滩游玩溺亡事件。当时双胞胎女孩着泳装赤脚在水边嬉戏,其母亲坐在沙滩玩手机陪同,一会儿抬头观望。远在北京的双胞胎的父亲是否也可以起诉孩子母亲没有尽到监护义务,主张巨额经济赔偿呢,显然不符合社会伦理道德。
一审判决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主要观点,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后思索
本案是一起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法律关系简单,为常见基本民事案件类型。多数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认为应当赔偿。原因就是没有深入分析当事人为同一监护权人的身份关系,原告、被告是被监护人的共同监护权人的特殊性。没有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宗旨,深刻理解民法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本案判决结果不仅对于当事人是公平公正,而且对全体公民社会道德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引领作用。

律 师 简 介
刘  青
      刘青律师,青岛大学法学本科,2005年通过全国司法职业资格考试。现任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刑案件,领域涉及民商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侵权赔偿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房地产纠纷及一般刑事辩护。
  刘青律师为人正直,办案扎实,秉承“忠诚守信,勤勉敬业”的执业理念,精心钻研业务,具有较高的法学基础理论修养和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逐渐形成了慎思缜密,力求完美,对当事人高度负责、对案件质量高度负责的办案风格,赢得了委托人的信赖和好评。
  执业期间曾荣获青岛市司法行政先进个人、律所年度先进个人称号。参与办理黄岛区李某某故意杀人、抢劫案,李沧区王某某故意杀人案,蒋某某、杨某某等跨省贩卖、运输毒品案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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