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泉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中发现,2013年2月5日温泉县国土资源局(现温泉县自然资源局)与陶某、何某签订3000亩国有土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租赁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陶某、何某违反约定不按期缴纳土地租赁金,截止2019年7月,陶某、何某共拖欠土地租赁费158余万元,经温泉县自然资源局多次催缴,陶某、何某仍拒不缴纳欠款。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温泉县人民检察院于7月30日向温泉县自然资源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温泉县自然资源局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追缴欠款。同时建议温泉县自然资源局及时依法起诉,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合法权益,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温泉县自然资源局遂向我院申请支持起诉,并向温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我院依法受理并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后,认为该案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支持起诉的相关规定,决定支持起诉,就该案向温泉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书》。

此次支持起诉工作的开展,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责,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具体彰显。我院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紧密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检视问题和整改落实为导向,以强化党员担当作为和作用发挥为引领,办案人员加班加点工作,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将该案办结,努力做到主题活动和检察工作两不误、两促进。后期我院还将对该案持续跟进监督,确保国家利益得到切实维护。

图文:哈丽夏